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1、誰能領這項獎勵?
(1)上海市戶籍公民
(2)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獎勵具體規定:
(1)享受獎勵時間:子女年滿16週歲以前
(2)獎勵金額:每月30元
3、去哪裡領這項獎勵?
(1)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無用人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注:
(1)2011年1月1日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子女未滿16週歲的上海市戶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新標準。
(2)2011年1月1日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上海市戶籍公民,自領證之日起執行新標準。
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丟失或損毀,怎樣補領?
1、補領程序:
網上申報
2、申請材料:
(1)身份證明
(2)現居住地辦理的,還需提供現居住地登記證明
(3)戶籍證明
(4)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5)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
(6)領取過《光榮證》的證明材料
(7)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
(8)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張
(9)《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的聲明
3、辦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請:符合補領《光榮證》條件的公民,向本人戶籍地或辦理了現居住地登記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注:夫妻雙方均為本市戶籍,向女方戶籍地或其中一方辦理了現居住地登記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申請審查處理: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按規定不由本機關受理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3)審查意見並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4)審核並作出決定: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是否發放《光榮證》的決定。5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5)是否發放光榮證的處理: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按照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光榮證》
發現申請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發放《光榮證》,並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①申請人為非本市戶籍的;
②申請人已經再生育子女的;
③申請人違法生育子女的;
④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的;
⑤不符合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4、辦理地點:
上海市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10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