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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
聽說湖北蘄春一個叫萬年臺的古戲樓裡有塊值錢的“石頭”,一安徽籍盜竊團伙先後四次到蘄春縣橫車鎮踩點並實施盜竊。經蘄春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2019年5月30日,該縣法院一審判決安徽籍被告人樑某某、趙某某、閆某某、王某、張某甲、張某乙等六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三年九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案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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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5月份的一天,張某乙受龔某某(湖北人,曾因盜竊文物獲刑)邀約到湖北省蘄春縣盜墓,並至該縣橫車鎮長石村萬年臺處進行查看。當年6月,樑某某、趙某某和張某乙對萬年臺漢白玉浮雕實施了踩點。7月中旬,樑某某等人駕車到達萬年臺,並先後兩次對萬年臺中的漢白玉浮雕實施盜竊,均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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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樑某某等6人攜帶撬槓、繩子、竹竿、木杆等作案工具駕車從安徽省淮北市出發直達蘄春縣。次日凌晨一時許,六人來到萬年臺,一人負責望風,一人在附近停車,並把吠叫的狗毒死,兩人遮擋萬年臺附近監控攝像頭躲避偵查,密切配合之下,共同將萬年臺中一塊漢白玉浮雕撬下,隨後駕車將浮雕運回安徽省濉溪縣樑某某哥哥家中。後梁某某聯繫張某乙尋找買家,直至被公安機關查獲。
漢白玉浮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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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蘄春縣萬年臺戲臺建於乾隆年間,系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被盜漢白玉浮雕系1982年被鑲嵌在萬年臺上。經湖北省博物館鑑定,該石構件時代屬於清代晚期,系三級文物。
檢察官普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文物是具有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遺產,是歷史研究和考察的主要依據,受到國家相關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盜竊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樑某某等六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三級文物,數額巨大,均已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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