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5個農藥管理新規章8月開始施行!違規者最高要罰款10萬元!

農資 農藥 法律 三農 吾谷網 吾谷網 2017-08-06

近日,農業部又發佈了《農藥管理條例》的第一批五個配套規章:《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和《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

對農藥經營者也就是農資經銷商提出了新的要求標準,總體上來說是提高了農資經銷商的准入門檻。新的法規調整了農藥管理體制,改變農藥管理“九龍治水”的現狀,把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管等職能全權賦予農業部門,實行全程監管,解決了監管盲區問題。對於農藥經營者來說將經歷一系列重大改變。不按規定來最高要罰款10萬。

現梳理了這次農藥相關的規章制度,有幾點需要特別注意,希望農民朋友能重視起來。

1、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將按照假農藥處理

根據《農藥登記管理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應當取得農藥登記。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農藥有效成分含量、劑型的設定應當符合提高質量、保護環境和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農業部根據農藥助劑的毒性和危害性,適時公佈和調整禁用、限用助劑名單及限量。

2、農藥可追溯,對農戶造成損失農資生產經營者擔大責

根據《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於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一旦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產品,給農戶造成無法挽回的藥害損失,不僅農資生產者要擔負很大責任,農資經營主體也是責任重大。

3、如遇生產假藥和劣質農藥,舉報有獎

根據《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藥生產企業只核發1個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如遇到生產假農藥的;生產劣質農藥情節嚴重的;不再符合農藥生產許可條件繼續生產農藥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生產許可證的情況,省級農業部門可依法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農藥生產活動的,有權向農業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經查屬實,應給予獎勵。

《農藥管理條例》的五個配套規章分別有哪些規定?

《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規定:

國家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省級農業部門負責受理申請、審查並核發農藥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國家淘汰的產品,不得采用國家淘汰的工藝、裝置、原材料從事農藥生產,不得新增國家限制生產的產品或者國家限制的工藝、裝置、原材料從事農藥生產。

從事農藥生產的企業,要有與生產農藥相適應的自動化生產設備、設施,有利用產品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從事生產、銷售的設施。農藥生產企業要確保農藥產品與登記農藥一致,對農藥產品質量負責。

《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取消農藥臨時登記,已經取得的農藥臨時登記證到期不予延續。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境內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提出農藥登記申請。境外企業向農業部提出農藥登記申請。

省級以上農業部門應當建立農藥安全風險監測制度,組織農藥檢定機構、植保機構對已登記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監測、評價。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

農藥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藥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藥經營許可證。農藥經營者應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於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等。

農藥經營者違法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規定:

每個農藥最小包裝應當印製或者貼有獨立標籤,不得與其他農藥共用標籤或者使用同一標籤。

農藥標籤和說明書不得使用未經註冊的商標。

《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規定:

申請人對試驗樣品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出具虛假登記試驗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再受理其登記試驗單位認定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針對這些規定,如要申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必需具備的條件:

①具備專業農技知識:需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供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的證明,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技知識,具有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能力。

②經營場所的規定:有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檯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③經營設備的規定:經營場所需配備具有可追溯電子信息嗎掃描設備以及用於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④店鋪管理的規定: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對於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辦法》還提出以下要求:

①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並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

②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櫃、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③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佈局。

如何申請?

準備好以下材料(紙質文件+電子文檔)

①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③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④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⑤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⑥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⑦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⑧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併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申請即可。

特別提醒

※無須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地方農業部即時告知不予受理。

※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允許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不齊全的,可當場補齊或更正內容,或在申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再次提交。

※店鋪必須使用農資進銷存系統,並提供圖片文檔,作為申請材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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