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曝光臺:高清大圖,徐軍梅速來林州法院履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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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原告李計生訴被告樑秋生物權糾紛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林合民初字第111號民事判決:被告樑秋生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計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0333.88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608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樑秋生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李計生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樑秋生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樑秋生
性別:男
年齡:63
身份證號:410521195611082518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桂林鎮平新莊村東新莊自然村53號
立案時間:2013年10月9日
執行案號:(2013)執字第1235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3)林合民初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30333.88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