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小將”成年改簽國外俱樂部,“萬達”索賠兩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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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 實習生 路圓夢)因出資培養的足球小將王振澳擅自加盟國外俱樂部,北京萬達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簡稱萬達俱樂部)將王振澳父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俱樂部因履行協議而支出的所有費用及違約金兩千餘萬元。該案曾經開庭審理,因該案存在青少年球員培訓法律問題等多項爭議,今天(9月6日)上午,朝陽法院特邀請體育界、司法界的專家學者進行研討,討論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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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 實習生 路圓夢)因出資培養的足球小將王振澳擅自加盟國外俱樂部,北京萬達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簡稱萬達俱樂部)將王振澳父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俱樂部因履行協議而支出的所有費用及違約金兩千餘萬元。該案曾經開庭審理,因該案存在青少年球員培訓法律問題等多項爭議,今天(9月6日)上午,朝陽法院特邀請體育界、司法界的專家學者進行研討,討論相關議題。

“足球小將”成年改簽國外俱樂部,“萬達”索賠兩千萬

研討會現場。新京報記者 劉洋 攝

被指簽約前失聯 父子面臨兩千萬賠償

萬達俱樂部訴稱,2012年8月4日,俱樂部與王振澳及其父簽訂了《北京萬達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派遣球員赴西班牙培訓協議書》,約定派遣王振澳作為俱樂部註冊業餘球員,前往西班牙馬德里競技足球俱樂部接受足球培訓。該《培訓協議書》同時約定,王振澳年滿18歲成為職業球員時,其球員註冊所有權和處置權均歸萬達俱樂部所有,如需轉會須經俱樂部同意。

2017年6月,包括王振澳在內的俱樂部首批球員職業化,俱樂部決定與王振澳簽訂職業合同,但多次聯繫王振澳父子回京簽約均未得到答覆。2017年9月中旬,俱樂部甚至與王振澳父子失去了聯繫。

王振澳父子失聯兩個月後,俱樂部收到了丹麥瓦埃勒足球俱樂部發來的郵件。郵件稱王振澳將於2018年1月5日與丹麥瓦埃勒足球俱樂部簽訂合同。2017年12月7日,萬達俱樂部向王振澳父子發送了《律師函》,但均因被拒收而退回。2018年1月,在未取得萬達俱樂部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王振澳加盟丹麥瓦埃勒足球俱樂部。

原告主張王振澳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加盟其他足球俱樂部,構成違約,並給其造成巨大損失,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履行協議支出的所有費用3027432元、機票費用44909元及培訓費用39.9萬歐元(約合人民幣2982523元)及違約金1700萬元(首次轉會收益800萬元,歷次轉會收益,球員價值)。

被告辯稱未籤職業合同因意見不一致

庭審中,被告辯稱,認為本案不屬於法院受理案件範圍,應由中國足球協會內部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審理。其次,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稱,沒有簽訂職業合同的原因是雙方沒有對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也未另行協商,且不認可原告所述的違約條款及違約金內容的真實性。此外,合同約定的是註冊成為正式球員期間,但王振澳加入國外俱樂部時,被告與原告的合同已經到期,已不再是原告的業餘球員。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原告實際損失,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過高。

訴訟中,經法院向北京市足球運動協會調查,2013年至2016年期間,原告在該協會註冊,性質為非職業足球俱樂部。2014年至2016年期間,王振澳在原告“萬達”註冊為業餘球員。

經法院向中國足球協會調查,中國足協設有仲裁委員會,性質是行業內爭議解決機構,提交仲裁的條件是雙註冊(系行業規範),即運動員和俱樂部都在中國足協或地方足協註冊(不區分是否是職業或業餘)。“轉會”無專業界定,指的是從中國足協註冊系統內註冊的一傢俱樂部轉到另一傢俱樂部,不區分是否專業俱樂部和業餘俱樂部,且因中國足協和地方足協都在國際足聯的系統內,故轉到國外俱樂部也稱“轉會”。

培訓合同究竟是否法院審理成爭議之一

在審理過程中,該案存在一些爭議,如存在對於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經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應否受理;青少年足球運動員與俱樂部所簽訂的培訓合同的性質如何認定;培訓合同到期後,球員是否有權自由與其他足球俱樂部簽約;負責培訓的足球俱樂部是否有權向球員主張培訓損失等法律問題。

在研討會上,圍繞上述法律問題,體育界、司法界的專家學者進行研討。

對於本案中的培訓協議是什麼性質的合同問題,相關仲裁方面專家認為,該培訓協議實際上是“體系中的成員權”的問題,該培訓協議是獲得球員註冊權的唯一依據,實質上涉及整個足球行業的成員權問題,因此很多在審案例中,足協和法院默認“原被告屬於雙(足協)註冊”的情況都是由行業來管理,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應尊重這個領域的管理規則和要求。”有法律專家表示。

此外,有專家提出,案件中的甲方是非職業俱樂部,因此受培訓球員成年後即使和俱樂部簽了職業合同,也面臨沒有打職業比賽的資格,“業餘俱樂部沒有資格籤職業合同,如果主張球員18歲以後簽署工作合同,從行業角度不是很能支持他。”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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