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異地旅遊時發生第三者責任傷害,醫藥費能進醫保報銷嗎?

社會保險 基金 視覺中國 社會 上海觀察 2017-05-12

市民韓先生:

五一期間,我和同事一起跟團去外地旅遊。用餐後不久,就有人不舒服,還有幾人昏倒。120緊急送醫後,醫生診斷為食物中毒。就餐飯店為大家支付了醫藥費,不過並未扣下大家的醫療單據發票,發票還在個人手中。

這次涉事的飯店還算配合,但我擔心,下次再遇到類似的情形時,責任單位可能沒有那麼負責任,個人墊付醫藥費的情況難免會發生。因而,我想諮詢:外地的急診醫療單據,回上海能報銷嗎?

記者調查:

根據《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醫保不予支付的情形有四種: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另外,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按照規定向第三人追償。

雖然《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但這是從商業保險的角度出發的規定,社會醫療保險不同於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損害不在醫保支付的範疇。因此,即便是發票拿來,也是不能報銷的。

(有關此話題的詳細討論,可收聽上海電臺FM93.4,上午9時到10時、下午1時到3時播出的《市民政務通—直通990》節目。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蘇唯 編輯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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