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稅種大風險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社會 會易網 2018-12-17

2018年10月福建的a公司到稅務局辦理註銷,稅務告知需要補申報2016-2018年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a公司財務人員在補充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出現了以下三個問題: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報期未開始

a公司財務人員在補充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發現,a公司沒有申報2016-2018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因為稅務鑑定a公司“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時間是2019年1月1日-2099年12月31日。即a公司目前根本無法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a公司是否可以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稅管員表示目前福建地區沒有出臺政策規定任何企業可以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相關規定,稅務局雖然規定a公司從2019年才開始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a公司要“主動”到稅務局申報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a公司需要補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滯納金計息問題

a公司在補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候存在滯納金問題,補繳2016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570.24元,對應2016年的滯納金是1867.54元;補繳2017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633.60元,對應2017年的滯納金是918.72元;a公司財務人員經過計算髮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滯納金按每天千分之五計算(稅款是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相比之下殘疾人就業保證金滯納金的金額就顯得較高。

小稅種大風險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關於滯納金高於稅款本金問題

a公司2016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稅款是570.24元,滯納金1867.54元;2017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稅款是633.60元,滯納金是918.72元;滯納金的金額都高於稅款金額。《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稅管員表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費”不是“稅”,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是針對“稅”,所以a公司的滯納金按原額繳納不予減免。

總結,財務人員不要有僥倖心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能因為稅務局沒有鑑定這個稅種就不繳納,企業要“主動”到稅務局去申報;特別注意不要延遲繳納殘疾人就業保證金,“它很貴”每天滯納金是千分之五,而且滯納金的計算是不封頂。雖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壹年申報一次,但是不要忘記繳納或者“鑽空子”不去繳納,否則被補稅的成本還是蠻高的。

編輯人:陳 航 陳桂芳 彭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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