政府採購“放管服”必須強化制度供給

時政 政府採購信息網 2017-06-24
政府採購“放管服”必須強化制度供給

財政部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辦公室主任、研究院

一是下放審批權限,重塑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多元供給制度。

公共產品和服務具備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決定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離不開政府。但必須認識到,政府絕不是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唯一生產者。新時期,政府應該更多通過政府採購等形式扮演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間接提供者,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產品的生產。實踐中,一些地方受政府採購管理程序複雜、審批週期長因素影響,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效率受到影響。將審批權限下放並改為事後備案,還權於採購人的同時增強了採購人的主體責任,也提升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效率。

二是強化監督管理,注重提升激勵相容制度效應。

政府採購制度旨在節約採購成本,提高財政支出使用效率。我國政府採購制度推行以來,節約財政資金效果明顯,但也存在部分“天價採購”、“虛假採購”、“黑心採購”案例,反映出政府採購體制中多重委託代理關係中隱藏的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問題。經濟學中,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可以通過激勵相容的機制設計來得以解決,即通過優化制度設計,使委託人與代理人利益一致。為了政府採購中的種種問題,政府除了要繼續加強監管外,還應該設置激勵相容機制。例如建立採購卡制度,全面、透明記錄各項採購明細;也可以優化招投標制度設計,例如探索實行中標價格基礎上的“二次競價”制度,要求採購人在有限供應商範圍內對同一品牌進行二次比價,實行同規則、同質量產品價優者勝出,使供應商在可接受範圍內最大限度降低供貨價格。

三是服務項目全生命週期,根治中梗阻頑症。

政府採購制度施行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中梗阻”頑症。要管住亂伸的“權力之手”,就要睜大眼睛盯住政府採購的各個環節。從制度上,要強化政府採購的源頭和結果管理,從提出需求、確定標準到招標採購、履約驗收等要建立全過程管理措施,實現從程序導向型向結果導向型的轉變。從執行上,要在透明度上下功夫,做到政府採購全程“陽光化”運行,並輔之以暢通的舉報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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