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白馬寺山下一“星級酒店”被法院宣佈破產重整

晉城 酒店 法律 山西 白馬寺 晉城普法 2019-05-31

導讀:昨日晉城市中院發佈公告,公開了晉城晉邦大酒店破產重整案件最新進展。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晉城晉邦大酒店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件

競爭選任管理人的公告


關於債務人晉城晉邦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請破產重整一案,需要選任破產重整管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本院決定採取競爭方式選任管理人,現公告如下:

一、晉城晉邦大酒店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晉城晉邦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1月16日,註冊資本為3000萬元,住所地山西省晉城市城區白馬寺山楊莊村附近,經營範圍為酒店前期籌建(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可開展經營活動),2016年5月16日在晉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債務人申請稱,該公司自登記註冊以來,因市場環境等原因,造成公司嚴重虧損,始終未正式投產經營,不能按期履行應付到期債務,涉訴案件大量不能執行,但是晉邦大酒店4個多億元的固定資產存在,保存良好,且市場前景良好,周邊環境具有不可替代性,具有破產重整的可能。

申請人提供的財務報表顯示,截止2018年底晉城晉邦大酒店有限公司負債497799047.79元,資產總計496310458.57元。

申請人提供的債務清單、執行法律文書等顯示,晉城晉邦大酒店有限公司主要債務是銀行貸款兩億零五百萬元(不包含利息)和各施工單位工程款約一億七千萬元。目前,該公司在本轄區範圍內涉執行案11件,該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所有的土地證為晉市城國用(2009)第00024號、地號為0080040282的土地使用權及地面建築物,已被本院查封。

二、申報條件

(一)申報機構為編入《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

(二)申報機構不得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不得或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允許機構聯合申報,以聯合方式申報的,應提交合作協議並說明分工安排及報酬分配比例。

三、申報方式

申報機構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提交《申報書》(一式五份及電子版)及與《申報書》內容相對應的證件、資料、憑證等。申報材料應當裝訂成冊、密封並加蓋申報機構公章。《申報書》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申報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成立時間、規模、從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從業人員姓名、資歷情況、學歷、工作經歷、主要業績等情況;

(二)申報機構及從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人員以往擔任管理人或參與破產工作的經驗、業績;

(三)申報機構擬定的本案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工作計劃、組織架構、職責分工、工作流程等內容;

(四)申報機構參與本案競爭性遴選的優勢;

(五)申報機構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情況;

(六)申報機構在本案中的報酬方案;

(七)申報機構擔任管理人正在承辦的破產案件數量及進程(截至本公告發布之日止);

(八)申報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迴避或依法不應被指定為管理人情形的聲明。

四、報名時間

報名期限截止於2019年6月5日18時。

五、報名地點與聯繫人

報名地點: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

聯繫人:蘇瑞庭

聯繫電話:0356-3015028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來源: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晉城白馬寺山下一“星級酒店”被法院宣佈破產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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