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法院公開宣判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三明 國風新潮 福建法治報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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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18日訊 前日,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謝某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8年9月26日17時10分許,被告人謝某付醉酒後路過三元區崇榮路某小賣鋪時醉臥在門口貨攤上,隨後無故對門口貨物打砸,並將路過購物的被害人陳某炎推倒在地,用貨攤上的貨物砸向被害人陳某炎頭部,致使被害人陳某炎鼻子、下巴受傷。

因遭到陳某炎的還擊,謝某付離開現場,跑上了正好進站的11路公交車。上車後謝某付便無理要求公交車司機被害人黃某生按照其要求路線行駛。黃某生對其無理要求沒有理睬,謝某付便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朝黃某生頸部連刺4刀。黃某生忍痛將公交車門打開,讓謝某付和乘客下車後,前往三明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接受救治。

謝某付下車後遇到駕駛助力車路過的被害人張某海,便將張某海連人帶車推倒在地,並持刀朝張某海的背部、面部連刺數刀。

隨後,謝某付跑入三元區紅旗新村樓下時,碰到圍坐在一起辦理喪事的被害人李某萍等人,謝某付又持刀先後刺向被害人李某萍、李某珍、陳某英。周邊群眾開始追擊制止謝某付繼續行凶,期間被害人鄧某福手臂被謝某付刺傷。在群眾的追趕、圍堵下,謝某付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經鑑定,被告人謝某付血液中乙醇含量濃度為203毫克/百毫升。被害人黃某生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被害人張某海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害人陳某炎、陳某英、李某萍、李某珍、鄧某福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三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付在正在行駛的公交車及其他公共場所,持刀連續刺傷公交車司機、路邊群眾,致一人重傷(一級)、一人輕傷(二級)、五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黃麗青 三明長安網記者 林馨怡 通訊員 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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