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都區碧湖鎮的王某,你的身份證被人冒用了……'

麗水 檔案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經濟 麗水日報新媒體 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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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麗水市蓮都區碧湖鎮的村民王某發現自己的身份證被人冒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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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麗水市蓮都區碧湖鎮的村民王某發現自己的身份證被人冒用了。

蓮都區碧湖鎮的王某,你的身份證被人冒用了……

案件經過

“怎麼回事,我從來沒犯過事啊。”麗水市蓮都區碧湖鎮的村民王某一臉不解地說道,原來王某為辦理某些事情於2019年7月5日來到碧湖鎮派出所開具無罪證明時被告知曾受過警告處分。

該處分於2005年7月2日作出,理由是“王某”盜竊了一部價值890元的手機,被當場抓獲並被扭送到了蓮都區紫金街道派出所,由於當時“王某”尚未成年,派出所僅處以警告處分,這令王某更加疑惑:“我怎麼會去偷手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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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麗水市蓮都區碧湖鎮的村民王某發現自己的身份證被人冒用了。

蓮都區碧湖鎮的王某,你的身份證被人冒用了……

案件經過

“怎麼回事,我從來沒犯過事啊。”麗水市蓮都區碧湖鎮的村民王某一臉不解地說道,原來王某為辦理某些事情於2019年7月5日來到碧湖鎮派出所開具無罪證明時被告知曾受過警告處分。

該處分於2005年7月2日作出,理由是“王某”盜竊了一部價值890元的手機,被當場抓獲並被扭送到了蓮都區紫金街道派出所,由於當時“王某”尚未成年,派出所僅處以警告處分,這令王某更加疑惑:“我怎麼會去偷手機呢?”。

蓮都區碧湖鎮的王某,你的身份證被人冒用了……

王某馬不停蹄地跑到紫金街道派出所要求查閱當年的檔案,該檔案上有當年“王某”的照片與留下的手機號碼,王某拿起檔案仔細查閱了起來,對照片端詳了半天,發現照片裡的“王某”確實和自己有點相似,但自己從沒做過盜竊的事情啊。“這不是和我同村的邱某某嗎?”王某驚叫道,並拿起手機撥通了檔案上的手機號。

原來王某和邱某某兩人是發小關係,兩人除了同齡之外,還是一條街上的鄰居和同班同學。

而在2005年7月2日,邱某某因盜竊手機被扭送到派出所時,因害怕留下某些不好的影響,就冒用了王某的身份證。由於兩人相貌頗為相似,當年的派出所民警便把邱某某當做王某作了警告處分。

邱某某對冒用王某的身份證這事供認不諱,表示願意接受處罰並對王某做一定程度上的經濟賠償,但雙方對賠償金額並不能達成一致,最終申請紫金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介入。由於案件事實清楚,人民調解員對雙方只做了一下午的思想工作,最終邱某某願意賠償王某1.5萬元人民幣,王某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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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麗水市蓮都區碧湖鎮的村民王某發現自己的身份證被人冒用了。

蓮都區碧湖鎮的王某,你的身份證被人冒用了……

案件經過

“怎麼回事,我從來沒犯過事啊。”麗水市蓮都區碧湖鎮的村民王某一臉不解地說道,原來王某為辦理某些事情於2019年7月5日來到碧湖鎮派出所開具無罪證明時被告知曾受過警告處分。

該處分於2005年7月2日作出,理由是“王某”盜竊了一部價值890元的手機,被當場抓獲並被扭送到了蓮都區紫金街道派出所,由於當時“王某”尚未成年,派出所僅處以警告處分,這令王某更加疑惑:“我怎麼會去偷手機呢?”。

蓮都區碧湖鎮的王某,你的身份證被人冒用了……

王某馬不停蹄地跑到紫金街道派出所要求查閱當年的檔案,該檔案上有當年“王某”的照片與留下的手機號碼,王某拿起檔案仔細查閱了起來,對照片端詳了半天,發現照片裡的“王某”確實和自己有點相似,但自己從沒做過盜竊的事情啊。“這不是和我同村的邱某某嗎?”王某驚叫道,並拿起手機撥通了檔案上的手機號。

原來王某和邱某某兩人是發小關係,兩人除了同齡之外,還是一條街上的鄰居和同班同學。

而在2005年7月2日,邱某某因盜竊手機被扭送到派出所時,因害怕留下某些不好的影響,就冒用了王某的身份證。由於兩人相貌頗為相似,當年的派出所民警便把邱某某當做王某作了警告處分。

邱某某對冒用王某的身份證這事供認不諱,表示願意接受處罰並對王某做一定程度上的經濟賠償,但雙方對賠償金額並不能達成一致,最終申請紫金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介入。由於案件事實清楚,人民調解員對雙方只做了一下午的思想工作,最終邱某某願意賠償王某1.5萬元人民幣,王某表示接受。

蓮都區碧湖鎮的王某,你的身份證被人冒用了……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第一款: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小貼士

時至今日,在國家打造信用社會的大背景下,個人信用肯定會越來越重要。而身份證是公民最重要的身份證明之一,與個人信用密不可分。但社會上被他人冒用、借用身份證的事情時有發生,究其原因,或因法律知識匱乏,或因挪不開“面子”,直到辦事時才發現自己的信用已不再“乾淨”,輕則耽誤辦事,如本案例王某開具無罪證明時才發現“自己”受過行政處罰;重則麻煩纏身,如梅州小夥將身份證借給老闆開廠,欠薪幾個月的老闆跑路後,工人們紛紛要求小夥支付薪水。

為避免類似的麻煩,提醒大家妥善保管和使用自己的身份證,不要輕易出借自己的身份證給他人使用,而且根據《身份證法》規定不管出借人還是借用人都有被公安機關處罰的風險。如果是盜用,甚至會構成刑事犯罪。

來源:麗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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