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進行時丨武都區法院公開宣判宋某森等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兩當 隴南 隴南武都社保局 2019-06-13
掃黑除惡進行時丨武都區法院公開宣判宋某森等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6月10日,隴南市武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宋某森等6名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宋某森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其餘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五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的罰金。該案是武都區法院審判的首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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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都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森、宋某、朱某朋、仵某平、張某斌、劉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場地、賭具及資金,採用打麻將、砸金花、十點半等方式進行賭博並從中抽頭漁利,持續時間長,作案次數多,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宋某森、宋某、朱某朋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宋某森先後糾集被告人仵某平、宋某、張某斌、朱某朋、劉某等人長期在兩當縣開設賭場,並在開設賭場的過程中多次以騷擾或者舉報相威脅,迫使他人同意共同開設賭場。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各被告人糾集在一起,又實施了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在該犯罪組織中,被告人宋某森作用突出,起指揮、領導作用;被告人宋某、朱某朋、張某斌、仵某平、劉某等人長期接受宋某森安排、指揮,共同實施多次犯罪,形成了固定的犯罪組織,構成犯罪集團。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被告人宋建森等人的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特徵,系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宋建森系首要分子,應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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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武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宋某森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朱某朋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仵某平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張某斌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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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武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嚴重妨礙生產,敗壞社會風氣,而且往往容易誘發盜竊、搶劫、故意傷害等犯罪。該案的依法公開宣判,對有效打擊利用開設賭場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的惡勢力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隴南市武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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