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檢脫鉤違法記錄,別光靠車主較真'

技術 交通 法律 沈春耀 吉林 吉林市 半島網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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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淳藝

吉林朱先生在辦理機動車年檢時,因為有20條違法行為沒有處理,車管所沒有發放車輛檢驗合格標誌,朱先生於是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審理認定,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以交通違法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行為違法。交警支隊不服上訴。日前,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7月16日《北京青年報》)

將機動車年檢與交通違法處理掛鉤,違法處理完畢才能發放檢驗合格證,這是各地的普遍做法。交警部門拿出的依據往往是公安部出臺的《機動車登記規定》。但《道路交通法》明確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作為下位法,《機動車登記規定》將機動車年檢與違法處理掛鉤,違背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有悖法律優先原則。

為此,多地車主紛紛將車管所告上法庭。從2008年到2018年,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類似案例有將近60件,多數車主訴求都得到了法院支持。不過,年檢脫鉤違法記錄不能光靠車主較真。這既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也提高了維權成本。而且,即使法院判定車主勝訴,也並不意味著其他車主可以“照方抓藥”。

去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透露,已收到針對“將處理違法作為機動車年檢前提條件”的審查建議,將與制定機關深入溝通並督促解決。希望在全國人大的介入下,通過調整頂層設計,推動機動車年檢早日與違法處理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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