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民警被刺犧牲案庭審細節:重傷倒地後被切割頸部數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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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2019年1月19日,青島民警別立福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玉某時遇害。8月14日,青島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玉某涉嫌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一案。青島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玉某及其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玉某在劉某任負責人的青島某公司務工期間,因瑣事對劉某產生不滿,產生報復殺害劉某的想法,併購買單刃木柄尖刀。

● 1月15日,玉某與同事張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後,趁張某不備,持車間內的鋼管朝其頭面部、左頸部持續擊打數次,又持膠帶將張某的口鼻纏繞致其死亡,後將屍體藏匿於該車間北牆與公司院牆夾道處。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張某符合頭面部被鈍性物體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並膠帶封閉口鼻腔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 1月18日11時許,在被害人劉某安駕駛轎車載被告人玉某至公司某租房處時,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執,玉某趁劉某安不備,持磚塊擊打其頭部,又持隨身攜帶的尖刀朝劉某安的胸腹部、背部捅刺數刀,並切割劉某安的頸部致其死亡。後玉某持刀駕車逃離現場,為隱藏行蹤,玉某對車牌號碼進行偽造,並在一楊樹林處將車內駕駛證等物品燒燬。玉某發現劉某等人尋找到該車,遂在附近藏匿。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劉某安符合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切頸部及胸背部致頸動靜脈離斷及多器官損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 當日19時許,被告人玉某為報復劉某,潛回公司,使用公司存放的稀料和乙醇等物品作為助燃劑,縱火燒燬加工車間內的一臺噴漆設備後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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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2019年1月19日,青島民警別立福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玉某時遇害。8月14日,青島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玉某涉嫌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一案。青島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玉某及其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玉某在劉某任負責人的青島某公司務工期間,因瑣事對劉某產生不滿,產生報復殺害劉某的想法,併購買單刃木柄尖刀。

● 1月15日,玉某與同事張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後,趁張某不備,持車間內的鋼管朝其頭面部、左頸部持續擊打數次,又持膠帶將張某的口鼻纏繞致其死亡,後將屍體藏匿於該車間北牆與公司院牆夾道處。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張某符合頭面部被鈍性物體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並膠帶封閉口鼻腔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 1月18日11時許,在被害人劉某安駕駛轎車載被告人玉某至公司某租房處時,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執,玉某趁劉某安不備,持磚塊擊打其頭部,又持隨身攜帶的尖刀朝劉某安的胸腹部、背部捅刺數刀,並切割劉某安的頸部致其死亡。後玉某持刀駕車逃離現場,為隱藏行蹤,玉某對車牌號碼進行偽造,並在一楊樹林處將車內駕駛證等物品燒燬。玉某發現劉某等人尋找到該車,遂在附近藏匿。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劉某安符合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切頸部及胸背部致頸動靜脈離斷及多器官損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 當日19時許,被告人玉某為報復劉某,潛回公司,使用公司存放的稀料和乙醇等物品作為助燃劑,縱火燒燬加工車間內的一臺噴漆設備後逃離現場。

青島民警被刺犧牲案庭審細節:重傷倒地後被切割頸部數刀

● 同日22時許,被告人玉某在黃島區某村南側藏匿時,發現該村南側停有兩輛警用車輛,玉某起意攻擊警務人員,因車內無人,玉某持刀將兩輛車同側共4條輪胎割破,後在附近藏匿。

● 1月19日凌晨1時許,被害民警別立福奉令帶領警務人員搜捕至玉某藏匿處,玉某拒捕並持刀朝別立福胸部捅刺數刀,別立福在搏鬥中傷重倒地,玉某又持刀切割別立福頸部數刀致其死亡。增援人員到達現場進行抓捕時,玉某仍持刀拒捕並先後將輔警莊某林和民警劉某刺傷。後玉某被抓獲。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別立福符合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切頸部、胸部致右頸動靜脈斷裂、心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莊某林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被害人劉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玉某故意殺人,致三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玉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針對玉某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證據,公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分別進行了舉證、質證。各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

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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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2019年1月19日,青島民警別立福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玉某時遇害。8月14日,青島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玉某涉嫌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一案。青島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玉某及其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玉某在劉某任負責人的青島某公司務工期間,因瑣事對劉某產生不滿,產生報復殺害劉某的想法,併購買單刃木柄尖刀。

● 1月15日,玉某與同事張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後,趁張某不備,持車間內的鋼管朝其頭面部、左頸部持續擊打數次,又持膠帶將張某的口鼻纏繞致其死亡,後將屍體藏匿於該車間北牆與公司院牆夾道處。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張某符合頭面部被鈍性物體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並膠帶封閉口鼻腔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 1月18日11時許,在被害人劉某安駕駛轎車載被告人玉某至公司某租房處時,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執,玉某趁劉某安不備,持磚塊擊打其頭部,又持隨身攜帶的尖刀朝劉某安的胸腹部、背部捅刺數刀,並切割劉某安的頸部致其死亡。後玉某持刀駕車逃離現場,為隱藏行蹤,玉某對車牌號碼進行偽造,並在一楊樹林處將車內駕駛證等物品燒燬。玉某發現劉某等人尋找到該車,遂在附近藏匿。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劉某安符合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切頸部及胸背部致頸動靜脈離斷及多器官損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 當日19時許,被告人玉某為報復劉某,潛回公司,使用公司存放的稀料和乙醇等物品作為助燃劑,縱火燒燬加工車間內的一臺噴漆設備後逃離現場。

青島民警被刺犧牲案庭審細節:重傷倒地後被切割頸部數刀

● 同日22時許,被告人玉某在黃島區某村南側藏匿時,發現該村南側停有兩輛警用車輛,玉某起意攻擊警務人員,因車內無人,玉某持刀將兩輛車同側共4條輪胎割破,後在附近藏匿。

● 1月19日凌晨1時許,被害民警別立福奉令帶領警務人員搜捕至玉某藏匿處,玉某拒捕並持刀朝別立福胸部捅刺數刀,別立福在搏鬥中傷重倒地,玉某又持刀切割別立福頸部數刀致其死亡。增援人員到達現場進行抓捕時,玉某仍持刀拒捕並先後將輔警莊某林和民警劉某刺傷。後玉某被抓獲。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別立福符合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切頸部、胸部致右頸動靜脈斷裂、心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莊某林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被害人劉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玉某故意殺人,致三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玉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針對玉某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證據,公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分別進行了舉證、質證。各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

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青島民警被刺犧牲案庭審細節:重傷倒地後被切割頸部數刀

民警別立福生前照片

別立福同志,年僅47歲,長期戰鬥在刑偵第一線,先後榮立二等功1次,三等功3次,榮獲山東省公安系統基層標兵、青島市公安機關反扒能手等榮譽稱號20多項。

此前報道

依法從快!刺死民警別立福的嫌犯玉某被檢察機關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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