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蔡麗玲'

民法 石獅法院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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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麗玲(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53****1029):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鳳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蔡麗玲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4232號應訴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民事答辯狀、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督卡、應訴要素表、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補充證據材料副本等應訴材料。原告石獅市鳳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購房款719999.37元及違約金、滯納金(違約金、滯納金的計算以719999.37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其中違約金按月利率8‰計付,滯納金按月利率3%計付);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和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1月20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三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聯繫人:蘇麗蓉

聯繫電話:0595-8861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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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麗玲(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53****1029):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鳳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蔡麗玲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4232號應訴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民事答辯狀、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督卡、應訴要素表、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補充證據材料副本等應訴材料。原告石獅市鳳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購房款719999.37元及違約金、滯納金(違約金、滯納金的計算以719999.37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其中違約金按月利率8‰計付,滯納金按月利率3%計付);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和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1月20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三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聯繫人:蘇麗蓉

聯繫電話:0595-8861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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