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子龍:“競爭中性”是深化改革的必然選擇

在2019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李克強總理提出按“競爭中性”原則,在要素獲取、准入許可等方面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企業。這是 “競爭中性”一詞自2018年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提出以來,第一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所謂“競爭中性”,即市場上的一切商業主體,不論國有或民營,均應秉持公平原則進行競爭,杜絕不當競爭。顯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堅階段,此舉對於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堅持“兩個不動搖”有著重大意義。

就國企而言,競爭中性原則是促使國有企業自力更生、自負盈虧的一劑良方。我們並不否認在過去的一段時期,一些國有企業憑藉在市場中擁有的特殊權力與特殊地位,獲取了不正當的競爭優勢:在資源獲取上,對公有制企業低風險評估,使之以較低的利率進行融資、以較低的價格買進原料;在政策傾向上,公共服務與商業活動的交叉補貼與過度補償,使許多國有企業在連年虧損的情況下,靠著國家資助與貸款也能維持運轉。而競爭中性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杜絕國有企業在商業活動上外在的政策性優勢,從而激發其內在的改革動力,通過妥善經營和嚴格管理,將國有企業真正地做大做強。國企是市場經濟的領跑者,是改革方向的指南針。而在深化國企改革的重要歷史時期,我們有必要通過外在機制的優化,激發國企的內部改革活力,進而促使國有經濟發揮其引領與示範作用,帶動整個市場在正面的激勵下良性循環。

就民企而言,競爭中性的推行也是對其在中國經濟發展中重要地位的肯定。當下,民營企業貢獻了超過五成的稅收,創造了超過八成的城鎮勞動就業,對於增加稅收來源、解決失業問題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而“競爭中性”原則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在要素配置、資源獲取、准入許可等方面一視同仁,不但能夠消除國企在某些行業的壟斷地位,而且意味著民企地位的切實提升。這為民營資本進入市場拉開了閘門,為民營企業的發展掃除了障礙,為一些行業封閉而下行的市場注入新的活力。而民營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將創造新一輪的經濟增長點,為體現民營經濟發展的合理性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優越性提供有力證明。

而就整個市場而言,競爭中性有利於建立公開透明的公司信息機制,讓公眾監督的陽光照亮清正廉潔的企業與領導機構。當下,國家反腐工作不斷推進,對於企業人員的腐敗問題也絕不姑息,而競爭中性的信息公開機制,與國家反腐步調保持了高度的一致。從以往案例分析,由信息不透明導致的公款私用、虛假報賬現象屢見不鮮,這不僅敗壞了企業的道德風氣,還直接地侵犯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將國企採購的成本及補貼等信息及時披露,使企業與政府的行為接受人民的監督,一方面能確保國企獲取的補償金與其承擔的公共責任對等,避免企業與政府官員借公共服務之名而在撈取補償方面暗箱操作,根除國企腐敗滋生的溫床。另一方面,信息透明也是對民眾知情權、監督權的有力保證,廢黜領導層揮霍、侵佔國有財產的個人特權,還給群眾廣泛參與、實時監督的制度實權,是我國推進依法治國,保障民主權利的必由之路。

儘管“競爭中性”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框架和機制,但國企與民企的平等競爭,始終是我們深化改革的努力方向。最近一段時間,學界有關公平競爭的討論熱度不減,“競爭中性”成為一個出現頻率很高的熱詞。在西方國家貿易保護主義思潮大行其道的今天,倡導公開透明的競爭環境彰顯了中國全面深化改革、全方位開放的決心。(廈門大學王亞南經濟研究院 劉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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