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祥(福建)紡織有限公司、石獅市恆祥商貿有限公司、洪敏敏、施國顯

石獅市 紡織 福建 李小紅 石獅法院 2019-04-27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洪敏敏(身份證號3590021966****2724)、施國顯(身份證號3505221963****505X)、華祥(福建)紡織有限公司、石獅市恆祥商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富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華祥(福建)紡織有限公司、石獅市恆祥商貿有限公司、洪敏敏、施國顯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463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等材料。原告起訴請求:(一)判令被告洪敏敏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650萬元及支付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按月利率1.1計算的利息為66350元、2017年6月13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暫計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1月22日應付利息為2548000元);(二)被告洪敏敏支付原告因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3萬元;(三)被告華祥(福建)紡織有限公司、石獅市恆祥商貿有限公司、施國顯對被告洪敏敏償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師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共同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6月26日9:00在本院第五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日

承辦法官: 李小紅 書記員:郭麗娜

聯繫電話:0595-88617502。

華祥(福建)紡織有限公司、石獅市恆祥商貿有限公司、洪敏敏、施國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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