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市菲利度鞋服商貿有限公司

晉江 中國人民銀行 石獅市 銀行 民法 石獅法院 2019-05-27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世紀友鞋材商行與被告晉江市菲利度鞋服商貿有限公司、吳永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066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晉江市菲利度鞋服商貿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給原告貨款共計人民幣42584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自起訴之日起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損失;2、判令被告吳永曉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7月17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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