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惡!用“潑油漆、撒圖釘”等方式追債,柳州一惡勢力集團領刑

柳州 欽州檢察 2019-06-15
可惡!用“潑油漆、撒圖釘”等方式追債,柳州一惡勢力集團領刑

今日(6月13日)上午,

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依法對一個以潑油漆、撒圖釘、堵鎖眼等

非法手段替人追債的

惡勢力犯罪集團作出一審判決……

可惡!用“潑油漆、撒圖釘”等方式追債,柳州一惡勢力集團領刑


巫某等6名被告人

因犯尋釁滋事罪

分別被判處2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可惡!用“潑油漆、撒圖釘”等方式追債,柳州一惡勢力集團領刑

▲六名被告人聽取判決。

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5月16日,柳北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巫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以“伍林”的名義,在柳州市連塘路現代收穫大廈租房作為辦公地點,並先後糾集被告人李某、熊某耀、韋某歡、羅某、覃某港及巫某反(已死亡)、陳某軍、邱某波、張某強(三人均在逃)等人,採取“談判”、聚眾造勢、滋擾糾纏、潑油漆、堵鎖眼、撒圖釘等手段,在柳州市進行非法追債活動,從而形成以巫某為首要分子,以李某、熊某耀、韋某歡、羅某、覃某港及巫某反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可惡!用“潑油漆、撒圖釘”等方式追債,柳州一惡勢力集團領刑

▲宣判現場

該集團在非法追債的過程中,巫某負責接受債權人的委託,領導和安排追債活動;李某、熊某耀、韋某歡、羅某、覃某港等人在巫某的帶領或者指使下,採取上述追債手段,上門對債務人或其家人進行恐嚇、威脅,實施非法追債行為,逼迫債務人還債,並將追債情況向巫某彙報。巫某按照追回債款金額的20%-30%向委託人收取佣金,並向部分被害人索取一定數額的“辛苦費”。所收取的佣金和“辛苦費”由巫某進行分配,一部分用於集團成員共同的日常開支,其餘的由巫某和參與追債人員分贓。

巫某組織、指揮、參與尋釁滋事11起,違法所得7.36萬元;李某、熊某耀各參與尋釁滋事7起,違法所得分別為700元和2000元;韋某歡參與尋釁滋事6起,違法所得700元;羅某、覃某港各參與尋釁滋事5起,違法所得分別為1200元和500元。

六被告人尋釁滋事罪名成立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巫某為謀取非法利益,糾集被告人李某、熊某耀、韋某歡、羅某、覃某港等人,多次採取“談判”、聚眾造勢、滋擾、糾纏、潑油漆、堵鎖眼、撒圖釘等手段,恐嚇他人,向多名被害人追討債務,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六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巫某讓他人為其偽造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其行為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巫某犯尋釁滋事罪和偽造身份證件罪、被告人李某、熊某耀、韋某歡、羅某、覃某港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但部分尋釁滋事事實和敲詐勒索罪的罪名指控不當,法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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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宣讀判決書

巫某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李某、熊某耀、韋某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應當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羅某、覃某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均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審領刑5人表示將上訴

柳北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巫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4萬元;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4.5萬元;李某、熊某耀均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韋某歡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羅某、覃某港均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六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此外,巫某、熊某耀、韋某歡、羅某還要共同退賠被害人鍾某經濟損失5000元。

一審宣判後,除熊某耀不確定是否上訴外,其餘5人均表示要上訴。



來源 | 南國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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