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請自來醉酒後死亡,同桌吃飯的情人因未盡照顧義務被判賠償14.1萬元

民法 跳槽那些事兒 酒店 夜宵 周到客戶端 2019-05-09

謝某與女友、同事在餐館吃夜宵快要結束時,女子姚某不請自來自行飲酒。散席後,留下姚某一人在餐館,後因醉酒死亡。姚某的親屬將謝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謝某應擔責20%,賠償原告姚某親屬14.1萬餘元,駁回原告姚某親屬其餘訴訟請求。

“不請自來”吃飯後醉酒身亡

2018年3月23日22時30分左右,謝某與同事於某、田某從美髮店下班後至浦東惠南鎮一家湖南湘菜館吃夜宵,三人點了菜和白酒,之後謝某的女友劉某也趕來一起吃飯。

23時15分許,謝某的情人、沒被邀請的姚某也趕至該餐館吃飯、喝酒。而此時,謝某等四人已吃完,故先行離開,留下姚某一人在餐館獨飲。

謝某離開後在附近一家酒店開房休息。

翌日凌晨1時左右,謝某打電話給姚某,接電話的卻是餐館老闆鄭某,他告知謝某,姚某喝醉了,要其接走姚某。謝某趕至餐館並與鄭某一起將姚某扶至酒店房間休息。

上午9時左右,謝某離開房間去上班時,姚某依舊睡著。中午11時左右,謝某回到該房間,發現姚某已處於昏迷狀態,遂打“110”及“120”,民警及醫護人員到現場後,發現姚某已死亡。

另查明,公安機關在居民死亡確認書上記載姚某死亡的原因是猝死。

不請自來醉酒後死亡,同桌吃飯的情人因未盡照顧義務被判賠償14.1萬元

圖文無關

原被告雙方法庭上爭辯

2018年7月,姚某的親屬將謝某及女友劉某、同事於某、田某及餐館老闆鄭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按70%的責任賠償共計48萬餘元。

原告姚某親屬訴稱,謝某、於某、田某、劉某因共同飲酒致受害人姚某處於危險狀態,謝某在確認姚某醉酒不醒的情況下,未能及時通知其家人,未能及時送往醫院就醫,在其昏迷不醒的情況下又未能妥善照顧,將其獨自留在酒店中。

鄭某作為餐館經營者,在消費者出現醉酒昏迷的狀況時未能及時採取妥善措施,未能及時將其送醫救治。上述五名被告的過錯行為最終導致姚某死亡,應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謝某辯稱,姚某當天晚上到餐館,是自己過去的,沒任何人邀請,之後也是自行喝酒,沒有任何人勸她喝酒。因此,其對姚某的死亡沒有任何責任。發現姚某過量飲酒後,其已盡到了照顧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鄭某、於某、田某、劉某均辯稱沒有責任,幾個人下班後吃飯喝酒,沒有組局,更沒有邀請姚某,期間還勸姚某不要喝酒。受害人已是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不請自來醉酒後死亡,同桌吃飯的情人因未盡照顧義務被判賠償14.1萬元

法院判謝某擔責二成賠償

法院認為,姚某不請自來,主觀上被告與姚某之間並不存在共同飲酒的意願,客觀上姚某趕至餐館時被告餐飲已基本結束,故被告與姚某應不屬於共同飲酒人。

然而,謝某作為與其存在特殊情感身份關係的人員,對姚某負有注意義務。從姚某醉酒後到死亡的事實上看,謝某顯然未充分盡到照顧、通知的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於某、田某、劉某雖一起參與會餐,但姚某到餐館時其用餐已基本結束,不存在對其敬酒、勸酒行為,故沒有過錯,對其死亡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在姚某醉酒及其他被告已離開餐館的情況下,餐館老闆鄭某是無法與姚某家屬及與姚某有密切關係人聯繫的。後在姚某醉酒不接電話時,鄭某主動告知姚某情況,並與謝某一起將姚某扶至酒店休息,已盡到作為餐館經營者的通知和保護義務,故對姚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姚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明白過量飲酒可能對自己身體造成危害,但姚某漠視存在的危害性,過量飲酒,對自身死亡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關於原告因姚某死亡而產生的合理損失計67.2萬餘元,由被告謝某賠償20%即13.4萬餘元,加上律師代理費7000元,謝某實際應賠償原告14.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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