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該如何保管?聊城市魯西公證處:公證機構是最合適的遺囑“保管人”'

聊城 經濟 聊城晚報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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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該如何保管?聊城市魯西公證處:公證機構是最合適的遺囑“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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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繁榮,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房產價值的提升,給一些老年人帶來驚喜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困惑——子女多,房產怎麼處分?

2019年新年伊始,聊城市魯西公證處迎來一位老人,拿著自己手寫的兩份遺囑草稿,要求公證處給其做保管遺囑業務。

公證人員付秀敏在審查了其提供的身份證、戶口本及手寫遺囑草稿後,對其封存遺囑過程進行了錄像,並對該過程製作現場記錄,在履行了必要的審查審批程序後,為其出具了遺囑保管證書。

我國繼承法確立了遺囑自由的原則,簡單來說就是立遺囑人享有立遺囑的自由,同時也享有變更、撤銷遺囑的自由。然而,生活中不少人立遺囑後,卻忽視了對遺囑的保密和保管。大家往往以為立下遺囑就了結了心願,便草率地選定了遺囑保管人,殊不知卻可能與立遺囑的初衷背道而馳。

應該由誰來保管遺囑比較好呢?

顯然,為了遺囑的保密性,防止毀損、滅失,將遺囑放在有保管服務能力的第三方機構保管,比起其他方式具有明顯優勢。依據《公證法》的有關規定,公證機構是法定的遺囑保管機構,作為無利益偏袒、中立的第三方,是最合適的遺囑“保管人”。

對此,付秀敏解釋說,遺囑保管可以解決遺囑人立完遺囑以後,不便自行保管遺囑的問題,因此,將遺囑密存至公證處,以便日後有關人員向公證處取回遺囑公證書。這樣做有利於解決遺囑人立完遺囑到生效這段時間,遺囑公證書的放置問題,從而保護遺囑人合法、自由處置自己的遺產的權利。

更關鍵的是,由公證處做遺囑“保管人”,立遺囑人不用擔憂自己的遺囑文書被不必要的相關人員知悉,從而無法在遺囑中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安排自己的遺產,當然,除了有助於提高當事人處分財產的效率以外,這對於預防和減少家庭經濟糾紛具有積極作用,擴大了公證程序解決紛爭的功能。

趙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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