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深圳 法律 食品安全 豆漿 檸檬茶 武器 深圳司法 2019-08-30
"

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是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但是,濫用"武器"會製造出不必要的麻煩。近日從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複議處(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獲悉,短短十天時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300多單對某兩種境外包裝飲料的舉報投訴,而這些舉報都來自同一個人。這位消費者黃某因不服市場監管部門對其舉報作出的終止調查、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了行政複議。那麼,市場監管部門為什麼作這樣的決定?舉報者的高頻投訴又是因何而起呢?複議機關又該如何應對呢?

"

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是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但是,濫用"武器"會製造出不必要的麻煩。近日從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複議處(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獲悉,短短十天時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300多單對某兩種境外包裝飲料的舉報投訴,而這些舉報都來自同一個人。這位消費者黃某因不服市場監管部門對其舉報作出的終止調查、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了行政複議。那麼,市場監管部門為什麼作這樣的決定?舉報者的高頻投訴又是因何而起呢?複議機關又該如何應對呢?

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兩天時間發了12份投訴舉報

2019年3月的某一天,黃某於中午約11點半至下午4點半之間,在寶安區12家不同的超市、便利店花費人民幣87.5元購買了16瓶檸檬茶和豆奶。5天后他用兩天時間提出了相應的12份投訴舉報,其中8份稱其這些飲料沒有中國大陸經銷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另外4份則稱豆奶中含有泛酸鈣,屬於非法添加。黃某要求被投訴舉報的這12家超市、便利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給予賠償,並要求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

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是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但是,濫用"武器"會製造出不必要的麻煩。近日從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複議處(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獲悉,短短十天時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300多單對某兩種境外包裝飲料的舉報投訴,而這些舉報都來自同一個人。這位消費者黃某因不服市場監管部門對其舉報作出的終止調查、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了行政複議。那麼,市場監管部門為什麼作這樣的決定?舉報者的高頻投訴又是因何而起呢?複議機關又該如何應對呢?

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兩天時間發了12份投訴舉報

2019年3月的某一天,黃某於中午約11點半至下午4點半之間,在寶安區12家不同的超市、便利店花費人民幣87.5元購買了16瓶檸檬茶和豆奶。5天后他用兩天時間提出了相應的12份投訴舉報,其中8份稱其這些飲料沒有中國大陸經銷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另外4份則稱豆奶中含有泛酸鈣,屬於非法添加。黃某要求被投訴舉報的這12家超市、便利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給予賠償,並要求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調查發現跨50個街道的300餘宗投訴均出自一人

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對諮詢舉報投訴平臺的大數據進行比對分析,發現黃某的投訴遠遠不止這12單。2019年3月中下旬,他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諮詢舉報投訴服務平臺投訴舉報其在近300家商店購買的預包裝食品存在標籤不符合規範、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的問題,要求賠償並給予處罰,共計投訴舉報302宗。

黃某的購買時間均在10天內,平均每天購買30次。每次購買對應都會提起1個投訴舉報,最高紀錄為1天內購買豆奶和檸檬茶46次,並相應地提起了46個投訴舉報。

他還多次於1天內針對同一產品在十幾家商店分別少量購買,比如他在羅湖區平均5分鐘購買1盒豆奶,在福田區則13次購入1瓶檸檬茶,付款時間短的僅相隔4分鐘。

"

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是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但是,濫用"武器"會製造出不必要的麻煩。近日從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複議處(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獲悉,短短十天時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300多單對某兩種境外包裝飲料的舉報投訴,而這些舉報都來自同一個人。這位消費者黃某因不服市場監管部門對其舉報作出的終止調查、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了行政複議。那麼,市場監管部門為什麼作這樣的決定?舉報者的高頻投訴又是因何而起呢?複議機關又該如何應對呢?

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兩天時間發了12份投訴舉報

2019年3月的某一天,黃某於中午約11點半至下午4點半之間,在寶安區12家不同的超市、便利店花費人民幣87.5元購買了16瓶檸檬茶和豆奶。5天后他用兩天時間提出了相應的12份投訴舉報,其中8份稱其這些飲料沒有中國大陸經銷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另外4份則稱豆奶中含有泛酸鈣,屬於非法添加。黃某要求被投訴舉報的這12家超市、便利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給予賠償,並要求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調查發現跨50個街道的300餘宗投訴均出自一人

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對諮詢舉報投訴平臺的大數據進行比對分析,發現黃某的投訴遠遠不止這12單。2019年3月中下旬,他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諮詢舉報投訴服務平臺投訴舉報其在近300家商店購買的預包裝食品存在標籤不符合規範、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的問題,要求賠償並給予處罰,共計投訴舉報302宗。

黃某的購買時間均在10天內,平均每天購買30次。每次購買對應都會提起1個投訴舉報,最高紀錄為1天內購買豆奶和檸檬茶46次,並相應地提起了46個投訴舉報。

他還多次於1天內針對同一產品在十幾家商店分別少量購買,比如他在羅湖區平均5分鐘購買1盒豆奶,在福田區則13次購入1瓶檸檬茶,付款時間短的僅相隔4分鐘。

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認為,從黃某的購買記錄可以看出其購買行為不屬於正常消費,黃某試圖針對所購買的這300多件產品向近300個商家要求獲得懲罰性賠償,因此認定他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產品的消費者。

3月25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決定對黃某的這12份投訴舉報終止調查、不予立案,並於當天通過短信告知黃某。與此同時,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管局也對黃某的6份投訴舉報決定終止調查、不予立案。

"

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是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但是,濫用"武器"會製造出不必要的麻煩。近日從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複議處(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獲悉,短短十天時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300多單對某兩種境外包裝飲料的舉報投訴,而這些舉報都來自同一個人。這位消費者黃某因不服市場監管部門對其舉報作出的終止調查、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了行政複議。那麼,市場監管部門為什麼作這樣的決定?舉報者的高頻投訴又是因何而起呢?複議機關又該如何應對呢?

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兩天時間發了12份投訴舉報

2019年3月的某一天,黃某於中午約11點半至下午4點半之間,在寶安區12家不同的超市、便利店花費人民幣87.5元購買了16瓶檸檬茶和豆奶。5天后他用兩天時間提出了相應的12份投訴舉報,其中8份稱其這些飲料沒有中國大陸經銷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另外4份則稱豆奶中含有泛酸鈣,屬於非法添加。黃某要求被投訴舉報的這12家超市、便利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給予賠償,並要求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調查發現跨50個街道的300餘宗投訴均出自一人

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對諮詢舉報投訴平臺的大數據進行比對分析,發現黃某的投訴遠遠不止這12單。2019年3月中下旬,他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諮詢舉報投訴服務平臺投訴舉報其在近300家商店購買的預包裝食品存在標籤不符合規範、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的問題,要求賠償並給予處罰,共計投訴舉報302宗。

黃某的購買時間均在10天內,平均每天購買30次。每次購買對應都會提起1個投訴舉報,最高紀錄為1天內購買豆奶和檸檬茶46次,並相應地提起了46個投訴舉報。

他還多次於1天內針對同一產品在十幾家商店分別少量購買,比如他在羅湖區平均5分鐘購買1盒豆奶,在福田區則13次購入1瓶檸檬茶,付款時間短的僅相隔4分鐘。

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認為,從黃某的購買記錄可以看出其購買行為不屬於正常消費,黃某試圖針對所購買的這300多件產品向近300個商家要求獲得懲罰性賠償,因此認定他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產品的消費者。

3月25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決定對黃某的這12份投訴舉報終止調查、不予立案,並於當天通過短信告知黃某。與此同時,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管局也對黃某的6份投訴舉報決定終止調查、不予立案。

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不服處理結果,提起18宗行政複議申請

黃某不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龍崗監管局對其投訴舉報作出的終止調查、不予立案的決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18宗行政複議申請。他認為,《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沒有任何法律效力,違反上位法,要求複議機關審查條例的合法性,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結果,並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複議處(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收到複議申請後,經審查認為,2018年1月19日公佈的《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系經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經濟特區法規,在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經濟特區法規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的,公民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附帶提出對規定審查的範圍,故對黃某提出的對《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合法性進行審查的請求不予支持。

《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委員會受理關於食品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時,發現投訴人超出合理消費或者以索取賠償、獎勵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可以終止調查並將相關線索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範圍。但是,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經研究,複議機關認為本案的投訴舉報不涉及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形。本案根據相關證據材料,可以認定黃某在10天時間內,先後302次在近300個商家購買豆奶、檸檬茶等飲料,商家所在區域遍及全市9個區50多個街道。黃某的購買行為存在日均購買頻率高、單次購買數量少、購買區域分佈廣、涉及商家數量龐大等特點,明顯超出合理消費。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龍崗監管局對黃某的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終止調查、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複議機關依法維持其處理決定。同時,複議機關也指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將黃某的相關舉報線索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範圍。目前,案件已審理完畢,複議決定已送達雙方當事人。

"

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是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但是,濫用"武器"會製造出不必要的麻煩。近日從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複議處(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獲悉,短短十天時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300多單對某兩種境外包裝飲料的舉報投訴,而這些舉報都來自同一個人。這位消費者黃某因不服市場監管部門對其舉報作出的終止調查、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了行政複議。那麼,市場監管部門為什麼作這樣的決定?舉報者的高頻投訴又是因何而起呢?複議機關又該如何應對呢?

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兩天時間發了12份投訴舉報

2019年3月的某一天,黃某於中午約11點半至下午4點半之間,在寶安區12家不同的超市、便利店花費人民幣87.5元購買了16瓶檸檬茶和豆奶。5天后他用兩天時間提出了相應的12份投訴舉報,其中8份稱其這些飲料沒有中國大陸經銷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另外4份則稱豆奶中含有泛酸鈣,屬於非法添加。黃某要求被投訴舉報的這12家超市、便利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給予賠償,並要求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調查發現跨50個街道的300餘宗投訴均出自一人

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對諮詢舉報投訴平臺的大數據進行比對分析,發現黃某的投訴遠遠不止這12單。2019年3月中下旬,他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諮詢舉報投訴服務平臺投訴舉報其在近300家商店購買的預包裝食品存在標籤不符合規範、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的問題,要求賠償並給予處罰,共計投訴舉報302宗。

黃某的購買時間均在10天內,平均每天購買30次。每次購買對應都會提起1個投訴舉報,最高紀錄為1天內購買豆奶和檸檬茶46次,並相應地提起了46個投訴舉報。

他還多次於1天內針對同一產品在十幾家商店分別少量購買,比如他在羅湖區平均5分鐘購買1盒豆奶,在福田區則13次購入1瓶檸檬茶,付款時間短的僅相隔4分鐘。

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認為,從黃某的購買記錄可以看出其購買行為不屬於正常消費,黃某試圖針對所購買的這300多件產品向近300個商家要求獲得懲罰性賠償,因此認定他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產品的消費者。

3月25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決定對黃某的這12份投訴舉報終止調查、不予立案,並於當天通過短信告知黃某。與此同時,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管局也對黃某的6份投訴舉報決定終止調查、不予立案。

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不服處理結果,提起18宗行政複議申請

黃某不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龍崗監管局對其投訴舉報作出的終止調查、不予立案的決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18宗行政複議申請。他認為,《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沒有任何法律效力,違反上位法,要求複議機關審查條例的合法性,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結果,並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複議處(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收到複議申請後,經審查認為,2018年1月19日公佈的《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系經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經濟特區法規,在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經濟特區法規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的,公民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附帶提出對規定審查的範圍,故對黃某提出的對《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合法性進行審查的請求不予支持。

《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委員會受理關於食品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時,發現投訴人超出合理消費或者以索取賠償、獎勵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可以終止調查並將相關線索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範圍。但是,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經研究,複議機關認為本案的投訴舉報不涉及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形。本案根據相關證據材料,可以認定黃某在10天時間內,先後302次在近300個商家購買豆奶、檸檬茶等飲料,商家所在區域遍及全市9個區50多個街道。黃某的購買行為存在日均購買頻率高、單次購買數量少、購買區域分佈廣、涉及商家數量龐大等特點,明顯超出合理消費。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龍崗監管局對黃某的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終止調查、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複議機關依法維持其處理決定。同時,複議機關也指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將黃某的相關舉報線索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範圍。目前,案件已審理完畢,複議決定已送達雙方當事人。

10天300多單投訴竟來自同一人!面對高頻舉報,深圳行政複議這麼看!

在本案中,複議機關維持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終止調查、不予立案的決定,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一是要維護特區立法的權威,保障特區立法的實施。《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九十七條是從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構建良好的營商環境角度出發,針對當前存在的遊離於法律邊緣、佔用大量行政監管資源甚至成為敲詐勒索手段的職業打假、職業索償行為而制定。《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屬於特區立法,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的可以附帶審查的範圍,故黃某提出的附帶審查條例合法性的請求沒有得到複議機關的支持。特區立法權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具有權威性,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特區立法的實施。

二是要慎用《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在此之前,市場監管部門曾數次適用該條規定作出終止調查的決定,但沒有得到複議機關的支持,因為不能簡單地認定對同類商品的舉報投訴超過3次以上就屬於明顯超出合理消費。此案系《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於2018年5月1日施行後,複議機關首次支持市場監管部門適用該條例第九十七條。

三是要合理引導消費者舉報投訴。涉案商品豆奶和檸檬茶系境外合法生產的食品,只是未經正常的報關手續被走私到深圳市場銷售,不涉及到引發食品安全事故,但其標籤和添加劑確實不符合中國大陸的法律和標準的規定。因此,應當從源頭上解決非法進口問題。複議機關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將相關舉報線索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範圍,正是基於此類考慮。黃某累計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302宗舉報,按照每次調查需2名執法人員參加的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至少需要將604名執法人員投入到銷售環節的監管。投訴舉報是消費者維護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合法權利,但如果濫用這種權利進行"碰瓷式"的高頻投訴舉報,會造成行政資源的佔用和浪費,對於解決真正需要關切的問題無濟於事還幫了倒忙。

文/圖:司新宣、行政複議處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