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繳納社保達15年 退休無法在京領取待遇 在京超齡參保需回原籍退休

作者:趙新政 來源:勞動午報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按照上述規定,自1999年來到北京工作且參加社保年限達15年的王女士認為,她在2015年3月達到退休年齡後完全可以在京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北京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可是,人社局在審核時提出,其在京基本養老保險賬戶為“臨時賬戶”,不符合在京領取退休待遇條件。也就是說,她不能在北京退休了。

“這一消息讓我十分驚訝!”8月29日,王女士告訴記者,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了行政複議,還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效果不太理想。她不由得質疑:“什麼是社保臨時賬戶?除些之外還有什麼賬戶類別?難道我在京參加社保所繳的費用都白搭了?”

按照規定參加社保

在京退休卻成幻想

王女士生於1965年3月,1996年1月在原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老家工作數年後,即1999年4月,她憑著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應聘到北京市一家商貿公司從事管理工作。

進京後,從2010年7月開始,她在北京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賬戶,並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直到2015年3月年滿50週歲。

期間,經人社局批准,2011年初,王女士又補繳了2000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並交納了滯納金。由此,她在京繳納社保的時間至退休時達到了15年。

王女士說,2012年,經人社局批准,她按照人社局的要求,辦理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把自己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從老家轉移到了北京。

2015年3月,商貿公司開始為王女士辦理退休手續和養老待遇核准。但是,當年11月30日,人社局向其發出《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資格核告知書》。該告知書在備註欄內註明:“依據2009年國辦發66號文件,該同志賬戶類別為‘臨時賬戶’,不滿足在京領取待遇的條件。”

王女士認為人社局不批准其在京退休的決定錯誤,遂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上級主管機關於2016年3月16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該告知書。

由此,王女士在京辦理退休的願望變得虛幻起來。

日常記載顯示正常

為何變成臨時賬戶

王女士說,自己作為一名普通員工,並不瞭解涉及基本養老關係的相關國家法規。此前,無論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還是辦理社保關係從外地向北京的轉移,她都是按照人社局和公司的要求,讓怎麼辦就怎麼辦,讓提供什麼資料就提供什麼資料,怎麼到頭來自己的基本養老保險賬戶變成了臨時賬戶?

“我還是第一次聽說這個‘臨時賬戶’名詞,而且是在人社局拒絕為我辦理退休手續之時。”王女士不解,為何以前一直都很正常,按照一般賬戶而不是按照“臨時賬戶”來處理呢?難道是人社局辦錯了?如果是人社局出錯了,責任也該由人社局承擔,怎麼能讓自己擔責呢?

王女士手持一份人社局已經按照一般賬戶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其中包括《新辦法外省市養老保險轉入交辦單》《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繳費情況表》《外埠人員在京退休認定情況表》等。

在《外埠人員在京退休認定情況表》中,記者看到,某區人社局已經同意將王女士個人情況上報,上級主管機關也於2015年10月22日簽署意見:“同意”。

據此,王女士認為:這是其基本養老保險賬戶不屬於臨時賬戶的有力證據,該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也是其符合在京退休條件的一個證明。

此外,王女士還有一份北京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網頁截圖。該圖表中的賬戶類別欄內明確標註其賬戶為一般賬戶,不是臨時賬戶。

人社局對該截圖所記載情況的解釋是:由於北京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技術不夠完善,未能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即國辦發(2009)66號文等法規的出臺及時更新所致。因為該截圖反映的是社保經辦機構的工作內容,又由於該機構為獨立法人,應由其進行說明。

人社局還認為,即使該賬戶類型記載錯誤,亦不能改變王女士是從45週歲起才在北京建立起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事實。因此,無法認定王女士符合在北京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這個所謂的‘臨時賬戶’,不僅讓我在北京退不了休,我的社保關係也因轉移到北京而在老家註銷了。”王女士說,這種情況將導致其在老家也退不了休。

王女士感嘆:“我工作繳費這麼多年,難道到頭來什麼都沒有了!”

超齡員工跨省流動

養老關係不能轉移

在人社局不能得到滿意答覆,王女士便以人社局《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資格核告知書》有錯誤為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上級機關複議後維持了該告知書的內容。王女士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訴訟。

王女士的起訴理由是,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行為的重要準則。人社局已經按照“一般賬戶”為其在京辦理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其出於對人社局的信任已將戶籍所在地基本養老保險賬戶註銷。人社局2012年將其的基本養老關係轉移到北京,至今北京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也清楚地顯示原告的繳費賬戶為一般賬戶,人社局也一直按一般賬戶對其個人和單位收取養老保險金。因此,即便其賬戶存在不符合規範的情形,也是因人社局的過錯導致,其個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當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出於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我將戶籍地養老保險關係轉到北京,當地已將其相應的養老保險關係予以註銷,而這種註銷是不可逆轉的。”王女士認為,在面臨退休需要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時,人社局卻拿出有關政策條款推卸責任,損害其個人合法權益,導致其老無所養,這是對信賴保護這一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公然違背。

王女士說,誠實信用是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的基本準則,其轉移基本養老關係的全部過程,均是依照人社局的要求提供材料並辦理完成的,人社局應當遵守誠信原則為其辦理在京領取待遇的相關手續。

法院審理認為,國辦發(2009)66號文第5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二)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王女士在北京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時已年滿45週歲,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

對於退休待遇領取地的確定,法院認為,按照上述文件第6條規定,王女士在北京繳費時,因其已滿40週歲,故在原籍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北京僅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因此,王女士應在原籍領取待遇,北京地區社保經辦機構無法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

綜上,法院於近日判決,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社保轉移不是小事

錯誤註銷應當恢復

一切聽從人社局安排,到頭來在北京退不了休,在老家也不能退了,這件事讓王女士苦惱萬分。

“想像中的好事,怎麼在現實中變得這麼糟糕?”王女士十分鬱悶,所有能想的辦法想了,也都試了,但還是無解。

困惑中,王女士來到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向於帆律師尋求答案。

於律師說,旨在促進職工合理流動、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為流動員工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利益和方便。具體到王女士身上,雖然她適用該文在北京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賬戶,但因年齡原因,她這個賬戶只能是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不是基本養老保險賬戶,即一般賬戶。

“人社局之所以定性王女士的社保賬戶為臨時繳費賬戶,依據還是上述文件相關規定。”於律師說,該文件第5條第2款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職工明確規定:男性年滿50週歲、女性年滿40週歲者,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等將來退休時,再將該“臨時賬戶”中的單位及個人繳費全部轉移到原參保地,計算其退休待遇。

於律師說,正是基於上述原因,法院才判決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對於王女士擔憂的戶籍地社保機構已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註銷的問題,於律師說,仍以上述文件為根據,因其到北京工作時已超過40歲,故戶籍地社保機構不能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到北京,而應在原籍保留,更不應將其註銷。

“本案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由於北京相關社保機構未能按照建立“臨時賬戶”的規定辦理保險接續手續,並給王女士造成基本養老關係已轉移到北京的錯覺。”於律師說,原參保機構在明知王女士只能在北京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情況下,無權將其賬戶註銷。

“如果王女士所說情況屬實,原籍地社保機構確實將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註銷了,王女士應積極與當地社保聯繫並說明情況,讓其重新恢復基本養老關係。”於律師說,如果王女士的原參保地社保機構不予辦理,其可通過法律方式進行維權。

目前,王女士的社保關係及退休手續正在辦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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