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內 汽車維修超過5日 車主可要備用車

2019-05-09 03:19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劉麗娟 通訊員 朱益箭 金龍生

近日,樂清淦先生的愛車在保修期內轉向機失效,維修時間已有12天,為此他向4S店提出配件延保一年及使用備用車的要求,不料遭到拒絕。淦先生就此向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投訴。

淦先生於去年12月在市區寧康東路某4S店購買了一輛奧迪Q5L汽車,今年4月10日,車子轉向機失效,送至該4S店進行維修,維修期間向該4S店提出使用備用車的要求,4S店一直不予提供。

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城所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第一時間聯繫雙方瞭解情況並組織調解。4S店售後服務部負責人解釋,其4S店因備用車使用緊張,未能及時提供淦先生備用車使用。東城所工作人員表示,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其中第十九條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保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因此,4S店不能以備用車使用緊張為由,拒絕履行義務。

經調解,該4S店最終提供淦先生汽車配件延長保修半年,並給予淦先生價值1200餘元的一次免費汽車保養工時費及空調清洗作為交通補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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