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自己上錯車,卻毆打公交司機,法院: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海 刑法 白酒 交通 津南法院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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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法院網 轉自:北京海淀法院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酒後自己上錯公交車,卻認為公交車駕駛員行駛路線不對,並糾纏毆打公交車駕駛員,致其頭部受傷。日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對這起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認定被告人張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放】

2018年12月20日22時許,張某在舅舅家喝了六七兩白酒後,打算乘坐上海市745路公交車回家,卻錯上了749路公交車。上車後,張某認為公交車路線不對,於是開始糾纏公交駕駛員徐師傅,待公交車行駛至逸仙路萬安路附近時,張某突然拳擊徐師傅的頭部。徐師傅被迫緊急停車後,張某依然不依不饒繼續拗徐師傅的手臂並毆打其頭部。過路的群眾見此情景,立即向附近執勤的公安民警報警。隨後,張某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在被公安機關留置處理期間,張某又借酒勁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

【以案說法】

上海虹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毆打駕駛員,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張某犯罪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人張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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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自己上錯公交車,卻認為公交車駕駛員行駛路線不對,並糾纏毆打公交車駕駛員,致其頭部受傷。日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對這起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認定被告人張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放】

2018年12月20日22時許,張某在舅舅家喝了六七兩白酒後,打算乘坐上海市745路公交車回家,卻錯上了749路公交車。上車後,張某認為公交車路線不對,於是開始糾纏公交駕駛員徐師傅,待公交車行駛至逸仙路萬安路附近時,張某突然拳擊徐師傅的頭部。徐師傅被迫緊急停車後,張某依然不依不饒繼續拗徐師傅的手臂並毆打其頭部。過路的群眾見此情景,立即向附近執勤的公安民警報警。隨後,張某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在被公安機關留置處理期間,張某又借酒勁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

【以案說法】

上海虹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毆打駕駛員,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張某犯罪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人張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酒後自己上錯車,卻毆打公交司機,法院: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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