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列車上滋事 南陽公安依法對其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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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探索雜誌 全媒體記者劉振偉

“酒是親朋好友聚會的調味品,也是人生喜怒哀樂的寄託,但是喝酒要有度,有節制,不然酒後尋釁滋事觸犯法律那就追悔莫及了。”7月25日,在烏魯木齊開往福州的T308次列車上,一名醉酒男子無故在列車上滋事,不但毆打他人,還辱罵、踢打前來勸阻的列車乘警,最終被鐵路公安機關依法拘留。

“16號車廂有一名旅客酒後滋事。” 7月25日18時30分許,T308次列車運行至天水至寶雞間,烏魯木齊公安處乘警長付剛接列車長報稱16號車廂有旅客酒後滋事,遂立即趕赴16號車廂進行處置,到達現場後發現16號車71號座位旅客正在毆打一名年輕男性旅客,並且71號旅客滿身酒味、胡言亂語,呈醉酒狀態。

據瞭解,乘警當時立即將兩人拉開,並要求醉酒旅客出示車票和身份證件。醉酒旅客返回座位取車票和身份證件期間,又用拳頭打了旁邊一名男性旅客的頭部。

乘警對其進行警告和勸阻過程中,醉酒旅客拒不配合乘警執行職務,遂將其帶至餐車使用約束帶約束醒酒,約束過程中醉酒旅客多次辱罵、踢打乘警。

民警告訴記者,此時列車行駛到洛陽鐵路公安處轄區,為了行車安全,在向洛陽鐵路公安處指揮中心講明現場情況後,於7月26日03時20分將醉酒旅客移交至南陽站派出所進行處置。

經過南陽站派出所民警調查瞭解得知,該醉酒男子姓陳、47歲、新疆昌吉市人,其於7月24日下午獨自從烏魯木齊火車站乘坐T308次前往福州,25日中午喝酒期間無故將腳伸到對面旅客藍某座位上,蘭某提醒其將腳從座位上放下時,陳某對其進行辱罵、挑釁,直至藍某離開座位。

25日下午陳某再次飲酒500毫升後,滿身酒氣的走到旅客藍某身邊繼續進行辱罵、挑釁和毆打,直至列車乘警趕到現場制止他。

乘警要求陳某出示車票和身份證件。陳某返回座位取車票和身份證件,經過旅客王某座位時,無故用拳頭捶了旅客王某一拳。

醉酒旅客陳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給與陳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現已被送往拘留所執行。

鐵路民警提示,廣大旅客一定要文明出行,遵守站車治安秩序,共同維護良好的乘車環境。醉酒滋事,不但影響他人乘車,還會受到鐵路公安機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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