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上市公司造假應降低涉刑門檻

 法治週末特約評論員 董彥嶺

7月5日晚,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得新)發佈公告稱,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通過虛構銷售業務方式虛增營業收入,並通過虛構採購、生產、研發費用、產品運輸費用方式虛增營業成本、研發費用和銷售費用。通過上述方式,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分別虛增利潤總額23.81億元、30.89億元、39.74億元和24.77億元,4年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19.21億元。

康得新4年累計利潤總額才72.03億元,扣除虛增利潤,康得新4年是連續虧損的,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儘管其造假手段隱蔽,但康得新造假並非沒有徵兆。要虛增利潤,就要虛增收入,這些收入最終要表現在資產上。因為存貨容易盤點,不易虛增,相對於其虛增後的營業收入,存貨比率明顯偏低,2017年和2018年只有2.3%,不到行業裡其他公司的最低比率5%的一半。

怎麼辦?那就虛增貨幣資金,其賬面貨幣資金就有100多億元。而貨幣資金又通過和母公司及銀行現金管理三方協議,從賬戶提至母公司統一管理,相對比較隱蔽。但最終紙包不住火,一個10億元的到期債務把公司絆倒了,因為這100多億元的貨幣資金根本就是子虛烏有。

接下來的疑點就是如果虛構收入、成本,公司的大部分客戶、大部分出口業務估計也是假的。為什麼服務康得新6年之久的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和作為公司定向募增主承銷商的恆泰長財證券集體失明失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也只有在債務暴雷以後才介入調查,日常監管到哪裡去了?

信息披露,幾乎是外部投資者瞭解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的唯一窗口。因為,國際上成熟的證券市場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及時性要求都比較高,比較嚴。美國證券與交易委員會甚至要求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要通俗易懂。因為它面對的是大量缺乏專業知識的投資大眾,信息披露的質量關乎投資者的選擇。如果違反了信息披露的規定,要面臨嚴重的處罰。財務造假,是對信息披露制度的公然踐踏,應嚴刑峻法,加大對相關當事人的處罰力度。

對造假的上市公司及高管一定要嚴厲處罰。對於此案中造假的康得新和鍾玉,證監會表示“康得新所涉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涉案金額巨大、手段極其惡劣、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作為公司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的鐘玉給予警告,處90萬元罰款。這兩項罰款還不夠119億元造假的零頭,但這已經是財務造假的頂格處罰。現在新證券法呼之欲出,其中最重要的一項修訂就是提高處罰上限。此外,還應該降低涉刑門檻,起訴坐牢,讓造假者牢底坐穿。

同時,對相關專業中介機構要嚴厲處罰。這裡最核心的兩個機構就是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負責證券發行事宜的證券公司。為什麼需要進行財務審計,就是要通過專業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來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提供背書;證券公司作為證券發行的核心中介,對股民更是負有廣泛的責任,不能一罰了之。

對公司出現嚴重造假而未被發現,可能有兩個原因,一個是和上市公司勾結,共同造假,以獲得業務機會和高額中介收入;第二,未能盡責,未能發現上市公司的造假問題。無論哪一種情況,都屬於失職瀆職,要嚴格處罰。

造假和違規處罰太輕,成本太低,是造成造假氾濫的重要原因。很多上市公司都存在著或輕或重的造假問題。因此,有必要嚴刑峻法。

另外,加強證監會和交易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建設,啟動對監管中失職行為的問責機制,也是遏制上市公司造假的重要環節。再者,在這個過程中受害最深,最無辜的還是散戶股民,他們應該有一個得到適當補償的機會。

(作者系山東財經大學區域經濟研究院院長、教授)

責編:高恆濤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