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 | 電子證據 基於不同場景的取證要點與第三方電子存證的應用'

技術 知識產權 軟件 法務 攝影 地產法務沙龍 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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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電子證據 基於不同場景的取證要點與第三方電子存證的應用

導言

電子證據,又稱“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後新增的證據種類,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隨著信息化和電子化的普及,訴訟中的大量證據都開始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呈現,而電子數據固有的虛擬性、易消亡、易篡改,技術依賴性強等特徵也使得電子數據在生成、存儲、傳輸和提交四個階段十分容易出現紕漏。為適應司法實踐中的需求,近年來,第三方電子存證平臺開始不斷湧現,北京、浙江、廣東等地的高院也頻頻組織與之相關的研討會,並且已就部分問題達成一定共識,筆者參考相關資料,將電子證據收集和固定的相關要點提煉總結成文,供讀者參考。

為便利實務應用,筆者按照不同的應用場景,將文章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一、僅需證明文件在某時點已形成且未經篡改的情形

二、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網頁證據)

三、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電子郵件)

四、特殊情形:利用翻牆軟件獲得的證據

五、手機端電子證據的取證(包括手機應用、即時通信軟件的聊天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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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電子證據,又稱“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後新增的證據種類,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隨著信息化和電子化的普及,訴訟中的大量證據都開始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呈現,而電子數據固有的虛擬性、易消亡、易篡改,技術依賴性強等特徵也使得電子數據在生成、存儲、傳輸和提交四個階段十分容易出現紕漏。為適應司法實踐中的需求,近年來,第三方電子存證平臺開始不斷湧現,北京、浙江、廣東等地的高院也頻頻組織與之相關的研討會,並且已就部分問題達成一定共識,筆者參考相關資料,將電子證據收集和固定的相關要點提煉總結成文,供讀者參考。

為便利實務應用,筆者按照不同的應用場景,將文章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一、僅需證明文件在某時點已形成且未經篡改的情形

二、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網頁證據)

三、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電子郵件)

四、特殊情形:利用翻牆軟件獲得的證據

五、手機端電子證據的取證(包括手機應用、即時通信軟件的聊天記錄等)

實務 | 電子證據 基於不同場景的取證要點與第三方電子存證的應用

一、僅需證明文件在某時點已形成且未經篡改的情形

此情形下比較典型的場景是知識產權確權。例如,著作權人在完成作品時,可及時對作品進行收集和固定,以便在之後可能產生的侵權之訴中證明自身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這種情形下,當然可以選擇進行公證。但公證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公證的成本高,尤其是對於批量產生的作品(例如攝影作品)或者標的額不大的案件,採取公證保全證據可能會得不償失;另一方面,辦理公證的時間成本也比較高,例如聯絡公證處、等待安排公證員、最終出具公證書,前後至少要一週的時間,如果是批量作品,可能等待的時間會更長。所以,總體而言,通過公證方式進行固證不夠高效便捷,時效性也不強。

除公證之外,目前實踐中比較常用且普遍得到認可的方式就是應用可信時間戳來固定證據。可信時間戳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證據固化服務是10元/時間戳1次,並且用戶註冊後可自行在網上操作,大大降低了固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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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電子證據,又稱“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後新增的證據種類,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隨著信息化和電子化的普及,訴訟中的大量證據都開始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呈現,而電子數據固有的虛擬性、易消亡、易篡改,技術依賴性強等特徵也使得電子數據在生成、存儲、傳輸和提交四個階段十分容易出現紕漏。為適應司法實踐中的需求,近年來,第三方電子存證平臺開始不斷湧現,北京、浙江、廣東等地的高院也頻頻組織與之相關的研討會,並且已就部分問題達成一定共識,筆者參考相關資料,將電子證據收集和固定的相關要點提煉總結成文,供讀者參考。

為便利實務應用,筆者按照不同的應用場景,將文章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一、僅需證明文件在某時點已形成且未經篡改的情形

二、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網頁證據)

三、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電子郵件)

四、特殊情形:利用翻牆軟件獲得的證據

五、手機端電子證據的取證(包括手機應用、即時通信軟件的聊天記錄等)

實務 | 電子證據 基於不同場景的取證要點與第三方電子存證的應用

一、僅需證明文件在某時點已形成且未經篡改的情形

此情形下比較典型的場景是知識產權確權。例如,著作權人在完成作品時,可及時對作品進行收集和固定,以便在之後可能產生的侵權之訴中證明自身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這種情形下,當然可以選擇進行公證。但公證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公證的成本高,尤其是對於批量產生的作品(例如攝影作品)或者標的額不大的案件,採取公證保全證據可能會得不償失;另一方面,辦理公證的時間成本也比較高,例如聯絡公證處、等待安排公證員、最終出具公證書,前後至少要一週的時間,如果是批量作品,可能等待的時間會更長。所以,總體而言,通過公證方式進行固證不夠高效便捷,時效性也不強。

除公證之外,目前實踐中比較常用且普遍得到認可的方式就是應用可信時間戳來固定證據。可信時間戳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證據固化服務是10元/時間戳1次,並且用戶註冊後可自行在網上操作,大大降低了固證成本。

實務 | 電子證據 基於不同場景的取證要點與第三方電子存證的應用

可信時間戳服務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https://www.tsa.cn/)提供,該機構是國家授時中心和聯合信任共同創建的我國唯一權威可信時間戳服務機構(TSA)。可信時間戳主要依靠哈希算法國家授時中心實現其功能。

具體而言,哈希算法(HASH)具有單向性、易計算、易壓縮、抗碰撞、高靈敏性的特點。用戶提交的任何電子文件經過哈希函數的計算,均可生成固定長度的哈希值。並且獲得哈希值的第三方無法通過反向運算還原出用戶提交的電子文件。

在使用可信時間戳服務過程中,用戶向可信時間戳網站提交電子文件,系統將會自動利用哈希函數運算該文件的哈希值,並將哈希值提交給TSA。此後,TSA和時間綁定進行簽名和加密運算,之後再生成一個國際標準證書返還給用戶,這樣就完成了一次認證過程。在前述過程中,與TSA綁定的時間來自於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因此可以保證該文件在這一時點已經存在。而哈希算法的高靈敏性保障了文件此後無法再經篡改。如果用戶對已提交的電子文件進行任何修改,哈希值就會發生變化,庭審勘驗時,修改後的文件將無法完成與哈希值的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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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電子證據,又稱“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後新增的證據種類,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隨著信息化和電子化的普及,訴訟中的大量證據都開始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呈現,而電子數據固有的虛擬性、易消亡、易篡改,技術依賴性強等特徵也使得電子數據在生成、存儲、傳輸和提交四個階段十分容易出現紕漏。為適應司法實踐中的需求,近年來,第三方電子存證平臺開始不斷湧現,北京、浙江、廣東等地的高院也頻頻組織與之相關的研討會,並且已就部分問題達成一定共識,筆者參考相關資料,將電子證據收集和固定的相關要點提煉總結成文,供讀者參考。

為便利實務應用,筆者按照不同的應用場景,將文章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一、僅需證明文件在某時點已形成且未經篡改的情形

二、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網頁證據)

三、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電子郵件)

四、特殊情形:利用翻牆軟件獲得的證據

五、手機端電子證據的取證(包括手機應用、即時通信軟件的聊天記錄等)

實務 | 電子證據 基於不同場景的取證要點與第三方電子存證的應用

一、僅需證明文件在某時點已形成且未經篡改的情形

此情形下比較典型的場景是知識產權確權。例如,著作權人在完成作品時,可及時對作品進行收集和固定,以便在之後可能產生的侵權之訴中證明自身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這種情形下,當然可以選擇進行公證。但公證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公證的成本高,尤其是對於批量產生的作品(例如攝影作品)或者標的額不大的案件,採取公證保全證據可能會得不償失;另一方面,辦理公證的時間成本也比較高,例如聯絡公證處、等待安排公證員、最終出具公證書,前後至少要一週的時間,如果是批量作品,可能等待的時間會更長。所以,總體而言,通過公證方式進行固證不夠高效便捷,時效性也不強。

除公證之外,目前實踐中比較常用且普遍得到認可的方式就是應用可信時間戳來固定證據。可信時間戳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證據固化服務是10元/時間戳1次,並且用戶註冊後可自行在網上操作,大大降低了固證成本。

實務 | 電子證據 基於不同場景的取證要點與第三方電子存證的應用

可信時間戳服務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https://www.tsa.cn/)提供,該機構是國家授時中心和聯合信任共同創建的我國唯一權威可信時間戳服務機構(TSA)。可信時間戳主要依靠哈希算法國家授時中心實現其功能。

具體而言,哈希算法(HASH)具有單向性、易計算、易壓縮、抗碰撞、高靈敏性的特點。用戶提交的任何電子文件經過哈希函數的計算,均可生成固定長度的哈希值。並且獲得哈希值的第三方無法通過反向運算還原出用戶提交的電子文件。

在使用可信時間戳服務過程中,用戶向可信時間戳網站提交電子文件,系統將會自動利用哈希函數運算該文件的哈希值,並將哈希值提交給TSA。此後,TSA和時間綁定進行簽名和加密運算,之後再生成一個國際標準證書返還給用戶,這樣就完成了一次認證過程。在前述過程中,與TSA綁定的時間來自於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因此可以保證該文件在這一時點已經存在。而哈希算法的高靈敏性保障了文件此後無法再經篡改。如果用戶對已提交的電子文件進行任何修改,哈希值就會發生變化,庭審勘驗時,修改後的文件將無法完成與哈希值的校驗。

實務 | 電子證據 基於不同場景的取證要點與第三方電子存證的應用

(圖片來源於: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官網)

對於採用可信時間戳方式固定的證據,目前絕大部分法院是認可的,但也有少部分未予支持的判例。

例如,在(2016)閩民終1485號案件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

首先,可信時間戳是解決電子簽名有效性和數據電文(電子文件)時間權威問題的有效方式。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中所記載的時間文件(tsa)是以附件形式存在的,但原告提交的附件光盤並沒有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簽註的封條,本院無法確認從光盤內容中打印的截圖頁面出自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所提供的光盤。由於原告用於證明被告侵權事實的光盤打印截圖與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中所記載的附件光盤內容無法對應,因此在無其它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原告主張被告侵權事實,法院不予採信。

其次,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並非法定的認證服務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相應法定條件,同時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後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且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佈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而原告並沒有提供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具有電子認證服務資格的相關證據,據此,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所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用於證明被告侵權的效力法院不予認定。

前述判決提到了兩個不予採信的理由,一個是法院認為無法將原告提交的光盤內容與時間戳服務器中的文件做一致性認定,這似乎是證據提交形式的問題,但描述的不夠清楚,此處不再討論;另一個是法院認為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缺少應具備的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筆者這裡僅就第二個理由做一下澄清。

事實上,根據朝陽區法院對第三方電子數據平臺的調研結論,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包括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在內的第三方電子數據平臺並無特定的資質要求。而福建高院在判決所提到的《電子簽名法》中對於資質的要求,其實是僅針對“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主體。電子認證服務是保障電子政務電子簽名安全可靠和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重要基礎性服務,與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所進行的固定電子證據的服務不是一個概念。所以,不具備《電子簽名法》中規定的資質並不能構成否定時間戳效力的正當理由。

但可信時間戳技術也有其侷限,如前所述,該工具僅能證明“某電子文件在某時點已形成且未經篡改”,如果需要向法院提交網頁證據,僅將網頁保存下來並用可信時間戳進行固定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向法院證明網頁抓取的過程、網頁本身是否客觀真實存在等等。所以,在更為複雜的取證場景中,可信時間戳將作為用戶的一個輔助工具,與其他軟件共同搭配使用。具體內容將在下文詳述。

二、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網頁證據)

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是十分普遍的,使用頻率較高的兩個場景就是網頁證據和電子郵件的收集和固定。但這兩部分的側重點並不完全相同,因此筆者將其區分為兩個部分進行介紹。

對於網頁證據而言,自然也是可以申請公證的。但除了前面所述的公證費用高昂、辦理時間長的弊端外,還存在其他硬傷。例如,公證處本身有上下班時間,並且每逢節假日休息。對於僅發生在公證處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的侵權行為而言,協調公證員的時間就比較困難。另外,假設某自然人利用互聯網對當事人進行誹謗,造成惡劣影響後隨即刪帖,這種情形下,從發帖到刪帖,整個過程可能只有幾個小時,如果申請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恐怕難以滿足時效性的要求。所以,前述情形下,可以考慮使用錄屏軟件時間戳技術共同完成電子證據的收集和固定。

所謂“錄屏”,即屏幕錄製軟件,可以將用戶在PC端界面的操作步驟和過程通過視頻的方式記錄下來。錄屏結束後,用戶可再將錄屏軟件生成的視頻文件上傳到可信時間戳中,達到文件防篡改的效果。

錄屏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1.清潔性檢查

登錄目標網頁之前,用戶需要對電腦進行殺毒和清潔性檢查。“清潔性檢查”是指對相關計算機或電子設備中的軟件系統、功能、配置進行查看或固定,以便保證計算機的安全性和網頁來源的真實性。本步驟操作不規範將導致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存疑,無法被法院採信。

清潔性檢查的具體步驟可參考中國公證協會《關於辦理保全互聯網電子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和《可信時間戳互聯網電子數據取證及固化保全》的相關指導操作,具體可分為如下幾個步驟:

1) 本地環境監測,全盤掃描病毒及插件;

2) 打開任務管理器(Ctrl+Alt+Delete),查看程序與進程;

3) 清除本地DNS記錄緩存;

4) 在瀏覽器Internet選項下的“鏈接”中點擊“局域網”設置,確保沒有連接代理;

5) 檢查hosts記錄(保證沒有鏈接到虛擬網站);

6) 在命令窗口輸入“ipconfig/all”查看本地電腦的IP地址;

7) 通過“ping”+公共權威網站(例如人民網、鳳凰網等),證明電腦所連接的網絡環境真實;

8) Ping+目標頁面域名;

9) 輸入tracert+目標網頁域名。

2.時間校準

在進入目標頁面前,以及將目標網站信息(截屏或其他文件)上傳至時間戳後,建議訪問一下帶有日期標識的網頁,例如國家授時中心的官網(https://www.ntsc.ac.cn/)或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的官網(https://www.tsa.cn/)

3. 保存目標網站信息的要點

  • 查找目標網站的方式應當先進入搜索引擎,再通過關鍵詞檢索的方式點擊進入,避免直接輸入目標網站的網址、跳轉進入;
  • 保存目標網頁信息可以選擇截屏,也可以選擇另存為其他類型的電子文件(例如PDF格式),我們推薦後者。如果採用截屏的,應當保證網頁的完整性以及每個截屏之間的無縫接續和無遺漏;
  • 保存下來的目標網站信息及時上傳到可信時間戳服務器中,並生成時間戳證書

除錄屏+時間戳技術外,為了還原用戶操作的環境和場景,同時也為向法院展示用戶操作電腦鍵盤的過程,在進行錄屏的同時,通常還需要有外部攝像/外置錄像機記錄用戶操作的全過程。

錄屏和外部錄像結束後,用戶需再將錄屏軟件和外部錄像設備形成的視頻軟件上傳到可信時間戳服務器上,以便達到防篡改的目的。

總結下來,通過第三方電子證據平臺進行固證,最終需向法院提交1)兩個視頻文件(錄屏文件+外部攝像文件);2)目標網頁的相關文件;以及3)前述電子文件相應的時間戳證書。

目前市面上可用的帶有網頁證據固定功能的第三方電子證據平臺已經非常多,包括存證雲、IP360、公證雲、保全網等等,並且費用相比於公證而言更為低廉。

前述平臺既有“分步驟”的模式,也有“一站式”模式。上文中描述的即是網頁存證的各個步驟,而“一站式”存證平臺只是不同程度地實現了前述操作的自動化。用戶只需要登錄平臺,運行軟件,電腦便可以自動完成清潔性檢查、根據用戶輸入的url地址自動抓取網頁等操作。例如,美亞柏科公司開發的存證雲軟件的【提取網頁】模塊就可以實現前述自動化操作,但該功能主要針對可公開訪問的單個網頁,對於需要登錄或者多級跳轉的網頁、或者網絡視頻則無法適用。這種情況下,還是需要用戶分步驟實施前述操作。通常來講,其他軟件以及存證雲軟件下的【錄像】模塊都會實現清潔性檢查的自動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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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電子證據,又稱“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後新增的證據種類,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隨著信息化和電子化的普及,訴訟中的大量證據都開始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呈現,而電子數據固有的虛擬性、易消亡、易篡改,技術依賴性強等特徵也使得電子數據在生成、存儲、傳輸和提交四個階段十分容易出現紕漏。為適應司法實踐中的需求,近年來,第三方電子存證平臺開始不斷湧現,北京、浙江、廣東等地的高院也頻頻組織與之相關的研討會,並且已就部分問題達成一定共識,筆者參考相關資料,將電子證據收集和固定的相關要點提煉總結成文,供讀者參考。

為便利實務應用,筆者按照不同的應用場景,將文章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一、僅需證明文件在某時點已形成且未經篡改的情形

二、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網頁證據)

三、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電子郵件)

四、特殊情形:利用翻牆軟件獲得的證據

五、手機端電子證據的取證(包括手機應用、即時通信軟件的聊天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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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僅需證明文件在某時點已形成且未經篡改的情形

此情形下比較典型的場景是知識產權確權。例如,著作權人在完成作品時,可及時對作品進行收集和固定,以便在之後可能產生的侵權之訴中證明自身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這種情形下,當然可以選擇進行公證。但公證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公證的成本高,尤其是對於批量產生的作品(例如攝影作品)或者標的額不大的案件,採取公證保全證據可能會得不償失;另一方面,辦理公證的時間成本也比較高,例如聯絡公證處、等待安排公證員、最終出具公證書,前後至少要一週的時間,如果是批量作品,可能等待的時間會更長。所以,總體而言,通過公證方式進行固證不夠高效便捷,時效性也不強。

除公證之外,目前實踐中比較常用且普遍得到認可的方式就是應用可信時間戳來固定證據。可信時間戳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證據固化服務是10元/時間戳1次,並且用戶註冊後可自行在網上操作,大大降低了固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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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時間戳服務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https://www.tsa.cn/)提供,該機構是國家授時中心和聯合信任共同創建的我國唯一權威可信時間戳服務機構(TSA)。可信時間戳主要依靠哈希算法國家授時中心實現其功能。

具體而言,哈希算法(HASH)具有單向性、易計算、易壓縮、抗碰撞、高靈敏性的特點。用戶提交的任何電子文件經過哈希函數的計算,均可生成固定長度的哈希值。並且獲得哈希值的第三方無法通過反向運算還原出用戶提交的電子文件。

在使用可信時間戳服務過程中,用戶向可信時間戳網站提交電子文件,系統將會自動利用哈希函數運算該文件的哈希值,並將哈希值提交給TSA。此後,TSA和時間綁定進行簽名和加密運算,之後再生成一個國際標準證書返還給用戶,這樣就完成了一次認證過程。在前述過程中,與TSA綁定的時間來自於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因此可以保證該文件在這一時點已經存在。而哈希算法的高靈敏性保障了文件此後無法再經篡改。如果用戶對已提交的電子文件進行任何修改,哈希值就會發生變化,庭審勘驗時,修改後的文件將無法完成與哈希值的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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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官網)

對於採用可信時間戳方式固定的證據,目前絕大部分法院是認可的,但也有少部分未予支持的判例。

例如,在(2016)閩民終1485號案件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

首先,可信時間戳是解決電子簽名有效性和數據電文(電子文件)時間權威問題的有效方式。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中所記載的時間文件(tsa)是以附件形式存在的,但原告提交的附件光盤並沒有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簽註的封條,本院無法確認從光盤內容中打印的截圖頁面出自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所提供的光盤。由於原告用於證明被告侵權事實的光盤打印截圖與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中所記載的附件光盤內容無法對應,因此在無其它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原告主張被告侵權事實,法院不予採信。

其次,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並非法定的認證服務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相應法定條件,同時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後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且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佈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而原告並沒有提供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具有電子認證服務資格的相關證據,據此,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所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用於證明被告侵權的效力法院不予認定。

前述判決提到了兩個不予採信的理由,一個是法院認為無法將原告提交的光盤內容與時間戳服務器中的文件做一致性認定,這似乎是證據提交形式的問題,但描述的不夠清楚,此處不再討論;另一個是法院認為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缺少應具備的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筆者這裡僅就第二個理由做一下澄清。

事實上,根據朝陽區法院對第三方電子數據平臺的調研結論,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包括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在內的第三方電子數據平臺並無特定的資質要求。而福建高院在判決所提到的《電子簽名法》中對於資質的要求,其實是僅針對“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主體。電子認證服務是保障電子政務電子簽名安全可靠和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重要基礎性服務,與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所進行的固定電子證據的服務不是一個概念。所以,不具備《電子簽名法》中規定的資質並不能構成否定時間戳效力的正當理由。

但可信時間戳技術也有其侷限,如前所述,該工具僅能證明“某電子文件在某時點已形成且未經篡改”,如果需要向法院提交網頁證據,僅將網頁保存下來並用可信時間戳進行固定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向法院證明網頁抓取的過程、網頁本身是否客觀真實存在等等。所以,在更為複雜的取證場景中,可信時間戳將作為用戶的一個輔助工具,與其他軟件共同搭配使用。具體內容將在下文詳述。

二、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網頁證據)

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是十分普遍的,使用頻率較高的兩個場景就是網頁證據和電子郵件的收集和固定。但這兩部分的側重點並不完全相同,因此筆者將其區分為兩個部分進行介紹。

對於網頁證據而言,自然也是可以申請公證的。但除了前面所述的公證費用高昂、辦理時間長的弊端外,還存在其他硬傷。例如,公證處本身有上下班時間,並且每逢節假日休息。對於僅發生在公證處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的侵權行為而言,協調公證員的時間就比較困難。另外,假設某自然人利用互聯網對當事人進行誹謗,造成惡劣影響後隨即刪帖,這種情形下,從發帖到刪帖,整個過程可能只有幾個小時,如果申請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恐怕難以滿足時效性的要求。所以,前述情形下,可以考慮使用錄屏軟件時間戳技術共同完成電子證據的收集和固定。

所謂“錄屏”,即屏幕錄製軟件,可以將用戶在PC端界面的操作步驟和過程通過視頻的方式記錄下來。錄屏結束後,用戶可再將錄屏軟件生成的視頻文件上傳到可信時間戳中,達到文件防篡改的效果。

錄屏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1.清潔性檢查

登錄目標網頁之前,用戶需要對電腦進行殺毒和清潔性檢查。“清潔性檢查”是指對相關計算機或電子設備中的軟件系統、功能、配置進行查看或固定,以便保證計算機的安全性和網頁來源的真實性。本步驟操作不規範將導致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存疑,無法被法院採信。

清潔性檢查的具體步驟可參考中國公證協會《關於辦理保全互聯網電子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和《可信時間戳互聯網電子數據取證及固化保全》的相關指導操作,具體可分為如下幾個步驟:

1) 本地環境監測,全盤掃描病毒及插件;

2) 打開任務管理器(Ctrl+Alt+Delete),查看程序與進程;

3) 清除本地DNS記錄緩存;

4) 在瀏覽器Internet選項下的“鏈接”中點擊“局域網”設置,確保沒有連接代理;

5) 檢查hosts記錄(保證沒有鏈接到虛擬網站);

6) 在命令窗口輸入“ipconfig/all”查看本地電腦的IP地址;

7) 通過“ping”+公共權威網站(例如人民網、鳳凰網等),證明電腦所連接的網絡環境真實;

8) Ping+目標頁面域名;

9) 輸入tracert+目標網頁域名。

2.時間校準

在進入目標頁面前,以及將目標網站信息(截屏或其他文件)上傳至時間戳後,建議訪問一下帶有日期標識的網頁,例如國家授時中心的官網(https://www.ntsc.ac.cn/)或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的官網(https://www.tsa.cn/)

3. 保存目標網站信息的要點

  • 查找目標網站的方式應當先進入搜索引擎,再通過關鍵詞檢索的方式點擊進入,避免直接輸入目標網站的網址、跳轉進入;
  • 保存目標網頁信息可以選擇截屏,也可以選擇另存為其他類型的電子文件(例如PDF格式),我們推薦後者。如果採用截屏的,應當保證網頁的完整性以及每個截屏之間的無縫接續和無遺漏;
  • 保存下來的目標網站信息及時上傳到可信時間戳服務器中,並生成時間戳證書

除錄屏+時間戳技術外,為了還原用戶操作的環境和場景,同時也為向法院展示用戶操作電腦鍵盤的過程,在進行錄屏的同時,通常還需要有外部攝像/外置錄像機記錄用戶操作的全過程。

錄屏和外部錄像結束後,用戶需再將錄屏軟件和外部錄像設備形成的視頻軟件上傳到可信時間戳服務器上,以便達到防篡改的目的。

總結下來,通過第三方電子證據平臺進行固證,最終需向法院提交1)兩個視頻文件(錄屏文件+外部攝像文件);2)目標網頁的相關文件;以及3)前述電子文件相應的時間戳證書。

目前市面上可用的帶有網頁證據固定功能的第三方電子證據平臺已經非常多,包括存證雲、IP360、公證雲、保全網等等,並且費用相比於公證而言更為低廉。

前述平臺既有“分步驟”的模式,也有“一站式”模式。上文中描述的即是網頁存證的各個步驟,而“一站式”存證平臺只是不同程度地實現了前述操作的自動化。用戶只需要登錄平臺,運行軟件,電腦便可以自動完成清潔性檢查、根據用戶輸入的url地址自動抓取網頁等操作。例如,美亞柏科公司開發的存證雲軟件的【提取網頁】模塊就可以實現前述自動化操作,但該功能主要針對可公開訪問的單個網頁,對於需要登錄或者多級跳轉的網頁、或者網絡視頻則無法適用。這種情況下,還是需要用戶分步驟實施前述操作。通常來講,其他軟件以及存證雲軟件下的【錄像】模塊都會實現清潔性檢查的自動化操作。

實務 | 電子證據 基於不同場景的取證要點與第三方電子存證的應用

對於外部攝像的問題,用戶既可以選擇通過攝像機/手機進行拍攝,也可以直接選擇能夠一併解決外置攝像的第三方電子存證平臺。例如公證雲、存證雲等軟件均可以通過調用電腦內置的攝像頭實現外部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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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電子證據 基於不同場景的取證要點與第三方電子存證的應用

導言

電子證據,又稱“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後新增的證據種類,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隨著信息化和電子化的普及,訴訟中的大量證據都開始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呈現,而電子數據固有的虛擬性、易消亡、易篡改,技術依賴性強等特徵也使得電子數據在生成、存儲、傳輸和提交四個階段十分容易出現紕漏。為適應司法實踐中的需求,近年來,第三方電子存證平臺開始不斷湧現,北京、浙江、廣東等地的高院也頻頻組織與之相關的研討會,並且已就部分問題達成一定共識,筆者參考相關資料,將電子證據收集和固定的相關要點提煉總結成文,供讀者參考。

為便利實務應用,筆者按照不同的應用場景,將文章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一、僅需證明文件在某時點已形成且未經篡改的情形

二、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網頁證據)

三、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電子郵件)

四、特殊情形:利用翻牆軟件獲得的證據

五、手機端電子證據的取證(包括手機應用、即時通信軟件的聊天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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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僅需證明文件在某時點已形成且未經篡改的情形

此情形下比較典型的場景是知識產權確權。例如,著作權人在完成作品時,可及時對作品進行收集和固定,以便在之後可能產生的侵權之訴中證明自身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這種情形下,當然可以選擇進行公證。但公證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公證的成本高,尤其是對於批量產生的作品(例如攝影作品)或者標的額不大的案件,採取公證保全證據可能會得不償失;另一方面,辦理公證的時間成本也比較高,例如聯絡公證處、等待安排公證員、最終出具公證書,前後至少要一週的時間,如果是批量作品,可能等待的時間會更長。所以,總體而言,通過公證方式進行固證不夠高效便捷,時效性也不強。

除公證之外,目前實踐中比較常用且普遍得到認可的方式就是應用可信時間戳來固定證據。可信時間戳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證據固化服務是10元/時間戳1次,並且用戶註冊後可自行在網上操作,大大降低了固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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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時間戳服務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https://www.tsa.cn/)提供,該機構是國家授時中心和聯合信任共同創建的我國唯一權威可信時間戳服務機構(TSA)。可信時間戳主要依靠哈希算法國家授時中心實現其功能。

具體而言,哈希算法(HASH)具有單向性、易計算、易壓縮、抗碰撞、高靈敏性的特點。用戶提交的任何電子文件經過哈希函數的計算,均可生成固定長度的哈希值。並且獲得哈希值的第三方無法通過反向運算還原出用戶提交的電子文件。

在使用可信時間戳服務過程中,用戶向可信時間戳網站提交電子文件,系統將會自動利用哈希函數運算該文件的哈希值,並將哈希值提交給TSA。此後,TSA和時間綁定進行簽名和加密運算,之後再生成一個國際標準證書返還給用戶,這樣就完成了一次認證過程。在前述過程中,與TSA綁定的時間來自於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因此可以保證該文件在這一時點已經存在。而哈希算法的高靈敏性保障了文件此後無法再經篡改。如果用戶對已提交的電子文件進行任何修改,哈希值就會發生變化,庭審勘驗時,修改後的文件將無法完成與哈希值的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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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官網)

對於採用可信時間戳方式固定的證據,目前絕大部分法院是認可的,但也有少部分未予支持的判例。

例如,在(2016)閩民終1485號案件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

首先,可信時間戳是解決電子簽名有效性和數據電文(電子文件)時間權威問題的有效方式。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中所記載的時間文件(tsa)是以附件形式存在的,但原告提交的附件光盤並沒有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簽註的封條,本院無法確認從光盤內容中打印的截圖頁面出自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所提供的光盤。由於原告用於證明被告侵權事實的光盤打印截圖與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中所記載的附件光盤內容無法對應,因此在無其它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原告主張被告侵權事實,法院不予採信。

其次,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並非法定的認證服務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相應法定條件,同時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後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且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佈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而原告並沒有提供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具有電子認證服務資格的相關證據,據此,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所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用於證明被告侵權的效力法院不予認定。

前述判決提到了兩個不予採信的理由,一個是法院認為無法將原告提交的光盤內容與時間戳服務器中的文件做一致性認定,這似乎是證據提交形式的問題,但描述的不夠清楚,此處不再討論;另一個是法院認為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缺少應具備的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筆者這裡僅就第二個理由做一下澄清。

事實上,根據朝陽區法院對第三方電子數據平臺的調研結論,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包括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在內的第三方電子數據平臺並無特定的資質要求。而福建高院在判決所提到的《電子簽名法》中對於資質的要求,其實是僅針對“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主體。電子認證服務是保障電子政務電子簽名安全可靠和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重要基礎性服務,與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所進行的固定電子證據的服務不是一個概念。所以,不具備《電子簽名法》中規定的資質並不能構成否定時間戳效力的正當理由。

但可信時間戳技術也有其侷限,如前所述,該工具僅能證明“某電子文件在某時點已形成且未經篡改”,如果需要向法院提交網頁證據,僅將網頁保存下來並用可信時間戳進行固定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向法院證明網頁抓取的過程、網頁本身是否客觀真實存在等等。所以,在更為複雜的取證場景中,可信時間戳將作為用戶的一個輔助工具,與其他軟件共同搭配使用。具體內容將在下文詳述。

二、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網頁證據)

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是十分普遍的,使用頻率較高的兩個場景就是網頁證據和電子郵件的收集和固定。但這兩部分的側重點並不完全相同,因此筆者將其區分為兩個部分進行介紹。

對於網頁證據而言,自然也是可以申請公證的。但除了前面所述的公證費用高昂、辦理時間長的弊端外,還存在其他硬傷。例如,公證處本身有上下班時間,並且每逢節假日休息。對於僅發生在公證處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的侵權行為而言,協調公證員的時間就比較困難。另外,假設某自然人利用互聯網對當事人進行誹謗,造成惡劣影響後隨即刪帖,這種情形下,從發帖到刪帖,整個過程可能只有幾個小時,如果申請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恐怕難以滿足時效性的要求。所以,前述情形下,可以考慮使用錄屏軟件時間戳技術共同完成電子證據的收集和固定。

所謂“錄屏”,即屏幕錄製軟件,可以將用戶在PC端界面的操作步驟和過程通過視頻的方式記錄下來。錄屏結束後,用戶可再將錄屏軟件生成的視頻文件上傳到可信時間戳中,達到文件防篡改的效果。

錄屏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1.清潔性檢查

登錄目標網頁之前,用戶需要對電腦進行殺毒和清潔性檢查。“清潔性檢查”是指對相關計算機或電子設備中的軟件系統、功能、配置進行查看或固定,以便保證計算機的安全性和網頁來源的真實性。本步驟操作不規範將導致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存疑,無法被法院採信。

清潔性檢查的具體步驟可參考中國公證協會《關於辦理保全互聯網電子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和《可信時間戳互聯網電子數據取證及固化保全》的相關指導操作,具體可分為如下幾個步驟:

1) 本地環境監測,全盤掃描病毒及插件;

2) 打開任務管理器(Ctrl+Alt+Delete),查看程序與進程;

3) 清除本地DNS記錄緩存;

4) 在瀏覽器Internet選項下的“鏈接”中點擊“局域網”設置,確保沒有連接代理;

5) 檢查hosts記錄(保證沒有鏈接到虛擬網站);

6) 在命令窗口輸入“ipconfig/all”查看本地電腦的IP地址;

7) 通過“ping”+公共權威網站(例如人民網、鳳凰網等),證明電腦所連接的網絡環境真實;

8) Ping+目標頁面域名;

9) 輸入tracert+目標網頁域名。

2.時間校準

在進入目標頁面前,以及將目標網站信息(截屏或其他文件)上傳至時間戳後,建議訪問一下帶有日期標識的網頁,例如國家授時中心的官網(https://www.ntsc.ac.cn/)或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的官網(https://www.tsa.cn/)

3. 保存目標網站信息的要點

  • 查找目標網站的方式應當先進入搜索引擎,再通過關鍵詞檢索的方式點擊進入,避免直接輸入目標網站的網址、跳轉進入;
  • 保存目標網頁信息可以選擇截屏,也可以選擇另存為其他類型的電子文件(例如PDF格式),我們推薦後者。如果採用截屏的,應當保證網頁的完整性以及每個截屏之間的無縫接續和無遺漏;
  • 保存下來的目標網站信息及時上傳到可信時間戳服務器中,並生成時間戳證書

除錄屏+時間戳技術外,為了還原用戶操作的環境和場景,同時也為向法院展示用戶操作電腦鍵盤的過程,在進行錄屏的同時,通常還需要有外部攝像/外置錄像機記錄用戶操作的全過程。

錄屏和外部錄像結束後,用戶需再將錄屏軟件和外部錄像設備形成的視頻軟件上傳到可信時間戳服務器上,以便達到防篡改的目的。

總結下來,通過第三方電子證據平臺進行固證,最終需向法院提交1)兩個視頻文件(錄屏文件+外部攝像文件);2)目標網頁的相關文件;以及3)前述電子文件相應的時間戳證書。

目前市面上可用的帶有網頁證據固定功能的第三方電子證據平臺已經非常多,包括存證雲、IP360、公證雲、保全網等等,並且費用相比於公證而言更為低廉。

前述平臺既有“分步驟”的模式,也有“一站式”模式。上文中描述的即是網頁存證的各個步驟,而“一站式”存證平臺只是不同程度地實現了前述操作的自動化。用戶只需要登錄平臺,運行軟件,電腦便可以自動完成清潔性檢查、根據用戶輸入的url地址自動抓取網頁等操作。例如,美亞柏科公司開發的存證雲軟件的【提取網頁】模塊就可以實現前述自動化操作,但該功能主要針對可公開訪問的單個網頁,對於需要登錄或者多級跳轉的網頁、或者網絡視頻則無法適用。這種情況下,還是需要用戶分步驟實施前述操作。通常來講,其他軟件以及存證雲軟件下的【錄像】模塊都會實現清潔性檢查的自動化操作。

實務 | 電子證據 基於不同場景的取證要點與第三方電子存證的應用

對於外部攝像的問題,用戶既可以選擇通過攝像機/手機進行拍攝,也可以直接選擇能夠一併解決外置攝像的第三方電子存證平臺。例如公證雲、存證雲等軟件均可以通過調用電腦內置的攝像頭實現外部拍攝。

實務 | 電子證據 基於不同場景的取證要點與第三方電子存證的應用

在將視頻軟件進行上傳的功能上,各個平臺之間也有區別。如果僅是用戶自行使用錄屏軟件和外部攝像進行操作,則需要在視頻結束後再進行上傳。但也有平臺可以自動生成屏幕錄製的視頻,並且可以一鍵上傳。相比之下,我們更推薦後者。因為防篡改功能需要在視頻上傳後方能實現,結束錄像後、上傳視頻前仍然存在對視頻進行剪輯和修改的可能性,所以中間間隔的時間越短越好,這也是錄屏結束前需要校驗時間的必要性在。

目前法院對於使用第三方電子存證平臺固定網頁證據的認可度還是比較高的,但也有部分法院認為網頁存證系用戶自行操作,因此不予採信。我們建議律師或法務在使用第三方平臺進行電子固證前,先就法院對新事物的接受程度進行調研,在舉證過程中多與法院交流,同時附上其他法院支持第三方平臺的案例進行佐證。但隨著電子證據平臺的普及,前述情形出現的概率在不斷降低,判例中不予支持的案例大多都是因為用戶自己操作不規範導致的,因此建議用戶結合最高院及當地法院關於電子證據認定的裁判規則在事前詳細論證好固證方案和操作步驟。

Q&A:百度快照是否可以證明網頁的形成時間?

實踐中,也有某些案件的當事人試圖通過提交百度快照來證明相關網頁的形成時間。但百度快照的證明力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根據百度快照的工作原理,百度搜索引擎會利用爬蟲軟件不定期地抓取互聯網上的第三方網站網頁,其中文本信息會緩存在百度的服務器上,但考慮到服務器容量有限,對於非文本形式的內容,例如圖片、視頻、音樂等,百度快照會保存相關的鏈接地址內容,而非文本內容仍然保存在原網頁上,當原網頁修改、刪除後,搜索引擎也會自動修改、刪除相應的網頁快照。

總之,對於文本信息而言,由於第三方網站內容形成在前,百度快照抓取在後,因此百度快照的信息晚於第三方網站的日期;對於非文本信息而言,百度快照的時間卻並不一定晚於第三方網站發佈的時間。

三、PC端電子證據的取證(電子郵件)

電子郵件的取證和網頁存證的操作基本相關,但電子郵件的取證也有其特殊之處。需要注意的要點包括如下幾項:

1. 電子郵件的收集需要通過互聯網進入Web版郵箱,不能僅就已經保存至本地的郵件進行公證,主要還是為了防止保存至本地的電子郵件被篡改的情況;

2. 需保存的電子郵件應當完整顯示郵件的收發主體和郵件地址,如果因保存聯繫人而出現郵箱地址的摺疊,則需要同時展示聯繫人和郵件地址之間的關聯性。

例如,A向B發送郵件,輸入[email protected]的郵箱地址之後,B的地址自動轉換為B的姓名。這是由於A在自己的郵箱設置中對B和[email protected]進行了關聯,只要取消關聯或者再對關聯信息進行一併保全即可。

3. 在用戶轉發或回覆郵件的情況下,新郵件會自動加載雙方此前的郵件內容,形成很長的郵件鏈,但由於用戶在轉發或回覆郵件的過程中,可以自由地對歷史記錄進行編輯,所以郵件正文中自動加載的歷史信息無法保證真實性;

4. 對於域外當事人之間的往來郵件,儘管相關電子郵件會保存在域外的服務器上,但司法實踐中,只要可以在中國大陸登錄的郵箱,均可通過公證或第三方電子證據平臺進行固定,而無需經過公證認證。域外網站也是同理。

四、特殊情形:利用翻牆軟件獲得的證據

事實上,對於域外網站的收集和固定,也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可以在大陸境內自由訪問的情況,例如美國證監會的官網,上文中已有涉及,此處不贅述;另一種是無法在境內訪問、必須通過翻牆軟件才能訪問的網站。所謂“翻牆”,是指使用提供虛擬專用網絡VPN服務的軟件,繞過相應的IP封鎖、內容過濾、地域及流量限制等,實現對域外受限網站(例如Google、Facebook等)的訪問。

對於利用翻牆軟件獲得的電子證據(包括網頁、視頻等),目前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一種意見認為可以採信。具體理由是:

  •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前款所指的法律應當僅限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禁止翻牆的法律依據為《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不屬於“法律”的範圍;
  • 國家頒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是為了規範網絡秩序、維護網絡安全及其健康發展,並非是對“取證行為”予以禁止,因此不構成前款所稱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要件;
  • 對於必須“翻牆”才能獲取的證據,當事人仍然可以在境外訪問並固定,再對域外證據進行公證認證的方式獲取,兩種方案的結果並無差別,只是給當事人增添不必要的訴累。

但與此同時,也有另一種聲音主張,需要考慮如何在私人利益和國家的公共利益之間進行權衡。並且,既然存在其他合法的可替代方案,那麼還是應當採用在境外完成取證,並對域外證據進行公證認證的方式比較合適。實踐操作中,為節省成本,當事人通常是去香港獲取證據,再辦理公證認證的轉遞手續。

筆者認為,鑑於此問題在實踐操作中爭議較大,對於明確持保留態度的法院(包括其上級法院),還是儘量採用域外取證+公證認證的方式比較保險。

五、手機端電子證據的取證

手機端電子證據的取證與PC端的取證的思路基本一致,但是手機端的取證有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

  • 手機端無法進行清潔性檢查。如果希望向法院證明手機的清潔性,建議單獨準備一部用於存證的手機,每次存證前還原出廠設置,重新註冊/登錄;
  • 手機端的取證場景比較多樣化,主要包括三種:1)以手機為媒介獲取的證據,例如與手機APP相關的侵權只能在手機端進行取證;2)固定以手機為載體而存儲的證據,例如微信/QQ等即時通訊軟件的聊天記錄;3)將手機作為拍攝工具/錄音工具進行取證。

對於不同的應用場景,取證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以下將分別進行討論。

1. 對於場景一,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完成取證,一種是手機端的錄屏軟件(真相科技、權利衛士等),另一種是通過登錄電腦端模擬的手機模擬器完成取證,例如IP360的模擬移動端。操作方式不再贅述。

2. 對於場景二,除了錄屏或截圖保存相關證據外,庭審時還需出示存儲前述信息的手機供當庭勘驗。對於微信聊天記錄,需要關注如下事項

1) 取證過程中或當庭勘驗過程中,需要展示舉證方登錄微信賬號的過程;

2) 需要一併提交能夠證明聊天界面的對方當事人身份的證據,具體可以考慮從對方綁定的手機號、對方實名參加的其他群聊、能夠證明對方身份的朋友圈記錄/照片、聊天內容等進行收集,但微信號身份的認定一直都是此類證據的最大難點;

3) 微信聊天記錄本身並不能防篡改,但技術上只能事後刪除、不能添加,如果微信經過剪輯,也可能會扭曲雙方當事人原本的意思表示,因此需要對比雙方當事人的聊天記錄方能採信;

4) 如果聊天記錄中有微信語音的形式,則只能採用錄屏的方式取證;但即使沒有出現語音,為了保證聊天記錄的完整性,筆者也建議採用錄屏的方式固證。

3. 對於場景三,可直接採用第三方電子證據平臺開發的手機端應用軟件,例如真相取證、權力衛士等。對於電話錄音,可以選擇安存語錄(支持蘋果iOS系統)。

結語

以上歸納了電子證據收集和固證的一些要點,其中也穿插介紹了第三方電子證據平臺的功能和技術原理。但無論是採用公證的方式還是第三方電子證據平臺的方式,都只是解決電子證據真實性的一個手段,不應盲目迷信,至於證據的證明力如何、是否得到法院採信,還應回到證據自身的內容、與爭點的關聯性等因素上來。當然,隨著各個平臺新產品的不斷推出,我們也期待有自動化程度更高、法院認可度更高的電子存證產品陸續發佈,以便進一步降低訴訟成本、減少當事人訴累。

轉載請註明來源

圖文版權歸原著作權人

參考文章:

1.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調研報告|第三方電子數據平臺固定電子證據的調查研究,2017年7月28日發佈於朝陽知產公眾號;

2.法官講演|對第三方電子數據平臺固定電子證據的觀察和思考,2018年7月6日,發佈於中國知識產權雜誌公眾號;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張學軍:互聯網環境下電子證據司法認定的十大原則,2018年12月7日發佈於學軍每日一案 XueJun Daily Case公眾號;

4.唐啟盛:法官說 | 微信證據的法律適用問題(太詳細了!!!),2017年5月8日發佈於啟盛講唐公眾號;

5.聚焦“知識產權訴訟中電子證據的審查和認定”之專題一,2018年9月18日發佈於知產力;

6.聚焦“知識產權訴訟中電子證據的審查和認定”之專題三,2018年10月6日發佈於知產力;

7.聚焦“知識產權訴訟中電子證據的審查和認定”之專題四,2018年10月7日發佈於知產力;

8.雲清風陽 (北京市永新智財律師事務所):《互聯網圖片發佈及維權的5W》;

9.何放、王波(金杜律師事務所):《電子簽名法律問題,看這一篇就夠了》;

10. 區塊鏈100講:據說,80%的人都搞不懂哈希算法,網址:http://h5ip.cn/HUfx

11.《中國公證員協會關於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12. 《中國公證協會關於辦理保全互聯網電子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13.《可信時間戳互聯網電子數據取證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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