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文促進就業工作 要求各地30日內製定出臺具體實施辦法

經李克強總理籤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於昨日公佈。意見指出,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其中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加大返還力度。

《意見》提出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的重點舉措。一是支持企業穩定發展。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確定。充分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作用,鼓勵各地優先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低費率的擔保支持,提高小微企業貸款可獲得性。

二是鼓勵支持就業創業。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政策支持力度。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可分別申請最高不超過15萬元和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鼓勵各地加快建設重點群體創業孵化載體,支持就業壓力較大地區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免費提供經營場地。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三年百萬青年見習計劃;將就業見習補貼範圍擴展至16-24歲失業青年;組織失業青年參加3—12個月的就業見習,按規定給予就業見習補貼,並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三是積極實施培訓。支持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難企業可組織開展職工在崗培訓,所需經費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經審核評估合格後,可由就業補助資金予以適當支持。支持各類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培訓合格的失業人員給予職業培訓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在培訓期間再給予生活費補貼。意見還要求,放寬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由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放寬至參保1年以上。

四是及時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幫扶。失業人員可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申請享受當地就業創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落實失業保險待遇,並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臨時救助範圍。

《意見》強調,要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促進就業工作的主體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見印發之日起30日內,制定出臺具體實施辦法,組織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和財力水平合理確定享受政策的困難企業範圍,突出重點幫扶對象,合理確定補貼等標準,確保各項政策儘快落地。

(責任編輯:張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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