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欠賭債剪刀扎同事經調解賠償五千元

為了300元賭債,在被催債時一怒之下捅傷人,最後不僅要賠償5000元,且還被處以行政拘留8天並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近日,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因300元賭債導致的身體權糾紛案件,被告柳某一次性賠償原告魏某5000元。

魏某與柳某曾經是青田縣船寮某鞋業公司的員工,作為同事平時關係較好,且兩人平時都喜歡賭點小錢。2018年8月初,雙方又在一起賭博,柳某帶去的錢輸光了,便向魏某借了300元,也全部輸光了。3個多月過去,柳某也沒有向魏某歸還錢款的意思。

2018年11月18日傍晚,已辭職的魏某酒後跑到公司向柳某索要賭債,雙方在該公司四樓車間發生了激烈的爭吵,柳某在盛怒之下抄起剪刀捅向魏某。

事情發生後,魏某隨即被送往了青田縣醫院急診及住院治療,總計花去了醫療費3505元。經青田縣公安局鑑定,魏某構成輕微傷。青田縣公安局對柳某作出了行政拘留8天並處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魏某的人身損害等經濟損失的賠償,派出所多次召集雙方協商賠償,但魏某堅持要求對方賠償3萬元,雙方因賠償數額差距過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魏某一紙訴狀將柳某告上了青田法院,要求柳某賠償7645元。

青田法院受理該案後,經辦法官考慮到原告要求賠償金額的期望值已下降,而被告柳某平時也較為老實,家庭經濟條件拮据,日常主要靠其大哥幫襯。於是法官決定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並邀請了柳某的大哥及當時事故發生時的公司經理。經過法官的釋法析情,雙方都認識到自己對本次事故發生均有過錯,也都願意各退一步,最終柳某大哥拿出5000元當場付給了魏某,一起糾紛調解結案。

法官庭審後表示,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柳某在與魏某賭博過程中,向魏某借款300元,該300元是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柳某與原告魏某因300元賭債發生糾紛,柳某衝動之下用剪刀刺向魏某,致魏某受傷,故魏某受傷與被告柳某的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係,魏某有權請求被告柳某承擔侵權責任。另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魏某在向柳某索要賭債時,在酒精的作用下,言語粗暴,最終發生了被柳某刺傷的嚴重後果。故魏某對損害事實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柳某的責任。

法官提醒,本案因300元的賭債,最終導致柳某不僅要被拘留8天罰款300元,還要賠償對方5000元,而魏某不僅身體上受到了創傷,而且自己還要承擔部分責任,雙方都付出了相應的代價。所謂“小賭怡情大賭傷身”,並非如此,賭就是賭,沒有所謂大賭小賭之分,遠離賭博,才為上策。遇事,我們要冷靜理智處理,不可莽撞行事,採取過激的方式,要避免矛盾擴大化。

(來源: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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