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上的地址早沒了,柳州女子“空掛戶口”21年,連父母家都“回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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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民朱女士戶口“空掛”了21年,離異後與父母同住,本想將戶口遷回父母家,卻遭遇“有家難回”的難題。轄區銀山派出所以朱女士的申請不符合內部文件為由,拒絕了她將戶口遷回父母家的申請,這是怎麼回事呢?7月19日,朱女士再次來到銀山派出所,希望民警能為其想想辦法,不要再讓自己成為身份不明的“空掛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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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民朱女士戶口“空掛”了21年,離異後與父母同住,本想將戶口遷回父母家,卻遭遇“有家難回”的難題。轄區銀山派出所以朱女士的申請不符合內部文件為由,拒絕了她將戶口遷回父母家的申請,這是怎麼回事呢?7月19日,朱女士再次來到銀山派出所,希望民警能為其想想辦法,不要再讓自己成為身份不明的“空掛戶”。

戶口本上的地址早沒了,柳州女子“空掛戶口”21年,連父母家都“回不去了”

資料圖片,文圖無關

現象:“空掛戶口”長達21年

朱女士稱,她出生在原柳州郊區農資公司一普通職工家庭,父母都為農資公司職工,當時家住谷埠街78號郊區農資公司辦公樓2樓1號。由於1998年穀埠街整體拆遷,居住的辦公樓屬於單位,朱女士一家不屬於拆遷補償對象,動遷部門對他們不予安置,並動員他們遷回原籍柳邕路竹鵝村朱家屯居住。因原住房被拆,加上原單位早已倒閉,朱女士一家只好搬到爺爺家借住。

2001年至2003年,朱女士在北京讀書,畢業後的2004年至2016年,均在外地工作,2017年才辭職回柳生活至今。由於讀書、擇校、工作等原因,她一直未能辦理戶口遷移,因工作原因又錯過了與父母同遷戶口的機會,因此她的戶籍一直“空掛”在谷埠街78號。

從1998年穀埠街拆遷至今,已有21年。也就是說,朱女士的戶口“空掛”了21年。

市民:戶口遷移成難題

朱女士說,因為戶口沒有真實地址,在辦理相關證件時,她手續比正常人要麻煩很多。她實在不敢想象:戶籍和身份證所標註的地址不存在,將給她今後生活及工作帶來怎樣的不便。

據朱女士稱,她結婚後與丈夫並沒有買房,所以離婚後,只好投靠父母,搬回了父母位於柳南區竹鵝村朱家屯56號的家,於是也有把戶口遷回父母家的想法,得到了父母的支持。朱女士說,父母當年也是這樣遷回朱家屯的,自己才這樣提出了申請。

2019年初,朱女士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區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戶籍管理法規,逐級向竹鵝村村委、南環街道辦事處、銀山派出所等相關部門申報戶籍遷移。

2019年6月25日,朱女士到銀山派出所查詢戶籍遷入手續進度時,工作人員卻告知,依據“內部文件”,她不屬於可辦理戶籍遷入的六類人員,不能給她辦理戶籍遷移。在朱女士的要求下,銀山派出所民警拿出一份左下角寫著“內部不對外文件”的文件給朱女士過目,並強調不能拍照及謄抄。

疑問:“內部文件”能算數嗎?

對此,朱女士表示疑惑不解,這“內部不公開文件”,老百姓是無法獲知的,這能作為依據對外使用嗎?因為不知道怎麼辦,朱女士向本報進行了求助。

記者向柳州市公安局戶籍主管部門瞭解到,在現有的戶籍管理規定中,像朱女士這種要回農村落戶的情況,只要經過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即符合辦理條件。朱女士表示,此前,竹鵝村第一村民小組為此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就是否同意她落戶的問題進行表決,共有63名居民代表(全數)同意朱女士落戶。

7月19日上午,記者與朱女士來到銀山派出所瞭解情況,也看到了該份“內部文件”,文件確實規定了六種要將戶口遷回農村的情況,民警表示朱女士的情況套不上任何一條,因此無法辦理。不過,記者發現,該“內部不對外文件”是2018年12月24日下發的,而朱女士是的戶籍遷移申請是在文件下發前的2018年9月9日就提交了的,那麼,這個後來的文件對朱女士的申請是否有約束力呢?

當天,銀山派出所的相關負責人在聽取了朱女士和記者提出的問題後,也認為有一定道理,提出讓朱女士再交一次資料,表示會向上級部門進行反映,並將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律師解惑:可通過行政訴訟維權

隨後,對於朱女士的疑問,記者致電諮詢了廣西眾維律師事務所律師韋秋建。

對於朱女士的第一個疑問——“內部不公開文件”能否作為不辦理戶籍遷移依據?韋表示,從法律上說,朱女士遷移戶口屬於戶籍管理問題,戶籍管理屬於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是必須公開的;如果不公開,則是損害了朱女士的知情權。

朱女士作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如果不符合遷移戶籍的規定,派出所須拿出相應的法律規定,出示書面告知。僅口頭答覆是不合理的,行政行為相對人有尋求司法救助的權益,如果朱女士採取行政訴訟,單位“內部文件”在行政訴訟中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以“內部文件”作為是否受理戶籍遷移,對於行政行為相對人來說,不具有約束力。

對於朱女士的第二個疑問——那份後來的“內部不公開文件”,對之前朱女士的申請是否有約束力?韋認為,第二個疑問須成立在第一個疑問的基礎上,首先,“內部文件”不存在時間上的問題,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如果是一份公開的文件,由於朱女士訴求的行政行為沒有得到解決,現在才執行,所以須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定或規章來處理。如公安機關既不受理,也未予以書面答覆的,朱女士可通過行政訴訟程序主張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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