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國強、林青霞'

"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施國強(身份號碼: 3505211985****7514)、

林青霞(身份號碼: 3503221989****4840):

原告林朗次與被告施國強、林青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68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施國強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立即歸還林朗次借款26 萬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林朗次對林青霞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200元,由施國強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承辦法官:李美好

聯繫電話:0595-88617206

"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施國強(身份號碼: 3505211985****7514)、

林青霞(身份號碼: 3503221989****4840):

原告林朗次與被告施國強、林青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68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施國強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立即歸還林朗次借款26 萬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林朗次對林青霞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200元,由施國強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承辦法官:李美好

聯繫電話:0595-88617206

施國強、林青霞"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