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少繳、不繳後果竟如此嚴重!快了解這些貓膩,否則吃大虧

來源:勞資在線

少繳社保,員工自願放棄社保,代繳社保……這些情況你有遇到過嗎?社保繳納一直是勞動糾紛的熱門話題,且事關勞動者以後的退休養老等諸多待遇,一不小心可能就吃了大虧!這裡面的貓膩究竟有多少,你真的清楚嗎?大家看幾個案例,下面這些情況,都屬於未依法繳納社保!

社保少繳、不繳後果竟如此嚴重!快了解這些貓膩,否則吃大虧

案例1

避高就低,社保繳費打了折扣

勞動者姜小姐反映,單位約定她的月薪由基本工資3400元以及餐補、交通補貼等部分構成,月薪總額以當月工資單為準。一年半後,公司與姜小姐解除勞動合同。姜小姐表示,公司一直以基本工資標準繳納社保費。而她實際每月到手工資為7000多元。她要求單位補繳入職以來少繳的社保費,後經調解,其訴求未得到滿足,姜小姐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認為,公司應依法按每月7000元繳費基數繳納社保費,要求公司足額補繳,姜小姐也應將社會保險費個人應繳部分交給公司。

法律解讀

低繳社保影響日後養老待遇

社保少繳、不繳後果竟如此嚴重!快了解這些貓膩,否則吃大虧

每年社保機構都會在固定的時間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但現實中,有些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不提供工資單等必要證據,然後按最低工資或者低於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公司未按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費用,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

如果社保費低繳了,會有多大影響呢?

按照養老保險的規定,退休時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會影響到基礎養老金,這個數值越大的話,最終的計算結果肯定就越高。每個人的基礎養老金多少,跟其繳費工資數額關係巨大,年輕時繳費工資申報越多,所得的基礎養老金也越多。”“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包含當年繳費本金、當年本金生成的利息、歷年累計儲存額生成的利息。可以理解為年輕時繳費越多,繳費本金、利息等也越多。現如今單位是否足額給員工繳納社保,對於員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是有著很大影響的。

勞動者遇到少繳社保的用人單位,應當細心蒐集好相關證據,通過向勞動監察投訴、舉報等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按實際工資數額為基數繳納社保,並補繳未依法繳納期間的費用差額。

案例2

未繳社保,員工出工傷單位負全責

勞動者老劉於2015年9月入職一家建築公司,從事維修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要求老劉書面寫明公司不用為其繳納社保,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他。

2016年1月,老劉因交通事故受傷,送至醫院治療,住院7天花去醫療費2萬多元。後經有關部門做出工傷認定,隨後老劉被鑑定為9級傷殘,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由於用人單位未給老劉繳納社保費,工傷產生的各項費用,均要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願支付,老劉將用人單位告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裁決公司須支付老劉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費等共計6萬多元。

法律解讀

員工放棄社保沒法律效力

社保少繳、不繳後果竟如此嚴重!快了解這些貓膩,否則吃大虧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員工承諾放棄社會保險費的權利沒有法律效力。

有關部門明確規定,工資情況明確的,不能調解降低或者提高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就是說員工即使簽了“不再追究”的承諾書,也可讓原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另一種情況,就是用人單位把本應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個人。對以社會保險費補貼名義支付,勞動者已經領取的相關費用,用人單位要求返回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提出仲裁申請,否則勞動仲裁部門不予處理。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在入職當月就應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單位拒不按照此規定執行,那麼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3

雖繳社保,勞動關係卻已“斷”了

2015年3月小張入職某貿易公司。2016年12月,由於公司經營情況不好,公司提出與小張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小張同意,提出需當場結清工資,且社會保險關係仍掛靠在公司,社會保險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由公司續保代繳。2017年4月,小張向公司提出社會保險費不用再續繳,但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公司出具證明後,小張又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司只認可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經濟補償。雙方發生爭執,小張就此事提起仲裁。仲裁委審理認為,就本案而言,2016年12月後,小張既不提供勞動,又不受公司管理,雙方僅為社會保險“掛靠”關係,不符合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

法律解讀

代繳社保不等於具有勞動關係

社保少繳、不繳後果竟如此嚴重!快了解這些貓膩,否則吃大虧

現實中,有時會發生用人單位繳納社保了,但是與勞動者卻不構成勞動關係。這其實主要看勞動者是否接受了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勞動,並且由用人單位支付了相應的勞動報酬。

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中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不存在上述特徵,那麼即使繳納了社保,也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當然,用人單位給不具有勞動關係的人員繳納社保費,我們持否定的態度。

還有另外一些特殊情況,即使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不繳社保也可能是合理的。如在建立了非全日制勞動關係情形下,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小時工資裡應包括正常工資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部分。因此用人單位無需再向社會保險機構為勞動者另行交納養老保險以及醫療保險。

但同時,《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雖可不繳納其他險種的社保,但需要為非全日制用工繳納工傷保險。

看過才知道

社保繳費裡貓膩這麼多!

趕緊轉給朋友提醒一下!

遇到上面這幾種情況

一定要注意了!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