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往南京受審的劊子手,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審判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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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往南京受審的劊子手,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審判經過
押往南京受審的劊子手,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審判經過
押往南京受審的劊子手,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審判經過
押往南京受審的劊子手,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審判經過
押往南京受審的劊子手,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審判經過
押往南京受審的劊子手,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審判經過
押往南京受審的劊子手,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審判經過
押往南京受審的劊子手,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審判經過
押往南京受審的劊子手,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審判經過
日本侵華圖志
1/11 戰後,中國審判日本戰犯是依據《波茨坦公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和中國政府的有關法律進行的。按照《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相關規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對象是甲級戰犯,而乙級戰犯(戰爭罪)、丙級戰犯(違反人道罪)則直接由受害國組成的軍事法庭審判。圖為南京民眾聚集在國防部軍事法庭大門口,要求進去旁聽審判日本戰犯。
2/11 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於1946年2月15日成立。法庭初名“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國防部成立後正式易名為“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石美瑜任庭長,王家楣任主任檢察官,李波、徐乃堃、高碩仁、施泳等為檢察官,陸起、李元慶、林建鵬、葉在增、孫建中、龍鍾煌、張體坤等為審判官。圖為1947年1月28日,石美瑜指揮軍事法庭檢調人員與法醫多人在南京中華門外挖掘受害者的骨骼。
3/11 該法庭因直屬國防部,審判的對象主要是由國防部和司法行政部送交的、各地法庭遞解的、戰犯管理處移交的、其他審判戰犯軍事法庭移來的戰爭罪犯,以及中國駐日代表團引渡的戰爭罪犯。侵華日軍制造的南京大屠殺一案,由於案情重大,影響深遠,則由該法庭全權負責審理。圖為1947年3月10日,出席審理戰犯法庭的國內外各界人士。
4/11 圖為南京審判時,南京市民出庭作證。
5/11 圖為1947年2月25日,石美瑜在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前留影。〔《老照片》第32輯,第90頁〕
6/11 圖為1947年2月25日,戰犯谷壽夫在南京法庭上受審的情景。
7/11 圖為中國軍事法庭審判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
8/11 圖為南京市民出席旁聽審判谷壽夫。
9/11 圖為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庭長石美瑜宣讀判詞。
10/11 1947年3月10日,南京戰犯日軍法庭對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做出判決,谷壽夫被判處死刑。圖為1947年4月26日,被判處死刑的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被押往中華門外雨花臺刑場處決。
11/11 以上圖文選自《日本侵華圖志》第二十五卷《投降與受審》,姜良芹編著,山東畫報出版社2015年5月出版。《日本侵華圖志》共二十五卷,南京大學資深榮譽教授張憲文主編。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南京大學中華民國史研究中心、山東畫報出版社有限公司合作項目,併入選“十二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項目,國家新聞出版改革發展項目庫 2014 年度入庫項目。
201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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