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武》玩家徐某起訴冰川網絡,法院責令後者解封遊戲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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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消息,《龍武》玩家徐某因帳號遭封停,一怒之下將冰川網絡訴至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經查,法院作出判決,深圳冰川網絡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解除對原告徐某《龍武》遊戲賬號的封禁,並保留原有材料物品和角色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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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消息,《龍武》玩家徐某因帳號遭封停,一怒之下將冰川網絡訴至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經查,法院作出判決,深圳冰川網絡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解除對原告徐某《龍武》遊戲賬號的封禁,並保留原有材料物品和角色人物。

《龍武》玩家徐某起訴冰川網絡,法院責令後者解封遊戲帳號

據悉,玩家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被告解除對原告名下所有封停遊戲賬號的封禁,並保留原有的材料物品和角色人物;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是被告平臺推出的龍武2遊戲的玩家,在遊戲期間從未使用第三方軟件、腳本、輔助等軟件非法牟利,更不是遊戲工作室人員,純屬個人正常遊戲。但被告於2019年1月23日20點58分將原告名下所有遊戲賬戶以數據異常和違反遊戲規則為由封停。現未解封賬戶有XX。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影響了原告的正常權益,特起訴至本院。

深圳冰川網絡辯稱,2018年3月至12月期間,原告以自己的身份證號或手機號在被告運營的網絡遊戲《龍武2》中分別註冊了名為“XX”的遊戲賬號,2019年1月4日,原告同時註冊了遊戲賬號“XX”。因原告違反了《冰川通行證用戶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服務協議》),被告於2019年1月23日將上述8個賬號全部封停。具體理由如下:1、《服務協議》第5.9條第(2)款規定,同一日登錄多個(不低於7個)賬戶或角色、進行多開等非正常遊戲內容體驗行為,視為破壞遊戲環境的行為。原告於2019年1月19日用同一個MAC地址登錄了其名下的10個不同遊戲賬號、18個不同遊戲角色,其中包含涉案“XX”等7個賬號,於2019年1月20日用同一個MAC地址登錄了其名下的9個不同遊戲賬號、13個不同遊戲角色,其中包含全部8個涉案賬號。2、《服務協議》第5.9條第(7)款規定,將遊戲內獲得的虛擬物品用於出售而不注重本身角色實力的提升,角色等級、戰鬥力等與區服正常用戶相差較大的,被告有權對其封停。原告的涉案8個遊戲賬號,每個賬號均至少有一個遊戲角色在蒼穹區服,且2018年12月31日,蒼穹區服等級排行榜中排名第200名的“粉墨春秋”等遊戲角色的等級數值為122。截至封號日2019年1月23日,原告除遊戲賬號“XX”等級數值為125,略高於區服正常用戶外,其餘賬號在該區服的角色的等級排名均低於該數值。2018年12月31日,蒼穹區服戰鬥力排行榜中排名第200名的“喝喝酒醉了”遊戲角色的等級數值為116233,截至封號日2019年1月23日,原告除遊戲賬號“XX”戰鬥力數值略高於區服正常用戶外,其餘賬號在該區服的角色的等級排名均低於該數值。同時,原告的遊戲角色在遊戲中的行為多為離線擺攤、出售物品,可見原告並不注重本身角色實力的提升,是非正常遊戲內容體驗行為。原告的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協議的規定,被告有權對原告所有涉案賬號進行永久封停賬號處理。

經審理查明,1、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間,原告以其身份證號碼先後在被告運營的《龍武》網絡遊戲註冊了“XX”等10個遊戲賬號,另以其手機號碼註冊了“XX”的遊戲賬號,註冊過程中籤訂了《冰川遊戲賬號用戶服務協議》。2、原告提交的《反外掛、打擊工作室封號公告》顯示,被告於2019年1月24日發出公告稱,“近段時間,發現遊戲中存在使用外掛、輔助掛機腳本等第三方軟件的作弊行為。為了杜絕作弊行為,維持遊戲公平性和平衡,給玩家營造公平有序的遊戲氛圍,《龍武》運營團隊特此聲明,官方將加強監控,嚴厲打擊各類使用非法程序、非法第三方工具和惡意利用遊戲BUG牟利等行為。凡是發現使用外掛的行為,一律做封號處理;對製作、經營、傳播各類惡意外掛、程序工具的工作室或個人將追究其法律責任,絕不姑息!打擊工作室、輔助腳本、掛機腳本等第三方軟件的行為並不對正常玩家的遊戲行為造成影響,健康的遊戲環境需要大家共同維護和建立,我們熱切歡迎廣大玩家積極舉報相關行為!我們將始終致力於創造公平公正、綠色健康的遊戲環境!以下是1月23日處理的部分封禁名單(包含原告的11個遊戲賬號),歡迎各位玩家進行監督,如有發現遊戲中存在使用外掛機非法軟件的玩家,可以進行舉報。”被告稱,其無法核實該公告的真實性,即使確有該公告,該公告也與涉案遊戲賬號的封號原因不一致。被告提交了2009年1月19日和1月20日《龍武》遊戲平臺的登錄日誌及涉案被封賬號的賬號信息、部分角色物品日誌、蒼穹區服等級和戰鬥力排名,用以證明原告在同一日登陸了多個遊戲賬號或角色,且被封賬號的等級和戰鬥力與所在區服的正常用戶相差較大,違反了《冰川遊戲賬號用戶服務協議》第5.9條的規定。原告認為,該條款為被告單方製作的霸王條款,被告在封號前應進行提示或警告,且其定義正常用戶的標準並不合理。同時,被告提交了遊戲賬號“h0100”的遊戲用戶封號日誌,該日誌顯示,發送給玩家的內容“由於違反用戶協議,暫停使用”,封號原因“賬號屬於連號工作室性質,賬號有共性,1000元以上可…”。被告以此證明該賬戶被封禁的原因與原告的涉案賬戶被封原因相同。原告表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

另查,《冰川遊戲賬號用戶服務協議》第5.9條第(2)款規定,同一日登錄多個(不低於7個)賬戶或角色、進行多開等非正常遊戲內容體驗行為。本條所指的“多開”是指“客戶端多開”,為維護遊戲正常運營及系統穩定,冰川網絡有權對每臺設備可同時登錄的客戶端數量進行限制。用戶同意接受冰川網絡的限制,並承諾不做出任何規避或消除該限制的行為。第5.9條第(7)款規定,將遊戲內獲得的虛擬物品用於出售而不注重本身角色實力的提升,角色等級、戰鬥力等與區服正常用戶相差較大的(正常用戶定義:所屬區服前200名用戶的平均值)。用戶如有違反第5.9條規定的任何一項中的任何行為的,冰川網絡根據情況有權採取各種處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如下一項或幾項:警告、對所有參與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相關賬號進行倒扣數值、暫時凍結或回收遊戲虛擬物品、暫時隔離、永久隔離、強制離線、禁言、刪除檔案、暫時凍結賬號、永久封停賬號及採取其他技術措施阻止用戶從事該等行為或終止提供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服務;情節嚴重的,冰川網絡保留追究用戶法律責任的權利。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運營的網絡平臺上註冊了《龍武》遊戲賬戶,成為該遊戲的註冊玩家,並由被告為其在遊戲的過程中提供相應服務,雙方之間存在網絡服務合同關係。原告在註冊並使用遊戲時點擊同意的《冰川遊戲賬號用戶服務協議》是確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依據,雙方均應當遵守。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對原告的涉案八個遊戲賬號做出的封停處罰是否具有合同依據。本院認為,被告作為封號處罰的執行方和遊戲服務的提供方,其對如下事項負有舉證責任:1、被告作出封號處罰所依據的事由;2、被告做出封號處罰當時,原告遊戲賬戶存在與處罰事由相對應的違約行為;3、被告已將真實的封號原因告知原告。從庭審查明的情況看,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包含涉案八個遊戲賬戶在內的《反外掛、打擊工作室封號公告》,雖未正面認可,但亦無證據表明被告已以其它方式對原告涉案8個遊戲賬戶的封禁原因進行告知,故本院採信原告的主張並認定被告於2019年1月23日以反外掛、打擊工作室為由對涉案8個遊戲賬號予以封停。因被告未能舉證證實原告在使用涉案賬戶進行遊戲的過程中存在使用外掛、輔助掛機腳本等第三方軟件的作弊行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本院認為,被告對涉案賬戶做出封禁處罰缺乏事實依據。不論原告的涉案8賬戶是否存在被告抗辯主張的《冰川遊戲賬號用戶服務協議》第5.9條第(2)款和第(7)款的情況,因無證據表明涉案8賬戶被封與上述情形有關,故原告的涉案賬戶是否違反了上述條款的規定,不在本案審查範圍之列。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對其名下所有被封停賬號(XX)的封禁,並保留原有材料物品和角色人物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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