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受賄……內蒙古一“村霸”主任受審!'

內蒙古 赤峰 法律 刑法 黑社會 政治 敖漢 經濟 農村 新華融媒新消費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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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至18日,紅山區人民法院對康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赤峰地區審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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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至18日,紅山區人民法院對康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赤峰地區審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受賄……內蒙古一“村霸”主任受審!

公訴機關指控,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康某利用宗族勢力及組織成員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了四屆康家營子村村主任職位,形成了以其本人為首的犯罪組織。多年來,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心理強制等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當地造成重大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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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至18日,紅山區人民法院對康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赤峰地區審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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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康某利用宗族勢力及組織成員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了四屆康家營子村村主任職位,形成了以其本人為首的犯罪組織。多年來,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心理強制等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當地造成重大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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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至18日,紅山區人民法院對康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赤峰地區審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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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康某利用宗族勢力及組織成員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了四屆康家營子村村主任職位,形成了以其本人為首的犯罪組織。多年來,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心理強制等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當地造成重大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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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康某利用宗族勢力及組織成員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了四屆康家營子村村主任職位,形成了以其本人為首的犯罪組織。多年來,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心理強制等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當地造成重大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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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康某利用宗族勢力及組織成員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了四屆康家營子村村主任職位,形成了以其本人為首的犯罪組織。多年來,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心理強制等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當地造成重大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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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康某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為人一貫強勢、霸道,康某之子康某龍經常打架鬥毆,康某父子長期欺壓百姓,橫行鄉里,二人在村民中一貫享有惡名,以康某為首的康氏宗族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亦逐漸形成了強勢地位。2009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中,康某多次召集開會,商討競選村主任事宜,安排參會人員分別負責巡邏、盯梢、拉攏選民等工作,通過設卡、巡邏、監視選民等方式對選民和競爭對手形成心理強制,再通過賄選、打壓競爭對手、暴力威脅選民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為康家營子村村主任。康某在選舉村委會主任過程中,進一步將康氏宗族勢力和韓某慶、劉某祥等人籠絡在身邊,形成穩定的組織,並樹立起在該組織中的核心地位,在康家營子村形成“一霸”。2012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依託組織勢力以同樣方法競選並獲得連任。2015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競選手段更加惡劣,指揮其組織成員對選舉意向不定的村民使用金錢賄選,對競爭對手及支持競爭對手的村民進行威脅恐嚇甚至直接採取暴力手段。通過賄選、威脅恐嚇、實施暴力等手段康中再次獲得連任。2018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村民基於對以康某為首的組織勢力的恐懼,康家營子村無人敢參與村主任競選,康某再次“當選”為村主任,成為名副其實的“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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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至18日,紅山區人民法院對康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赤峰地區審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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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康某利用宗族勢力及組織成員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了四屆康家營子村村主任職位,形成了以其本人為首的犯罪組織。多年來,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心理強制等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當地造成重大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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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康某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為人一貫強勢、霸道,康某之子康某龍經常打架鬥毆,康某父子長期欺壓百姓,橫行鄉里,二人在村民中一貫享有惡名,以康某為首的康氏宗族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亦逐漸形成了強勢地位。2009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中,康某多次召集開會,商討競選村主任事宜,安排參會人員分別負責巡邏、盯梢、拉攏選民等工作,通過設卡、巡邏、監視選民等方式對選民和競爭對手形成心理強制,再通過賄選、打壓競爭對手、暴力威脅選民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為康家營子村村主任。康某在選舉村委會主任過程中,進一步將康氏宗族勢力和韓某慶、劉某祥等人籠絡在身邊,形成穩定的組織,並樹立起在該組織中的核心地位,在康家營子村形成“一霸”。2012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依託組織勢力以同樣方法競選並獲得連任。2015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競選手段更加惡劣,指揮其組織成員對選舉意向不定的村民使用金錢賄選,對競爭對手及支持競爭對手的村民進行威脅恐嚇甚至直接採取暴力手段。通過賄選、威脅恐嚇、實施暴力等手段康中再次獲得連任。2018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村民基於對以康某為首的組織勢力的恐懼,康家營子村無人敢參與村主任競選,康某再次“當選”為村主任,成為名副其實的“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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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至18日,紅山區人民法院對康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赤峰地區審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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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康某利用宗族勢力及組織成員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了四屆康家營子村村主任職位,形成了以其本人為首的犯罪組織。多年來,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心理強制等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當地造成重大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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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受賄……內蒙古一“村霸”主任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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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康某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為人一貫強勢、霸道,康某之子康某龍經常打架鬥毆,康某父子長期欺壓百姓,橫行鄉里,二人在村民中一貫享有惡名,以康某為首的康氏宗族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亦逐漸形成了強勢地位。2009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中,康某多次召集開會,商討競選村主任事宜,安排參會人員分別負責巡邏、盯梢、拉攏選民等工作,通過設卡、巡邏、監視選民等方式對選民和競爭對手形成心理強制,再通過賄選、打壓競爭對手、暴力威脅選民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為康家營子村村主任。康某在選舉村委會主任過程中,進一步將康氏宗族勢力和韓某慶、劉某祥等人籠絡在身邊,形成穩定的組織,並樹立起在該組織中的核心地位,在康家營子村形成“一霸”。2012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依託組織勢力以同樣方法競選並獲得連任。2015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競選手段更加惡劣,指揮其組織成員對選舉意向不定的村民使用金錢賄選,對競爭對手及支持競爭對手的村民進行威脅恐嚇甚至直接採取暴力手段。通過賄選、威脅恐嚇、實施暴力等手段康中再次獲得連任。2018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村民基於對以康某為首的組織勢力的恐懼,康家營子村無人敢參與村主任競選,康某再次“當選”為村主任,成為名副其實的“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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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組織存續的近10年的時間內,康某自己或夥同、幫助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利用該組織的影響力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行為。康某為了加強對組織的控制和管理,通過把持基層政權,將村集體利益肆意分配給其組織成員或幫助其組織成員通過非法手段攫取經濟利益,使其組織成員心甘情願聽從康某的指揮,康某和組織成員之間的關係亦愈發緊密。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

康某在任村委會主任期間,不僅為自己、組織成員及家族勢力牟取經濟利益、擴大組織勢力的影響力,自己單獨或夥同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策劃、指揮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依託組織的勢力、影響力,通過暴力、威脅、恐嚇或採取其他手段使村民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的手段,共實施犯罪活動34起,涉及罪名11個。康某之子康某龍還先後5次實施毆打他人、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多次被治安處罰。

康某及其家族、組織成員為攫取經濟利益,利用非法手段或該組織影響力大肆控制、非法佔有村裡的土地、林業、水利等資源、侵佔集體資產,導致康家營子村近千畝林地被毀壞,生態環境惡化,百姓生活、生產用水困難,嚴重影響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自2009年以來,因康某及其組織成員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該村300餘名群眾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受害群眾舉報、控告者極少,許多受害群眾表示怕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甚至有的群眾稱其還要在村中生活,只能忍受該組織的不法侵害。很多受害群眾在康中等被告人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依然不敢反映情況,公安民警的再三勸說下,群眾陳述前仍要求民警替其保密,怕洩露出去後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

康某及其組織成員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不特定多數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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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至18日,紅山區人民法院對康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赤峰地區審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受賄……內蒙古一“村霸”主任受審!

公訴機關指控,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康某利用宗族勢力及組織成員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了四屆康家營子村村主任職位,形成了以其本人為首的犯罪組織。多年來,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心理強制等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當地造成重大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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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康某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為人一貫強勢、霸道,康某之子康某龍經常打架鬥毆,康某父子長期欺壓百姓,橫行鄉里,二人在村民中一貫享有惡名,以康某為首的康氏宗族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亦逐漸形成了強勢地位。2009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中,康某多次召集開會,商討競選村主任事宜,安排參會人員分別負責巡邏、盯梢、拉攏選民等工作,通過設卡、巡邏、監視選民等方式對選民和競爭對手形成心理強制,再通過賄選、打壓競爭對手、暴力威脅選民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為康家營子村村主任。康某在選舉村委會主任過程中,進一步將康氏宗族勢力和韓某慶、劉某祥等人籠絡在身邊,形成穩定的組織,並樹立起在該組織中的核心地位,在康家營子村形成“一霸”。2012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依託組織勢力以同樣方法競選並獲得連任。2015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競選手段更加惡劣,指揮其組織成員對選舉意向不定的村民使用金錢賄選,對競爭對手及支持競爭對手的村民進行威脅恐嚇甚至直接採取暴力手段。通過賄選、威脅恐嚇、實施暴力等手段康中再次獲得連任。2018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村民基於對以康某為首的組織勢力的恐懼,康家營子村無人敢參與村主任競選,康某再次“當選”為村主任,成為名副其實的“村霸”。

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受賄……內蒙古一“村霸”主任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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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組織存續的近10年的時間內,康某自己或夥同、幫助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利用該組織的影響力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行為。康某為了加強對組織的控制和管理,通過把持基層政權,將村集體利益肆意分配給其組織成員或幫助其組織成員通過非法手段攫取經濟利益,使其組織成員心甘情願聽從康某的指揮,康某和組織成員之間的關係亦愈發緊密。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

康某在任村委會主任期間,不僅為自己、組織成員及家族勢力牟取經濟利益、擴大組織勢力的影響力,自己單獨或夥同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策劃、指揮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依託組織的勢力、影響力,通過暴力、威脅、恐嚇或採取其他手段使村民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的手段,共實施犯罪活動34起,涉及罪名11個。康某之子康某龍還先後5次實施毆打他人、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多次被治安處罰。

康某及其家族、組織成員為攫取經濟利益,利用非法手段或該組織影響力大肆控制、非法佔有村裡的土地、林業、水利等資源、侵佔集體資產,導致康家營子村近千畝林地被毀壞,生態環境惡化,百姓生活、生產用水困難,嚴重影響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自2009年以來,因康某及其組織成員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該村300餘名群眾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受害群眾舉報、控告者極少,許多受害群眾表示怕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甚至有的群眾稱其還要在村中生活,只能忍受該組織的不法侵害。很多受害群眾在康中等被告人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依然不敢反映情況,公安民警的再三勸說下,群眾陳述前仍要求民警替其保密,怕洩露出去後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

康某及其組織成員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不特定多數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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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至18日,紅山區人民法院對康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赤峰地區審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受賄……內蒙古一“村霸”主任受審!

公訴機關指控,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康某利用宗族勢力及組織成員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了四屆康家營子村村主任職位,形成了以其本人為首的犯罪組織。多年來,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心理強制等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當地造成重大社會危害。

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受賄……內蒙古一“村霸”主任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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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康某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為人一貫強勢、霸道,康某之子康某龍經常打架鬥毆,康某父子長期欺壓百姓,橫行鄉里,二人在村民中一貫享有惡名,以康某為首的康氏宗族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亦逐漸形成了強勢地位。2009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中,康某多次召集開會,商討競選村主任事宜,安排參會人員分別負責巡邏、盯梢、拉攏選民等工作,通過設卡、巡邏、監視選民等方式對選民和競爭對手形成心理強制,再通過賄選、打壓競爭對手、暴力威脅選民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為康家營子村村主任。康某在選舉村委會主任過程中,進一步將康氏宗族勢力和韓某慶、劉某祥等人籠絡在身邊,形成穩定的組織,並樹立起在該組織中的核心地位,在康家營子村形成“一霸”。2012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依託組織勢力以同樣方法競選並獲得連任。2015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競選手段更加惡劣,指揮其組織成員對選舉意向不定的村民使用金錢賄選,對競爭對手及支持競爭對手的村民進行威脅恐嚇甚至直接採取暴力手段。通過賄選、威脅恐嚇、實施暴力等手段康中再次獲得連任。2018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村民基於對以康某為首的組織勢力的恐懼,康家營子村無人敢參與村主任競選,康某再次“當選”為村主任,成為名副其實的“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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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組織存續的近10年的時間內,康某自己或夥同、幫助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利用該組織的影響力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行為。康某為了加強對組織的控制和管理,通過把持基層政權,將村集體利益肆意分配給其組織成員或幫助其組織成員通過非法手段攫取經濟利益,使其組織成員心甘情願聽從康某的指揮,康某和組織成員之間的關係亦愈發緊密。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

康某在任村委會主任期間,不僅為自己、組織成員及家族勢力牟取經濟利益、擴大組織勢力的影響力,自己單獨或夥同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策劃、指揮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依託組織的勢力、影響力,通過暴力、威脅、恐嚇或採取其他手段使村民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的手段,共實施犯罪活動34起,涉及罪名11個。康某之子康某龍還先後5次實施毆打他人、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多次被治安處罰。

康某及其家族、組織成員為攫取經濟利益,利用非法手段或該組織影響力大肆控制、非法佔有村裡的土地、林業、水利等資源、侵佔集體資產,導致康家營子村近千畝林地被毀壞,生態環境惡化,百姓生活、生產用水困難,嚴重影響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自2009年以來,因康某及其組織成員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該村300餘名群眾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受害群眾舉報、控告者極少,許多受害群眾表示怕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甚至有的群眾稱其還要在村中生活,只能忍受該組織的不法侵害。很多受害群眾在康中等被告人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依然不敢反映情況,公安民警的再三勸說下,群眾陳述前仍要求民警替其保密,怕洩露出去後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

康某及其組織成員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不特定多數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受賄……內蒙古一“村霸”主任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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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至18日,紅山區人民法院對康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赤峰地區審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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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康某利用宗族勢力及組織成員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了四屆康家營子村村主任職位,形成了以其本人為首的犯罪組織。多年來,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心理強制等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當地造成重大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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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康某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為人一貫強勢、霸道,康某之子康某龍經常打架鬥毆,康某父子長期欺壓百姓,橫行鄉里,二人在村民中一貫享有惡名,以康某為首的康氏宗族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亦逐漸形成了強勢地位。2009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中,康某多次召集開會,商討競選村主任事宜,安排參會人員分別負責巡邏、盯梢、拉攏選民等工作,通過設卡、巡邏、監視選民等方式對選民和競爭對手形成心理強制,再通過賄選、打壓競爭對手、暴力威脅選民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為康家營子村村主任。康某在選舉村委會主任過程中,進一步將康氏宗族勢力和韓某慶、劉某祥等人籠絡在身邊,形成穩定的組織,並樹立起在該組織中的核心地位,在康家營子村形成“一霸”。2012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依託組織勢力以同樣方法競選並獲得連任。2015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競選手段更加惡劣,指揮其組織成員對選舉意向不定的村民使用金錢賄選,對競爭對手及支持競爭對手的村民進行威脅恐嚇甚至直接採取暴力手段。通過賄選、威脅恐嚇、實施暴力等手段康中再次獲得連任。2018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村民基於對以康某為首的組織勢力的恐懼,康家營子村無人敢參與村主任競選,康某再次“當選”為村主任,成為名副其實的“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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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組織存續的近10年的時間內,康某自己或夥同、幫助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利用該組織的影響力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行為。康某為了加強對組織的控制和管理,通過把持基層政權,將村集體利益肆意分配給其組織成員或幫助其組織成員通過非法手段攫取經濟利益,使其組織成員心甘情願聽從康某的指揮,康某和組織成員之間的關係亦愈發緊密。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

康某在任村委會主任期間,不僅為自己、組織成員及家族勢力牟取經濟利益、擴大組織勢力的影響力,自己單獨或夥同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策劃、指揮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依託組織的勢力、影響力,通過暴力、威脅、恐嚇或採取其他手段使村民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的手段,共實施犯罪活動34起,涉及罪名11個。康某之子康某龍還先後5次實施毆打他人、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多次被治安處罰。

康某及其家族、組織成員為攫取經濟利益,利用非法手段或該組織影響力大肆控制、非法佔有村裡的土地、林業、水利等資源、侵佔集體資產,導致康家營子村近千畝林地被毀壞,生態環境惡化,百姓生活、生產用水困難,嚴重影響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自2009年以來,因康某及其組織成員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該村300餘名群眾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受害群眾舉報、控告者極少,許多受害群眾表示怕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甚至有的群眾稱其還要在村中生活,只能忍受該組織的不法侵害。很多受害群眾在康中等被告人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依然不敢反映情況,公安民警的再三勸說下,群眾陳述前仍要求民警替其保密,怕洩露出去後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

康某及其組織成員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不特定多數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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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至18日,紅山區人民法院對康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赤峰地區審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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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康某利用宗族勢力及組織成員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了四屆康家營子村村主任職位,形成了以其本人為首的犯罪組織。多年來,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心理強制等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當地造成重大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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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康某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為人一貫強勢、霸道,康某之子康某龍經常打架鬥毆,康某父子長期欺壓百姓,橫行鄉里,二人在村民中一貫享有惡名,以康某為首的康氏宗族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亦逐漸形成了強勢地位。2009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中,康某多次召集開會,商討競選村主任事宜,安排參會人員分別負責巡邏、盯梢、拉攏選民等工作,通過設卡、巡邏、監視選民等方式對選民和競爭對手形成心理強制,再通過賄選、打壓競爭對手、暴力威脅選民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為康家營子村村主任。康某在選舉村委會主任過程中,進一步將康氏宗族勢力和韓某慶、劉某祥等人籠絡在身邊,形成穩定的組織,並樹立起在該組織中的核心地位,在康家營子村形成“一霸”。2012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依託組織勢力以同樣方法競選並獲得連任。2015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競選手段更加惡劣,指揮其組織成員對選舉意向不定的村民使用金錢賄選,對競爭對手及支持競爭對手的村民進行威脅恐嚇甚至直接採取暴力手段。通過賄選、威脅恐嚇、實施暴力等手段康中再次獲得連任。2018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村民基於對以康某為首的組織勢力的恐懼,康家營子村無人敢參與村主任競選,康某再次“當選”為村主任,成為名副其實的“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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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組織存續的近10年的時間內,康某自己或夥同、幫助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利用該組織的影響力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行為。康某為了加強對組織的控制和管理,通過把持基層政權,將村集體利益肆意分配給其組織成員或幫助其組織成員通過非法手段攫取經濟利益,使其組織成員心甘情願聽從康某的指揮,康某和組織成員之間的關係亦愈發緊密。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

康某在任村委會主任期間,不僅為自己、組織成員及家族勢力牟取經濟利益、擴大組織勢力的影響力,自己單獨或夥同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策劃、指揮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依託組織的勢力、影響力,通過暴力、威脅、恐嚇或採取其他手段使村民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的手段,共實施犯罪活動34起,涉及罪名11個。康某之子康某龍還先後5次實施毆打他人、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多次被治安處罰。

康某及其家族、組織成員為攫取經濟利益,利用非法手段或該組織影響力大肆控制、非法佔有村裡的土地、林業、水利等資源、侵佔集體資產,導致康家營子村近千畝林地被毀壞,生態環境惡化,百姓生活、生產用水困難,嚴重影響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自2009年以來,因康某及其組織成員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該村300餘名群眾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受害群眾舉報、控告者極少,許多受害群眾表示怕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甚至有的群眾稱其還要在村中生活,只能忍受該組織的不法侵害。很多受害群眾在康中等被告人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依然不敢反映情況,公安民警的再三勸說下,群眾陳述前仍要求民警替其保密,怕洩露出去後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

康某及其組織成員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不特定多數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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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至18日,紅山區人民法院對康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赤峰地區審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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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康某利用宗族勢力及組織成員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了四屆康家營子村村主任職位,形成了以其本人為首的犯罪組織。多年來,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心理強制等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當地造成重大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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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康某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為人一貫強勢、霸道,康某之子康某龍經常打架鬥毆,康某父子長期欺壓百姓,橫行鄉里,二人在村民中一貫享有惡名,以康某為首的康氏宗族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亦逐漸形成了強勢地位。2009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中,康某多次召集開會,商討競選村主任事宜,安排參會人員分別負責巡邏、盯梢、拉攏選民等工作,通過設卡、巡邏、監視選民等方式對選民和競爭對手形成心理強制,再通過賄選、打壓競爭對手、暴力威脅選民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為康家營子村村主任。康某在選舉村委會主任過程中,進一步將康氏宗族勢力和韓某慶、劉某祥等人籠絡在身邊,形成穩定的組織,並樹立起在該組織中的核心地位,在康家營子村形成“一霸”。2012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依託組織勢力以同樣方法競選並獲得連任。2015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競選手段更加惡劣,指揮其組織成員對選舉意向不定的村民使用金錢賄選,對競爭對手及支持競爭對手的村民進行威脅恐嚇甚至直接採取暴力手段。通過賄選、威脅恐嚇、實施暴力等手段康中再次獲得連任。2018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村民基於對以康某為首的組織勢力的恐懼,康家營子村無人敢參與村主任競選,康某再次“當選”為村主任,成為名副其實的“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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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在任村委會主任期間,不僅為自己、組織成員及家族勢力牟取經濟利益、擴大組織勢力的影響力,自己單獨或夥同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策劃、指揮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依託組織的勢力、影響力,通過暴力、威脅、恐嚇或採取其他手段使村民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的手段,共實施犯罪活動34起,涉及罪名11個。康某之子康某龍還先後5次實施毆打他人、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多次被治安處罰。

康某及其家族、組織成員為攫取經濟利益,利用非法手段或該組織影響力大肆控制、非法佔有村裡的土地、林業、水利等資源、侵佔集體資產,導致康家營子村近千畝林地被毀壞,生態環境惡化,百姓生活、生產用水困難,嚴重影響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自2009年以來,因康某及其組織成員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該村300餘名群眾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受害群眾舉報、控告者極少,許多受害群眾表示怕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甚至有的群眾稱其還要在村中生活,只能忍受該組織的不法侵害。很多受害群眾在康中等被告人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依然不敢反映情況,公安民警的再三勸說下,群眾陳述前仍要求民警替其保密,怕洩露出去後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

康某及其組織成員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不特定多數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受賄……內蒙古一“村霸”主任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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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基於以上犯罪事實,對被告人康某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併罰;其他8名被告人分別以其行為相應定罪並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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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受賄……內蒙古一“村霸”主任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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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康某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為人一貫強勢、霸道,康某之子康某龍經常打架鬥毆,康某父子長期欺壓百姓,橫行鄉里,二人在村民中一貫享有惡名,以康某為首的康氏宗族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亦逐漸形成了強勢地位。2009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中,康某多次召集開會,商討競選村主任事宜,安排參會人員分別負責巡邏、盯梢、拉攏選民等工作,通過設卡、巡邏、監視選民等方式對選民和競爭對手形成心理強制,再通過賄選、打壓競爭對手、暴力威脅選民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為康家營子村村主任。康某在選舉村委會主任過程中,進一步將康氏宗族勢力和韓某慶、劉某祥等人籠絡在身邊,形成穩定的組織,並樹立起在該組織中的核心地位,在康家營子村形成“一霸”。2012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依託組織勢力以同樣方法競選並獲得連任。2015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競選手段更加惡劣,指揮其組織成員對選舉意向不定的村民使用金錢賄選,對競爭對手及支持競爭對手的村民進行威脅恐嚇甚至直接採取暴力手段。通過賄選、威脅恐嚇、實施暴力等手段康中再次獲得連任。2018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村民基於對以康某為首的組織勢力的恐懼,康家營子村無人敢參與村主任競選,康某再次“當選”為村主任,成為名副其實的“村霸”。

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受賄……內蒙古一“村霸”主任受審!
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受賄……內蒙古一“村霸”主任受審!

在該組織存續的近10年的時間內,康某自己或夥同、幫助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利用該組織的影響力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行為。康某為了加強對組織的控制和管理,通過把持基層政權,將村集體利益肆意分配給其組織成員或幫助其組織成員通過非法手段攫取經濟利益,使其組織成員心甘情願聽從康某的指揮,康某和組織成員之間的關係亦愈發緊密。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

康某在任村委會主任期間,不僅為自己、組織成員及家族勢力牟取經濟利益、擴大組織勢力的影響力,自己單獨或夥同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策劃、指揮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依託組織的勢力、影響力,通過暴力、威脅、恐嚇或採取其他手段使村民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的手段,共實施犯罪活動34起,涉及罪名11個。康某之子康某龍還先後5次實施毆打他人、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多次被治安處罰。

康某及其家族、組織成員為攫取經濟利益,利用非法手段或該組織影響力大肆控制、非法佔有村裡的土地、林業、水利等資源、侵佔集體資產,導致康家營子村近千畝林地被毀壞,生態環境惡化,百姓生活、生產用水困難,嚴重影響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自2009年以來,因康某及其組織成員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該村300餘名群眾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受害群眾舉報、控告者極少,許多受害群眾表示怕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甚至有的群眾稱其還要在村中生活,只能忍受該組織的不法侵害。很多受害群眾在康中等被告人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依然不敢反映情況,公安民警的再三勸說下,群眾陳述前仍要求民警替其保密,怕洩露出去後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

康某及其組織成員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不特定多數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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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基於以上犯罪事實,對被告人康某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併罰;其他8名被告人分別以其行為相應定罪並追究刑事責任。

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受賄……內蒙古一“村霸”主任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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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與被告人對本案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量刑等方面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康某等人對部分犯罪事實及罪名當庭予以否認。

"

7月16日至18日,紅山區人民法院對康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赤峰地區審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受賄……內蒙古一“村霸”主任受審!

公訴機關指控,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康某利用宗族勢力及組織成員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了四屆康家營子村村主任職位,形成了以其本人為首的犯罪組織。多年來,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心理強制等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當地造成重大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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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康某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為人一貫強勢、霸道,康某之子康某龍經常打架鬥毆,康某父子長期欺壓百姓,橫行鄉里,二人在村民中一貫享有惡名,以康某為首的康氏宗族在赤峰市敖漢旗古魯板蒿鎮康家營子村亦逐漸形成了強勢地位。2009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中,康某多次召集開會,商討競選村主任事宜,安排參會人員分別負責巡邏、盯梢、拉攏選民等工作,通過設卡、巡邏、監視選民等方式對選民和競爭對手形成心理強制,再通過賄選、打壓競爭對手、暴力威脅選民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為康家營子村村主任。康某在選舉村委會主任過程中,進一步將康氏宗族勢力和韓某慶、劉某祥等人籠絡在身邊,形成穩定的組織,並樹立起在該組織中的核心地位,在康家營子村形成“一霸”。2012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依託組織勢力以同樣方法競選並獲得連任。2015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康某競選手段更加惡劣,指揮其組織成員對選舉意向不定的村民使用金錢賄選,對競爭對手及支持競爭對手的村民進行威脅恐嚇甚至直接採取暴力手段。通過賄選、威脅恐嚇、實施暴力等手段康中再次獲得連任。2018年,康家營子村換屆選舉,村民基於對以康某為首的組織勢力的恐懼,康家營子村無人敢參與村主任競選,康某再次“當選”為村主任,成為名副其實的“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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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組織存續的近10年的時間內,康某自己或夥同、幫助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利用該組織的影響力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開設賭場、詐騙、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行為。康某為了加強對組織的控制和管理,通過把持基層政權,將村集體利益肆意分配給其組織成員或幫助其組織成員通過非法手段攫取經濟利益,使其組織成員心甘情願聽從康某的指揮,康某和組織成員之間的關係亦愈發緊密。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

康某在任村委會主任期間,不僅為自己、組織成員及家族勢力牟取經濟利益、擴大組織勢力的影響力,自己單獨或夥同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策劃、指揮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依託組織的勢力、影響力,通過暴力、威脅、恐嚇或採取其他手段使村民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的手段,共實施犯罪活動34起,涉及罪名11個。康某之子康某龍還先後5次實施毆打他人、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多次被治安處罰。

康某及其家族、組織成員為攫取經濟利益,利用非法手段或該組織影響力大肆控制、非法佔有村裡的土地、林業、水利等資源、侵佔集體資產,導致康家營子村近千畝林地被毀壞,生態環境惡化,百姓生活、生產用水困難,嚴重影響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自2009年以來,因康某及其組織成員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該村300餘名群眾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受害群眾舉報、控告者極少,許多受害群眾表示怕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甚至有的群眾稱其還要在村中生活,只能忍受該組織的不法侵害。很多受害群眾在康中等被告人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依然不敢反映情況,公安民警的再三勸說下,群眾陳述前仍要求民警替其保密,怕洩露出去後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

康某及其組織成員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不特定多數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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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康某利用宗族勢力及組織成員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了四屆康家營子村村主任職位,形成了以其本人為首的犯罪組織。多年來,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心理強制等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當地造成重大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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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在任村委會主任期間,不僅為自己、組織成員及家族勢力牟取經濟利益、擴大組織勢力的影響力,自己單獨或夥同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策劃、指揮其他組織成員或組織成員依託組織的勢力、影響力,通過暴力、威脅、恐嚇或採取其他手段使村民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的手段,共實施犯罪活動34起,涉及罪名11個。康某之子康某龍還先後5次實施毆打他人、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多次被治安處罰。

康某及其家族、組織成員為攫取經濟利益,利用非法手段或該組織影響力大肆控制、非法佔有村裡的土地、林業、水利等資源、侵佔集體資產,導致康家營子村近千畝林地被毀壞,生態環境惡化,百姓生活、生產用水困難,嚴重影響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自2009年以來,因康某及其組織成員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該村300餘名群眾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受害群眾舉報、控告者極少,許多受害群眾表示怕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甚至有的群眾稱其還要在村中生活,只能忍受該組織的不法侵害。很多受害群眾在康中等被告人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依然不敢反映情況,公安民警的再三勸說下,群眾陳述前仍要求民警替其保密,怕洩露出去後遭到該組織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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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基於以上犯罪事實,對被告人康某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併罰;其他8名被告人分別以其行為相應定罪並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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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開庭審理期間,赤峰市委駐紅山區人民法院巡察組、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人民檢察院、紅山區公安分局、紅山區司法局的有關領導、員額檢察官及相關辦案人員,紅山區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赤峰律師協會代表及被告人家屬等共200餘人現場旁聽了庭審。鑑於案情重大,該案將擇期宣判。(赤峰公安、紅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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