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錢免罰!男子勾結查酒駕民警,由其出面索要好處費,仨民警獲刑

交通 刑法 貨車 中國經濟網 2019-07-10

來源:北京晚報

代駕司機鄧某和查酒駕的幾名民警熟識後達成默契,在民警查獲涉嫌酒駕的司機後,由鄧某出面向被查司機索要好處費,交了錢的司機被放行免於處罰。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昨日公開了此案的終審裁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鄧某以及原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隊府右街大隊的3名民警均構成受賄罪,鄧某與民警何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另外兩名民警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10萬元。

交錢免罰!男子勾結查酒駕民警,由其出面索要好處費,仨民警獲刑

社會人員與交警不一般的“默契”

2016年3月9日凌晨,鄭先生駕車行駛到馬甸橋附近時被夜查民警攔下。鄭先生記得,現場有兩個穿制服的警察,還有一個穿便服的人。前一天晚上,鄭先生確實和朋友一起聚餐喝了點酒,吹了酒精檢測儀後,民警說他喝酒了,讓他交車鑰匙,上執法車。

鄭先生說,過了一會兒,穿便服的男子上車問他這事怎麼處理,他問對方“你看怎麼處理”,男子讓他下車說。經過協商,鄭先生給了對方7000元,便服男子就把車鑰匙給了他,他直接開車離開了現場。

後來,鄭先生和朋友說起此事,朋友懷疑他遇到假警察了,鄭先生便撥打110報了警。

事實上,鄭先生遇到的還真不是假警察,而是專門在此查處酒駕的真民警。而他也不是唯一一個“花錢買平安”的司機。

那位在查酒駕現場鏟事的人其實是一名代駕司機,40多歲,姓鄧。他在查處酒駕的執法現場認識了西城交通支隊府右街大隊的民警何某、鄭某、劉某等人,這幾位民警都是一個執法小分隊的成員,負責查處路面大貨車、酒後駕車等交通違法行為。有時鄧某會給民警們送些水和食物,一來二去也就慢慢熟識了。

被查司機的證詞顯示,鄧某與查酒駕民警之間有著不一般的“默契”。

司機崔某說,自己在等候處理時,有個便衣男子找他說可以花錢解決,經雙方商議價格為5萬元。接著,便衣男子和民警說了兩句話,就讓崔某離開了。

司機張某的證言顯示,他被查時酒精檢測數值是64,在他給了鄧某12500元之後,鄧某帶他回到執法現場,民警問他酒醒了嗎,能不能開車,他說沒問題,民警就把行駛本、駕駛本和車鑰匙給了他,讓他走了。

用酒精檢測儀吹出的數值高達100多的司機趙某,在給了鄧某17000餘元後,等到凌晨5點管事的民警走後,鄧某也讓他走了。

後經查明,自2016年1月16日至3月9日間,鄧某共向6名被查司機索要好處費共計15萬餘元,最多的5萬元,最少的7000元,而這幾位涉嫌酒駕人員最終都被放走免於處罰。

紀委介入 三位民警自首

2017年4月,鄧某經北京市公安局紀委通知自行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緊接著,何某、鄭某、劉某三名民警經本單位通知,在單位相關人員陪同下,也自行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

鄧某供述說,涉嫌酒駕的人員被查獲後,他會主動搭訕,跟對方說可以找人幫忙不處罰,每次好處費的要價也不確定。被查人員給他轉錢後,他就找執法民警問能否對酒駕司機放行。一般是問何某,在場的其他民警也問過。當晚的執法結束後,他再通過微信給民警轉賬。

何某是執法小分隊名義上的領導。他在供述中承認了與鄧某之間的“默契”。何某說,他知道鄧某在執法現場幹什麼,也默許了,鄧某分給他大約1萬餘元。至於鄧某收了多少錢、給其他民警轉賬多少他不清楚。

民警鄭某說,當鄧某給他發紅包的數額變大了,他才意識到鄧某是向酒駕司機要錢。

在紀檢監察機關,何某退繳了22000元,鄭某退繳25000元,劉某退繳15000元。

2018年4月28日,西城檢察院指控鄧某等四人犯受賄罪,向西城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鄭某、劉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夥同被告人鄧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且系共同犯罪,均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庭審中,四名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鄧某的家屬代為退繳贓款2萬元,鄭某也退繳贓款6萬元。

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四名被告受賄獲刑

一審法院審理後查明,被告人何某、鄭某、劉某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隊府右街大隊民警期間,夥同社會人員鄧某,利用查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等交通違法行為的職務便利,由鄧某出面,向涉嫌酒駕人員索要好處費共計15萬餘元,並將涉嫌酒駕人員放走免於處罰。其中,被告人何某未參與3月9日的執法。事後,被告人鄧某分別給予何某、鄭某、劉某以金額不等的好處費。

法院認定四名被告人犯受賄罪成立。鑑於幾人經紀委及單位通知後,主動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且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均可依法從輕處罰;贓款已退繳,也可酌情從輕處罰並對被告四人適用緩刑。

法院判處鄧某與何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另外兩人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10萬元。

一審判決後,何某、劉某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訴,並提出認定受賄金額有誤、不夠受賄罪立案標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沒有索賄等意見。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案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執法記錄儀光盤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何某、鄭某、劉某在執法過程中,與鄧某勾結並形成默契,在查獲酒駕人員後,由鄧某出面向酒駕人員索要好處費,後由何某、鄭某、劉某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對被查的酒駕人員予以放行。四人之間系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向酒駕人員索要賄賂的行為。

另外,證人證言、相關支付證據能夠證明鄧某收取6名被查司機共計15萬餘元,何某、鄭某、劉某與鄧某系共同犯罪,應對參與的犯罪負責。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鄧某、鄭某、劉某的犯罪金額為15萬餘元,何某因未參與一天的執法,也未參與當天的分贓,犯罪金額為13萬餘元並無不當,達到了認定受賄罪的標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6月28日,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何某、劉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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