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原判!上海二中院對鞠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韓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兩起上訴案宣判'

上海 法律 武術 消防 新民晚報 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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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報訊 (記者 宋寧華)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先後公開宣判鞠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訴案和韓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上訴案。對上述兩起案件均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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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報訊 (記者 宋寧華)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先後公開宣判鞠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訴案和韓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上訴案。對上述兩起案件均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維持原判!上海二中院對鞠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韓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兩起上訴案宣判


圖片來源:東方IC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至3月間,上訴人鞠某某、韓某某等人通過網購等途徑購置濃硫酸、斧頭、武術紅纓槍、彈弓、鋼珠彈、酒精、圖釘等工具。2017年4月13日13時40分許,新靜安集團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至靜安區安遠路一居民樓對該樓已搬遷的二樓和四樓(不涉及上訴人所居住房屋)進行清理時,遭三樓住戶鞠某某、韓某某、韓某(已判刑)等人持彈弓擊發鋼珠攻擊,造成清理人員受傷。

民警接警後,至現場處置,韓某某被帶走調查。清理人員在之後的清理中,再次遭鞠某某等人鋼珠彈攻擊,又造成清理人員受傷。接報民警再次至現場處置時,鞠某某向出警民警潑灑硫酸,造成民警、清理人員二人輕傷,十二人輕微傷,增援民警接警趕到後,鞠某某等人投擲磚塊、空瓶、打開液化氣鋼瓶閥門,繼續與民警對抗。經民警反覆勸說兩個多小時未果。18時20分許,鞠某某點燃液化氣鋼瓶,韓某則將點燃的液化氣鋼瓶踢下樓道滾向人群。公安、消防人員見狀將該鋼瓶快速帶離現場並將火撲滅。隨後,鞠某某等人持菜刀、武術紅纓槍、鐵棍捅刺砍傷民警,鞠某某還潑灑硫酸,又造成民警七人輕微傷,後鞠某某等人被公安民警當場制服。

上海二中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鞠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韓某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適用法律正確。原判根據鞠某某、韓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等,對鞠某某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對韓某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適當,且訴訟程序合法。對上訴人鞠某某及其兩名辯護人認為鞠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見,韓某某及辯護人張某某要求從輕處罰、辯護人李某某認為韓某某無罪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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