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的相關規定
(一)計算應納稅額時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處理
(二)扣減發生期進項稅額的規定——進項稅額轉出
(三)銷貨退回或折讓的稅務處理
(四)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
(一)計算應納稅額時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處理
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二)扣減發生期進項稅額的規定——進項稅額轉出
【例題2】 某企業由於管理不善被盜,損失了一批小麥,該批小麥系從農民手中購進,賬面成本為86500元(包括運費成本640元)。 | |
『正確答案』 進項稅額轉出 =(86500-640)÷(1-13%)×13%+640×11% =12900.06(元) |
【例題1】 某超市2016年10月末盤點時,發現由於管理不善庫存的外購蛋糕、麵包15萬元(含運輸費用0.93萬元)發生黴爛變質。 | |
『正確答案』 損失蛋糕、麵包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15-0.93)×17%+0.93×11% =2.49(萬元) |
進轉方法 | 進項稅額轉出 |
2.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 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轉出數額=當期實際成本×稅率 當期實際成本=買價+運費+保險費+其他有關費用 |
3.利用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轉出 | 按照銷售額比例或者建設規模比例進行轉出 |
(三)銷貨退回或折讓的稅務處理
1.銷售方或提供方 | 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應稅服務中止或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
2.購買方 | 發生應稅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回、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如未扣減,造成不納稅或者少納稅的,認定為偷稅行為 |
(四)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
1.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2.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兩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總結:應納稅額的計算——購進扣稅法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 一般規定 | 價款+價外費用 |
特殊情況 | 折扣、以舊換新、還本銷售、以物易物、包裝物押金、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營改增影響(差額計稅) | |
視同銷售 | 銷售額確定的順序;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 | |
進項稅額 | 准予抵扣 | 以票抵稅;計算抵稅 |
不準抵扣 | 不計入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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