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3項優惠你享受到了嗎?'

技術 軟件 電腦 藥品 CMA分享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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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稅收環境,促進企業快速健康成長,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幫助企業不斷增強轉型升級的動力,其中就包括對企業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具體如何規定,小編給您梳理好了↓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所有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1.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餘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後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享受條件】

1.前述第一項優惠中儀器、設備要專門用於研發,且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

2.前述第二項優惠中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

3.前述第三項優惠中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且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製造業及部分服務業企業符合條件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

【享受主體】

全部製造業領域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

【優惠內容】

1.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六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4.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享受條件】

製造業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7)》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製造業及部分服務業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

【享受主體】

全部製造業領域、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1.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六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為《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責任編輯:惠贊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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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稅收環境,促進企業快速健康成長,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幫助企業不斷增強轉型升級的動力,其中就包括對企業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具體如何規定,小編給您梳理好了↓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所有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1.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餘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後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享受條件】

1.前述第一項優惠中儀器、設備要專門用於研發,且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

2.前述第二項優惠中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

3.前述第三項優惠中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且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製造業及部分服務業企業符合條件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

【享受主體】

全部製造業領域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

【優惠內容】

1.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六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4.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享受條件】

製造業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7)》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製造業及部分服務業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

【享受主體】

全部製造業領域、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1.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六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為《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責任編輯:惠贊瑾)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3項優惠你享受到了嗎?

摘自中國會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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