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物業新規8月將落地 車位空置逾月免停車服務費

濟南 山東 大眾網 2019-06-21

大眾網·海報新聞訊6月19日,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濟南市住房和城市建設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據悉,該政策將於8月1日起執行,那麼這份物業新規實施後,將為居民的“錢袋子”帶來怎樣的變化?

自空置之日起就可減收以水電氣使用情況為衡量

據悉,目前正在施行的《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為2018年7月1日實施,施行至今已有11個月。按照省《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普通住宅交付後空置六個月以上的,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應當減收;辦理空置的程序和具體減收比例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規定,但收取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60%。

在辦理的程序方面,徵求意見稿沿用現行規定精神,規定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前提出,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在與辦理程序緊密關聯的空置認定標準方面,借鑑外地經驗和目前物業企業的普遍做法,規定原則上以水、電、氣使用情況為衡量標準;在具體減收比例方面,規定按照不超過約定收費標準的60%交納。為明確減收起止時間,規定自空置之日起予以減收。

車位超過1個月未停車才可免收停車服務費

《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車位未停放機動車的,免收停車服務費。鑑於停車服務費按月計收,免收停車服務費的政策也應當按月執行,為此,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過程中,車位超過1個月未停放機動車的,應由車位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前提出,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自車位未停放機動車之日起免收停車服務費。”

徵求意見稿還特別提出,涉及房屋、車位空置的情況,其作為收費減免依據的空置時長是指連續時長,而不是在一個較長時間段內分段加總的時長。否則,既不利於政策執行,也不會造成因空置而物業企業服務總成本減少、進而可減免部分費用的情形。

“外來車輛”一詞廢止

在徵求意見稿中,“外來車輛”一詞已廢止,使用“臨時停放機動車的”這一表述。相關文件中規定的相關收費標準將自動調整為適用“臨時停放機動車的”情形,不超過2小時應當免費,超過2小時的部分按每小時2元收費,“每天”按照連續停放24小時計算。同時,鑑於“價格主管部門”承擔的職責比較廣泛,且由多個部門分擔,為避免爭議,徵求意見稿不再使用“價格主管部門”一詞,改用“發展改革部門”。

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消防設施設備、電梯檢測、垃圾清運、公共水電等項目已經列入服務內容,相應費用理應包括在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中,物業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而且辦事處、居委會、環衛所等單位,不得向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居民收取其他相關費用。

已經收取物業費的不能重複收垃圾清運、電梯檢測費

按照《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章規定,其他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徵求意見稿未再作規定。因為,根據濟價費字[2012]76號文件附件1相關規定,消防設施設備、電梯檢測、垃圾清運、公共水電等項目均已列入服務內容,相應費用理應包括在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中。

此外,按照《濟南市物價局濟南市環衛局關於物業管理小區垃圾中轉代運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濟價房字[2000] 67號)相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辦事處、居委會、環衛所等單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其他相關費用。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也可根據成本變動適時調整

徵求意見稿明確,濟南市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等相關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按照濟價費字[2012]76號、濟價費字[2012] 77號文件執行。同時也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業服務標準的調整以及物業服務成本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關於適用範圍,鑑於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及濟南高新區等與其他區縣的情況差別較大,徵求意見稿明確,所規定的政府指導價及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減免規定、公益資金扣除比例,適用於上述六區,其他各區縣可參照執行。

根據徵求意見稿,該通知將於8月1日起執行。市民對相關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可於6月2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或信函方式反饋。電子郵件可直接發送至jnfgw_jggl@jn. shandong.cn。

附:

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區縣發改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7號),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普通住宅在銷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擬定物業服務方案,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確定物業服務等級,並於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送所在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二、物業服務企業因政府指導價變動或者因服務成本變化需要調整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的,應當嚴格按照《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執行,並在調整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三、因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設施設備、道路通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標準的,屬於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的,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減免比例在約定收費標準的30%以內,由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給物業服務企業。

四、普通住宅交付後空置6個月以上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前提出,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原則上以水、電、氣使用情況為衡量標準)後,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自空置之日起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60%交納。

五、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過程中,車位超過1個月未停放機動車的,應由車位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前提出,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自車位未停放機動車之日起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相關規定扣除相應的管理費的,按照收益資金的20%扣除。

七、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和機動車停放費等相關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按照《關於公佈我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格的通知》(濟價費字[2012]76號)、《關於公佈我市市內各區住宅小區共用車庫內車位租賃費基準價格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濟價費字[2012]77號)的相關規定執行。與《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本通知規定為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業服務標準的調整以及物業服務成本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八、本通知規定的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和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減免相關規定、公益資金扣除比例,適用範圍為歷下區、市中區、天橋區、槐蔭區、歷城區及高新區,其他各區縣可參照執行。

九、本通知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解釋,自2019年8月1日起執行。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月日

(大眾網據濟南時報、齊魯晚報、大眾日報·新銳大眾系列稿件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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