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馬伊琍離婚——生活很難,請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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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馬伊琍離婚——生活很難,請繼續努力

如火的7月,平地一聲雷,文章馬伊琍離婚的消息在各大網絡平臺炸開,首屆“原諒教教主”馬伊琍終於宣佈離婚。

7月28日下午3點,馬伊琍和文章兩人同時在微博發佈聲明,“我們離婚了,但還是親人”。

教科書般的分手宣言,成功引爆微博,輿論一邊倒的分析離婚的原因是著名的“週一見”事件,其實感情的事,外人無法進行評價,各自安好就是對所有人最負責任的結果。

一、男方出軌導致感情破裂,應該淨身出戶?

但是,眾多評論中,有一條成功引起了筆者的注意,都9102年了,還有人認為因文章出軌而導致離婚,文章作為過錯方,要淨身出戶?

我國《婚姻法》從未規定過,婚姻中有過錯的一方要淨身出戶。當然,生活中不少因為出軌、家暴等原因導致離婚的,過錯一方處於愧疚、無奈等心態在協議離婚時約定淨身出戶,但淨身出戶並不是有過錯一方在離婚時的必然結局。

有一種說法是,婚姻是一種特殊的契約關係,處處體現著意思自治和契約精神。夫妻關係是一種身份關係,法律規定了婚姻自由,原不原諒,離不離婚,除了當事人,誰也無權決定。

至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圍內,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情形下,自然更被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筆者之前受當事人委託起草過一份離婚協議,不僅將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車輛都歸女方所有,男方還另外補償女方100萬元,並約定,若女方將共有的房屋出賣,所得款項不足500萬元的部分由男方補足。此外,男方還負責女兒大學及之後的學習期間所有的費用,直至女兒有獨立生活能力。

但是,《婚姻法》中並未出現過“淨身出戶”或類似的字眼,也沒有相關規定,即使真如網絡上猜測的那樣,雙方離婚的原因是男方婚內出軌導致感情破裂,若男方不是自願協議放棄全部財產,那麼即使女方提起訴訟離婚,男方也不可能淨身出戶。

二、不能淨身出戶,能否在離婚財產分配上對過錯方少分或不分?

答案依然是不能,《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馬伊琍文章離婚事件後,並沒有證據表明,男方有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行為,反而很多人認為其離婚聲明中依然透著對女方的愛意和不捨,當初的“且行且珍惜”如今也變成一地雞毛。

三、離婚時,女方能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至於有網友提到的精神賠償,依照《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週一見”事件中,有知情人指出,文章和姚笛曾一起回家,同住6天,應該算是同居,甚至很多新聞用的都是“文章姚笛同居纏綿六天” 的標題。

但其實,日常生活中,有時候對於“同居”這個詞的用法是與法律規定不符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據現有的報道情況看,只是狗仔拍到兩人共同生活了六天,沒有證據證明,文章與姚笛是“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起草中,曾有人建議就同居問題規定出一個明確的期限,雙方共同生活達到規定期限,即可認定同居。從最終的定稿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未予採納,僅以時間的長短來判斷是否構成“同居”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即便如此,從法理上看,我們也可以認為,六天並不能達到“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標準。

不過,看兩方現在微博上依然體面,歲月靜好的樣子,夫妻財產分割應該已經和平處理了,29日早些時候,“娛樂圈新紀委”、向華強的太太向媒體透露,兩人的兩個女兒,將由雙方共同撫養。吃瓜群眾惋惜之餘,還是多祝福兩位以後的日子都能越來越好吧。

作者:夏明芹/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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