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李軍亮訴被告王嵩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8)豫0581民初6045號民事判決:被告王嵩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軍亮借款4150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費7607.5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王嵩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李軍亮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嵩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王嵩
性別:男
年齡:43歲
身份證號:410521976****5058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龍安中路262號院1號樓3單元302號
舉報電話:(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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