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警曝光“違法大戶”信息的悖論:政府部門與其“曝光”,不如加大執法力度'

""上海交警曝光“違法大戶”信息的悖論:政府部門與其“曝光”,不如加大執法力度

今天上午,上海公安交警公開“曝光”了一批“一年內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當事人”,稱除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外,公安交警還將“分批次對違法當事人名單進行曝光警示”。

圖片來源:上海交警官方微信

"上海交警曝光“違法大戶”信息的悖論:政府部門與其“曝光”,不如加大執法力度

今天上午,上海公安交警公開“曝光”了一批“一年內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當事人”,稱除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外,公安交警還將“分批次對違法當事人名單進行曝光警示”。

圖片來源:上海交警官方微信

上海交警曝光“違法大戶”信息的悖論:政府部門與其“曝光”,不如加大執法力度

近年來,類似“曝光”違法當事人信息的處罰方式在行政執法特別是交通執法管理中屢見不鮮,但也屢屢惹上爭議,關鍵就在曝光違法者信息這一行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

為規避這一問題,一些執法部門在“曝光”信息時“掐頭去尾”,隱去部分信息,卻有帶來另一重悖論:從實際效果的角度,這樣的“曝光”究竟能起到多大效果?

充滿爭議的“曝光”之外,掌握了大量個人關鍵信息的執法部門,在面對交通違法逾期未處理的“違法大戶”這樣的問題時,真的沒有比“曝光”更好的辦法了嗎?

信息社會,政府運用信息手段進行管理既是社會發展必然,也是法律賦予的職責。除了上海交警此次公佈的首批“違法大戶”之外,全國各地許多城市也都曾使用過類似的辦法,一些城市甚至針對違法闖紅燈的行人採取曝光照片、個人身份證件乃至工作單位這樣的信息。

然而這樣被俗稱為“曝光”“黑名單”的公開違法當事人信息行為,究竟有沒有法律依據?

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並不能找到明確規定的條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中明確了四種情況——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如果說此前一些地方的警方公開性騷擾乃至性侵作案者面部照片尚可歸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一類,那麼交通違法當事人信息則無法列入明確應當主動公開的前三類情況。是否有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明確了“曝光”的合法性?

《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七種類型——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同樣,這其中並無“曝光違法當事人信息”。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上海地方立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亦未明確可以曝光違法者信息。

法院公佈作為失信人員的“老賴”個人信息時,有最高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明確法律邊界。而曝光交通違法者信息的依據,則散見於公安部與其他部委的數次會議和相關文件之中,如2017年1月3日發文的《關於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其中雖然明確“嚴重失信當事人除要接受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給予的處罰外,還要依法受到其他部門和單位的懲戒”“廣泛利用新聞媒體、門戶網站、社交平臺等媒介宣傳報道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重要性和工作進展,宣傳推薦誠信典型,曝光不文明出行行為”,但也沒有明確可以曝光違法者個人信息。按照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交警部門公開違法者信息時應格外慎重。

可以看到,相對於其他省市直接公開當事人肖像、身份證件信息乃至工作單位的做法,上海交警此次首批曝光的十人名單中,僅公佈了與身份證同號的駕駛證號後6位,隱藏部分字樣的當事人姓名和違法數量三項信息。但這樣“審慎”的“曝光”方式,又引發另一種觀點:這樣的“曝光”作用何在?

“曝光”是在法律學術界爭議較多的話題,其發揮作用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對違法行為人名譽、隱私等造成實際影響,降低其社會評價,間接對其帶來不利後果,作用在於震懾、警示。那麼問題又來了:以上海交警這樣的曝光方式,很難對當事人名譽等帶來實質性影響。一般公民很少知道至親之外人員的身份證號信息,而隱去了部分字樣的姓名不僅不能精準影響到違法者,反而會對一些名字近似的人帶來影響。

完全曝光了於法無定論,部分曝光又難起到效果,這一做法本身就成了悖論。難道真的沒有辦法對這些“違法大戶”動真格嗎?2017年3月就已實施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早已對“違法大戶”專門設置了專門的法條——

執行職務的公安民警發現機動車在本市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接受處理記錄累積達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行駛證,並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及時接受處理,處理完畢後,發還機動車行駛證。

這意味著如果有逾5起交通違法未處理,兩年前人大就已授權交警可直接暫扣行駛證。當時法律實施之前,一度引發大量駕駛員排隊處理交通違法。然而這張首批曝光的名單中可以看到,違法數量最多的周X明,累計違法數達到167起;違法數量最少的馬X聖,逾期未處理違法數量也累計達到45起。為何法律法規給予了更大的處罰力度,“違法大戶”依然存在?

隨著近年來上海“智慧公安”的發展,功能越來越強大的“電子警察”成了抓拍處理交通違法的法的“利器”,然而與此同時不少市民也有直觀感受:街頭看到的交警少了。法治作為人類文明之光,歸根到底還要依賴於人的信仰、遵守和執行,“電子警察”雖然能給予大力的協助,終究不能代替人來執法。執法部門應該清醒地看到,對於已有專門法條應對的“違法大戶”,與其採取法律地位不清、實際作用不明的“曝光”,不如切切實實加大執法力度。

欄目主編:簡工博 文字編輯:簡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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