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對25家危化品企業進行處罰 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被罰8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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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網7月18日訊(記者 何則偉)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今天發佈第三批危化品異地重點執法行政處罰信息,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44.9萬元、罰款36.5萬元共計81.4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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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網7月18日訊(記者 何則偉)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今天發佈第三批危化品異地重點執法行政處罰信息,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44.9萬元、罰款36.5萬元共計81.4萬元的行政處罰。

山東對25家危化品企業進行處罰 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被罰80多萬元

閃電新聞記者瞭解到,根據應急部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的部署安排,結合我省實際,省應急廳開展了為期12天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異地重點執法檢查。此次檢查共成立檢查組8個,聘請安全專家23名,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80家,發現問題1682項,責令停止生產和暫時停產企業6家,立案處罰69家。6月24日,省應急廳公示了第一批21家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7月6日,公示了第二批23家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根據各地工作進展情況,現將剩餘第三批25家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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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網7月18日訊(記者 何則偉)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今天發佈第三批危化品異地重點執法行政處罰信息,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44.9萬元、罰款36.5萬元共計81.4萬元的行政處罰。

山東對25家危化品企業進行處罰 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被罰80多萬元

閃電新聞記者瞭解到,根據應急部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的部署安排,結合我省實際,省應急廳開展了為期12天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異地重點執法檢查。此次檢查共成立檢查組8個,聘請安全專家23名,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80家,發現問題1682項,責令停止生產和暫時停產企業6家,立案處罰69家。6月24日,省應急廳公示了第一批21家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7月6日,公示了第二批23家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根據各地工作進展情況,現將剩餘第三批25家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示。

山東對25家危化品企業進行處罰 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被罰80多萬元

具體如下:

NO.1

5月22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莒南縣應急局對莒南國泰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氯化工藝、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未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未按規定執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氧氣緩衝罐沒有使用氧氣壓力錶,使用普通壓力錶,沒有禁油標識,硫磺倉庫內應急燈、有毒氣體報警器的電氣接口沒有完好封堵,降低了防爆等級,硫酰氯管道用玻璃管流量計和部分玻璃管管道。臨沂市應急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2.7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

5月23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蘭山區應急局對臨沂市金秋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氧化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使用偽造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甲醇儲罐防火堤破損;甲醇卸車區編號317的可燃氣體電纜接口沒有封堵,達不到防爆要求;罐區靜電釋放器非防爆,靜電危險場所必須使用防爆型靜電釋放器。臨沂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6.4萬元的行政處罰。

NO.3

5月24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郯城縣應急局對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硫磺(副產品);未按規定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電解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重大危險源評估備案後,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後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氯乙烯和丙烯球罐沒有就地液位計、沒有高低液位報警迴路,氯鹼廠電解單元報警器前端防爆蓋全部密封不嚴。臨沂市應急局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生產副產品硫磺、沒收違法所得44.9萬元、罰款36.5萬元共計81.4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檢查中,發現臨沂榮盛化工有限公司、臨沂風雷化工有限公司、臨沂星泰化工有限公司、池州豪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4家單位存在向未經許可的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危險化學品硫磺的行為,因已超出應急管理部門管轄範圍,臨沂市應急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分別移送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依法追究責任。

NO.4

5月25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應急局、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對中化山東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液氨球罐支腿未粉刷防火塗料,硫磺庫入口無人體靜電釋放器,庫內使用鐵質工具,移動式金屬裝載機未做設計接地。臨沂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6.8萬元的行政處罰。

NO.5

5月26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費縣應急局對臨沂益鑫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甲醇罐連續使用的氮氣管線未設止回閥,也未在根部設切斷閥。臨沂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4.9萬元的行政處罰。

NO.6

5月27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臨沭縣應急局對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未按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氧化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使用偽造的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臨沂市應急局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申請、責令限期改正、罰款7.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7

5月28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羅莊區應急局對山東恆昌聚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氫氣充裝管道一處法蘭未靜電跨接,壓縮機入口球型緩衝器未設靜電接地設施,氫氣充裝區域間歇使用的氮氣管道上未設止回閥,也未在切斷閥之間設檢查閥。臨沂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NO.8

5月29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沂南縣應急局對山東省舜天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臨沂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NO.9

5月30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沂水縣應急局對山東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臨沂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0

5月31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沂水縣應急局對山東沂聯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使用未取得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使用偽造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臨沂市應急局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1

5月25日,省應急廳第二檢查組會同淄博市、張店區應急局對山東民基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將應急預案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淄博市張店區應急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2

5月22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應急局、菏澤市經濟開發區對山東易達利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019年4月18日公司C-330塔內分佈器進行割除拆檢作業方案,未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受限空間作業中定時監測氣體時間超過2小時。菏澤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3

5月24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鄄城縣應急局對菏澤華意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氯化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菏澤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4

5月25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鄆城縣應急局對菏澤瑞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菏澤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0.9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5

5月26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鉅野縣應急局對山東恆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甲醇車間精脫硫工段涉及加氫工藝作業,3名操作工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後上崗作業。菏澤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6

5月27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鉅野縣應急局對山東晨耀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菏澤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0.9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7

5月28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成武縣應急局對山東省成武縣中新能科技燃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未按規定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018年1月1日製定的檢維修方案未進行風險評估,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簽字,對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分析、隔絕置換、安全措施、技術交底等未作書面記錄,2019年5月檢修時未制定檢維修方案。菏澤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4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8

5月29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單縣應急局對單縣欣潤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氯化工藝、氟化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封閉式氯化釜生產車間內未設置配套吸風和事故氯氣吸收處理裝置。菏澤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9

5月30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曹縣應急局對山東菏澤福林木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氧化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未按照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車間二層視頻監控採用非防爆型。菏澤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3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0

5月31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定陶區應急局對定陶縣隆昌糠醛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菏澤市應急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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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網7月18日訊(記者 何則偉)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今天發佈第三批危化品異地重點執法行政處罰信息,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44.9萬元、罰款36.5萬元共計81.4萬元的行政處罰。

山東對25家危化品企業進行處罰 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被罰80多萬元

閃電新聞記者瞭解到,根據應急部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的部署安排,結合我省實際,省應急廳開展了為期12天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異地重點執法檢查。此次檢查共成立檢查組8個,聘請安全專家23名,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80家,發現問題1682項,責令停止生產和暫時停產企業6家,立案處罰69家。6月24日,省應急廳公示了第一批21家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7月6日,公示了第二批23家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根據各地工作進展情況,現將剩餘第三批25家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示。

山東對25家危化品企業進行處罰 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被罰80多萬元

具體如下:

NO.1

5月22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莒南縣應急局對莒南國泰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氯化工藝、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未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未按規定執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氧氣緩衝罐沒有使用氧氣壓力錶,使用普通壓力錶,沒有禁油標識,硫磺倉庫內應急燈、有毒氣體報警器的電氣接口沒有完好封堵,降低了防爆等級,硫酰氯管道用玻璃管流量計和部分玻璃管管道。臨沂市應急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2.7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

5月23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蘭山區應急局對臨沂市金秋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氧化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使用偽造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甲醇儲罐防火堤破損;甲醇卸車區編號317的可燃氣體電纜接口沒有封堵,達不到防爆要求;罐區靜電釋放器非防爆,靜電危險場所必須使用防爆型靜電釋放器。臨沂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6.4萬元的行政處罰。

NO.3

5月24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郯城縣應急局對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硫磺(副產品);未按規定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電解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重大危險源評估備案後,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後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氯乙烯和丙烯球罐沒有就地液位計、沒有高低液位報警迴路,氯鹼廠電解單元報警器前端防爆蓋全部密封不嚴。臨沂市應急局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生產副產品硫磺、沒收違法所得44.9萬元、罰款36.5萬元共計81.4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檢查中,發現臨沂榮盛化工有限公司、臨沂風雷化工有限公司、臨沂星泰化工有限公司、池州豪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4家單位存在向未經許可的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危險化學品硫磺的行為,因已超出應急管理部門管轄範圍,臨沂市應急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分別移送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依法追究責任。

NO.4

5月25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應急局、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對中化山東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液氨球罐支腿未粉刷防火塗料,硫磺庫入口無人體靜電釋放器,庫內使用鐵質工具,移動式金屬裝載機未做設計接地。臨沂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6.8萬元的行政處罰。

NO.5

5月26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費縣應急局對臨沂益鑫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甲醇罐連續使用的氮氣管線未設止回閥,也未在根部設切斷閥。臨沂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4.9萬元的行政處罰。

NO.6

5月27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臨沭縣應急局對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未按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氧化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使用偽造的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臨沂市應急局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申請、責令限期改正、罰款7.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7

5月28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羅莊區應急局對山東恆昌聚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氫氣充裝管道一處法蘭未靜電跨接,壓縮機入口球型緩衝器未設靜電接地設施,氫氣充裝區域間歇使用的氮氣管道上未設止回閥,也未在切斷閥之間設檢查閥。臨沂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NO.8

5月29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沂南縣應急局對山東省舜天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臨沂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NO.9

5月30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沂水縣應急局對山東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臨沂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0

5月31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沂水縣應急局對山東沂聯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使用未取得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使用偽造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臨沂市應急局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1

5月25日,省應急廳第二檢查組會同淄博市、張店區應急局對山東民基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將應急預案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淄博市張店區應急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2

5月22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應急局、菏澤市經濟開發區對山東易達利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019年4月18日公司C-330塔內分佈器進行割除拆檢作業方案,未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受限空間作業中定時監測氣體時間超過2小時。菏澤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3

5月24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鄄城縣應急局對菏澤華意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氯化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菏澤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4

5月25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鄆城縣應急局對菏澤瑞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菏澤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0.9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5

5月26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鉅野縣應急局對山東恆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甲醇車間精脫硫工段涉及加氫工藝作業,3名操作工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後上崗作業。菏澤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6

5月27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鉅野縣應急局對山東晨耀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菏澤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0.9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7

5月28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成武縣應急局對山東省成武縣中新能科技燃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未按規定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018年1月1日製定的檢維修方案未進行風險評估,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簽字,對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分析、隔絕置換、安全措施、技術交底等未作書面記錄,2019年5月檢修時未制定檢維修方案。菏澤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4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8

5月29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單縣應急局對單縣欣潤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氯化工藝、氟化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封閉式氯化釜生產車間內未設置配套吸風和事故氯氣吸收處理裝置。菏澤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9

5月30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曹縣應急局對山東菏澤福林木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氧化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未按照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車間二層視頻監控採用非防爆型。菏澤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3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0

5月31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定陶區應急局對定陶縣隆昌糠醛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菏澤市應急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山東對25家危化品企業進行處罰 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被罰80多萬元

NO.21

5月22日,省應急廳第三檢查組會同東營市、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東營金茂鋁業高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未按規定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7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2

5月23日,省應急廳第三檢查組會同東營市、利津縣應急局對山東盛起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未按規定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東營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7.9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3

5月24日,省應急廳第三檢查組會同東營市、墾利區應急局對墾利縣更新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東營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4.9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4

5月28日,省應急廳第三檢查組會同東營市、河口區應急局對山東常青樹膠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未按規定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東營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7.9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5

5月29日,省應急廳第三檢查組會同東營市、廣饒縣應急局對山東東方華龍工貿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東營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4.95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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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網7月18日訊(記者 何則偉)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今天發佈第三批危化品異地重點執法行政處罰信息,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44.9萬元、罰款36.5萬元共計81.4萬元的行政處罰。

山東對25家危化品企業進行處罰 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被罰80多萬元

閃電新聞記者瞭解到,根據應急部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的部署安排,結合我省實際,省應急廳開展了為期12天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異地重點執法檢查。此次檢查共成立檢查組8個,聘請安全專家23名,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80家,發現問題1682項,責令停止生產和暫時停產企業6家,立案處罰69家。6月24日,省應急廳公示了第一批21家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7月6日,公示了第二批23家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根據各地工作進展情況,現將剩餘第三批25家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示。

山東對25家危化品企業進行處罰 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被罰80多萬元

具體如下:

NO.1

5月22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莒南縣應急局對莒南國泰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氯化工藝、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未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未按規定執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氧氣緩衝罐沒有使用氧氣壓力錶,使用普通壓力錶,沒有禁油標識,硫磺倉庫內應急燈、有毒氣體報警器的電氣接口沒有完好封堵,降低了防爆等級,硫酰氯管道用玻璃管流量計和部分玻璃管管道。臨沂市應急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2.7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

5月23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蘭山區應急局對臨沂市金秋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氧化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使用偽造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甲醇儲罐防火堤破損;甲醇卸車區編號317的可燃氣體電纜接口沒有封堵,達不到防爆要求;罐區靜電釋放器非防爆,靜電危險場所必須使用防爆型靜電釋放器。臨沂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6.4萬元的行政處罰。

NO.3

5月24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郯城縣應急局對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硫磺(副產品);未按規定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電解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重大危險源評估備案後,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後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氯乙烯和丙烯球罐沒有就地液位計、沒有高低液位報警迴路,氯鹼廠電解單元報警器前端防爆蓋全部密封不嚴。臨沂市應急局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生產副產品硫磺、沒收違法所得44.9萬元、罰款36.5萬元共計81.4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檢查中,發現臨沂榮盛化工有限公司、臨沂風雷化工有限公司、臨沂星泰化工有限公司、池州豪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4家單位存在向未經許可的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危險化學品硫磺的行為,因已超出應急管理部門管轄範圍,臨沂市應急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分別移送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依法追究責任。

NO.4

5月25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應急局、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對中化山東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液氨球罐支腿未粉刷防火塗料,硫磺庫入口無人體靜電釋放器,庫內使用鐵質工具,移動式金屬裝載機未做設計接地。臨沂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6.8萬元的行政處罰。

NO.5

5月26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費縣應急局對臨沂益鑫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甲醇罐連續使用的氮氣管線未設止回閥,也未在根部設切斷閥。臨沂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4.9萬元的行政處罰。

NO.6

5月27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臨沭縣應急局對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未按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氧化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使用偽造的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臨沂市應急局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申請、責令限期改正、罰款7.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7

5月28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羅莊區應急局對山東恆昌聚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氫氣充裝管道一處法蘭未靜電跨接,壓縮機入口球型緩衝器未設靜電接地設施,氫氣充裝區域間歇使用的氮氣管道上未設止回閥,也未在切斷閥之間設檢查閥。臨沂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NO.8

5月29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沂南縣應急局對山東省舜天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臨沂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NO.9

5月30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沂水縣應急局對山東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臨沂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0

5月31日,省應急廳第五檢查組會同臨沂市、沂水縣應急局對山東沂聯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使用未取得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使用偽造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臨沂市應急局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1

5月25日,省應急廳第二檢查組會同淄博市、張店區應急局對山東民基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將應急預案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淄博市張店區應急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2

5月22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應急局、菏澤市經濟開發區對山東易達利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019年4月18日公司C-330塔內分佈器進行割除拆檢作業方案,未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受限空間作業中定時監測氣體時間超過2小時。菏澤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3

5月24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鄄城縣應急局對菏澤華意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氯化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菏澤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4

5月25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鄆城縣應急局對菏澤瑞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菏澤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0.9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5

5月26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鉅野縣應急局對山東恆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甲醇車間精脫硫工段涉及加氫工藝作業,3名操作工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後上崗作業。菏澤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6

5月27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鉅野縣應急局對山東晨耀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菏澤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0.9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7

5月28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成武縣應急局對山東省成武縣中新能科技燃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未按規定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018年1月1日製定的檢維修方案未進行風險評估,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簽字,對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分析、隔絕置換、安全措施、技術交底等未作書面記錄,2019年5月檢修時未制定檢維修方案。菏澤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4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8

5月29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單縣應急局對單縣欣潤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氯化工藝、氟化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封閉式氯化釜生產車間內未設置配套吸風和事故氯氣吸收處理裝置。菏澤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9

5月30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曹縣應急局對山東菏澤福林木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氧化工藝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未按照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車間二層視頻監控採用非防爆型。菏澤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3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0

5月31日,省應急廳第八檢查組會同菏澤市、定陶區應急局對定陶縣隆昌糠醛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菏澤市應急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山東對25家危化品企業進行處罰 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被罰80多萬元

NO.21

5月22日,省應急廳第三檢查組會同東營市、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東營金茂鋁業高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未按規定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7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2

5月23日,省應急廳第三檢查組會同東營市、利津縣應急局對山東盛起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未按規定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東營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7.9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3

5月24日,省應急廳第三檢查組會同東營市、墾利區應急局對墾利縣更新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東營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4.9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4

5月28日,省應急廳第三檢查組會同東營市、河口區應急局對山東常青樹膠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未按規定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東營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7.9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5

5月29日,省應急廳第三檢查組會同東營市、廣饒縣應急局對山東東方華龍工貿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東營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4.95萬元的行政處罰。

山東對25家危化品企業進行處罰 山東陽煤恆通化工被罰80多萬元

山東省應急廳相關負責人告訴閃電新聞記者,行政處罰是手段而非目的,目的是為了讓企業糾正違法行為,並使同類企業主動預防違法行為發生。山東省將持續加大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對關鍵崗位人員無證上崗、高風險作業違章、安全設施設備防線失守、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合規等違法行為進行“手術治療”,堅決壓減重大事故隱患,切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讓企業不敢違法、不能違法、不想違法;繼續加大宣傳曝光力度,依法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增強執法震懾力和影響力,不斷鞏固放大執法檢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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