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正廳級幹部李世鎔犯貪汙等罪一審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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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正廳級幹部李世鎔犯貪汙等罪一審被判無期


圖為宣判現場。 魏奇 攝

中新網呼和浩特8月12日電 (記者 張林虎)12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世鎔犯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自2002年起,被告人李世鎔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內蒙古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8452餘萬元以及美元、歐元、港幣、黃金等財物若干,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其利用擔任內蒙古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將內蒙古不動產登記與國土資源儲備交易中心的資金1.5億元挪用給企業用於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數額巨大且不退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其在擔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內蒙古國土資源廳黨委書記、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93萬餘元,數額巨大,構成貪汙罪。其利用呼倫貝爾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違反專款專用的規定,擅自決定處理公款及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盲目進行項目建設,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73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其利用擔任內蒙古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在建設多晶硅項目上明知存在審批不全、市場低迷等建設風險,嚴重不負責任決策進行項目建設,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1億餘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玩忽職守罪。

據悉,該案是內蒙古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轉隸前移送審查起訴的最後一起職務犯罪案件。鑑於該案被告人曾系正廳級幹部,涉案事實35起,證據材料多達111冊,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在2018年2月11日受理該案後,多名員額檢察官、檢察官助理組建辦案組共同審查案件,僅用44天即將案件提起公訴。

另外,內蒙古宏大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斌也因與被告人李世鎔共同貪汙,被判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0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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