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發改委原主任一審獲刑13年'

寧夏 張八五 吳忠 石嘴山 朔城區法院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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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主任張八五受賄、隱瞞境外存款案,被告人張八五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50萬元;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250萬元。下剩贓款434萬餘元繼續追繳。隨案移送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八五在擔任自治區計委辦公室副主任、自治區計委社會事業處處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書記、主任期間,利用主管項目審批等職務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1422萬餘元。案發後,被告人張八五退繳贓款970萬元。2016年1月、2017年3月,被告人張八五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對其妻子先後持有價值人民幣850萬元、港幣1298萬元境外股票的情況隱瞞不報。

吳忠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八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條件,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明知在境外有存款,應當依照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其行為亦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張八五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八五退繳大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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