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信託成立於1985年,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國有控股信託金融機構。近年來,中原信託依託規範的法人治理機制、健全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合規經營、務實發展的文化理念以及專業化信託投融資研發團隊,成功開發了系列信託金融產品,為機構和高淨值客戶提供了貼近需求的資產管理和財富增值服務。2014年,中原信託先後榮獲金融時報和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主辦的中國金融機構金牌榜“最佳客戶服務信託公司”,證券時報“中國最具成長性信託公司”等獎項。2015年,中原信託榮獲《證券時報》“中國最佳風險管理信託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末,受託人累計管理信託財產4919億元,按時足額交付到期信託財產3589億元,累計向客戶分配信託收益485億元,實現自主開發類信託本金、收益兌付率100%,全部到期信託項目均實現信託目的。
中原信託將以一流的風險防範措施、高效的專業團隊、盡職的項目管理為投資者打造優質金融產品,回饋客戶和社會的關愛。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
信託計劃概況
受託人:中原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信託”)
計劃名稱:中原財富-成長439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
計劃期限:自本期信託成立之日起不超過36個月,自2018年4月21日起可提前結束
計劃規模:本期信託計劃本金總額預期為人民幣5000萬元
預期收益率:
【6.9】%/年,單筆申購金額<【300】萬元;
【7.2】%/年,單筆申購金額≥【300】萬元;
特級委託人/受益人的預測信託收益率為【7.2】%/年。
收益分配:自本期信託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的【10】個工作日內分配,最後一期信託收益於本期信託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配,但《信託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金分配:信託本金於本期信託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配,但《信託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資金運用:向借款人發放信託貸款
推介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到【2017】年【5】月【24】日止。
特別提示:E類受益人信託利益的分配劣後於A、B、C、D類受益人信託利益的分配,具體條款請參考本信託計劃相關文件的約定。
成立條件
本期信託的成立條件:
(1)本期信託募集資金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伍仟】萬元。
(2)本期委託人資格和人數均符合信託計劃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全部信託文件均已簽署生效,並持續有效。
(4)受託人認為應當滿足的其他條件。
成立情況的告知:
本期信託計劃成立後,中原信託將在中原信託的網站進行公告。
本期信託計劃成立後,中原信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受益權證明書》。
信託計劃特點
1.安全穩健: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提供質押擔保,質押率約50%,設置追加質押物或保證金機制,補倉線為信託計劃本金的150%。
2.收益較高:預期收益率為6.9%/-7.2%。
3.信託計劃運作規範:受託人為每個信託計劃單獨設立賬戶,獨立運作,獨立核算。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擬由交通銀行保管,確保信託計劃規範運作。
4.流通便捷:信託受益權可以轉讓、贈與或繼承。
申購地點: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24號中國人保大廈25樓財富管理中心。
購買須知
1.投資人須具備合格投資人條件,具體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或機構。即: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申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合格投資者分為合格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持必備證件簽署《中原財富-成長439期-集合資金信託合同》、《風險申明書》。
3.投資人簽約必備證件
(1)投資人為自然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戶口簿、警官證等)原件及複印件;若授權他人辦理,被授權人除需持上述證件外,還需持授權委託書、授權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投資人為機構,應持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機構公章、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法人授權委託書。
4.合格投資者加入信託計劃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合格自然人投資者單筆申購資金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含)的,可以直接簽約;單筆申購資金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按金額優先的原則預簽約,同等金額情況下按時間優先的原則預簽約;
(2)合格機構投資者最低申購資金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並以10萬元的整數倍增加。
風險申明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特別提示
本推介書僅為信託計劃的簡要介紹,在加入本信託計劃前請詳細閱讀本信託相關文件,包括:《中原財富-成長439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說明書》、《中原財富-成長439期-集合資金信託合同》、《風險申明書》。中原信託對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諮詢電話:400-68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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