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四大隊 重大典型交通違法案例警示彙編

交通 法律 轎車 孝感交警直屬四大隊 孝感交警直屬四大隊 2017-09-21

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四大隊選取近年來主辦的交通違法危險駕駛重大典型案例進行公開曝光,希望警示所有機動車車主、管理人、駕駛人深刻認識違法駕駛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珍愛生命,敬畏法律,拒絕違法駕駛,安全文明出行。

客車、校車、貨車駕駛證降級和駕駛人被行政拘留案例:

案例一:2017年7月6日,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310省道(黃陂至孝感)查獲陸某(持A2證)駕駛鄂K18285大型專用校車超員1人(核載27人,實載28人),駕駛人陸某未取得大型專用校車準駕資格,實施了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兩項違法行為。合併處罰結果:罰款700元,記18分,駕駛證由A2降為B1,並處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處罰。

案例二:2017年6月8日9時,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310省道(黃陂至孝感)查獲駕駛人吳某持C1駕駛證駕駛鄂K17198東風牌大型普通客車,駕駛人吳某實施了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處罰結果:罰款200元,記12分,並處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三:2016年3月17日16時,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轄區107國道1165公里處,查獲鄂K19032號大型專用校車駕駛人肖某(持機動車駕駛證A1D證, 準駕校車是C1證),實施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罰結果:行政拘留2日,處罰200元,記12分,駕駛證從A1降為B1,取消校車準駕資格。

案例四:2016年3月16日,駕駛人胡某(持A2證)累計記分11分,在107國道駕駛鄂K19105中型專用校車未隨身攜帶駕駛證被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查獲,記1分,罰款20元,合計記分12分,駕駛證由A2降為B1。

案例五:2016年3月11日,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轄區107國道查獲鄂H0B570號大型貨車駕駛人蘇某(已累計記分9分),實施大型貨車超載30%以上,被現場查獲計6分,罰款500元,合計記15分,其駕駛證由A2降為B1。

客車超員、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例:

案例六:2017年7月25日20時33分,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107國道1178公里處執勤時,查獲黃某酒後駕駛鄂KA2359小型轎車,經血檢,駕駛人黃某酒精含量為83mg/100ml,實施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孝南區人民法院對黃某危險駕駛罪處以拘役1個月,罰款2000元的處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黃某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案例七:2017年06月25日,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乾坤大道路段執勤時,查獲胡某酒後駕駛鄂K9A716號小型越野客車,經血檢,駕駛人胡某血液酒精含量為97mg/100ml,實施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孝南區人民法院對胡某危險駕駛罪處以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罰款2000元的處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胡某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案例八:2017年3月29日,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天仙路蔚藍新都小區門前執勤時,查獲鄧某酒後駕駛鄂KF2120小型轎車,經血檢,駕駛人鄧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11mg/100ml,實施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孝南區人民法院對鄧某危險駕駛罪處以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罰款3000元的處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鄧某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案例九:2017年2月14日,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乾坤路路段執勤時,查獲楊某酒後駕駛鄂K0B175小型轎車,經血檢,駕駛人楊某血液酒精含量為85mg/100ml,實施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孝南區人民法院對楊某危險駕駛罪處以拘役3個月,罰款2000元的處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楊某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案例十:2016年12月12日,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轄區310省道42公里處查獲鄂K17735的宇通牌中型專用校車駕駛人餘某超員駕駛,該中型專用校車核載18人,實載34人(其中學生33人),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8.89%,屬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餘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案例十一:2016年11月24日,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槐蔭路路段執勤時,查獲唐某酒後駕駛鄂KAS130小型轎車,經血檢,駕駛人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52mg/100ml,實施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孝南區人民法院對唐某危險駕駛罪處以拘役1個月,罰款2000元的處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唐某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案例十二:2016年11月8日,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槐蔭路路段執勤時,查獲姚某酒後駕駛鄂K1Y185小型轎車,經血檢,駕駛人姚某血液酒精含量為97mg/100ml,實施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孝南區人民法院對姚某危險駕駛罪處以拘役2個月,緩刑6個月,罰款2000元的處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姚某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案例十三:2016年11月1日,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槐蔭路路段執勤時,查獲張某酒後駕駛鄂K1L387小型轎車,經血檢,駕駛人張某血液酒精含量為94mg/100ml,實施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孝南區人民法院對張某危險駕駛罪處以拘役1個月,罰款2000元的處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張某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案例十四:2016年3月30日,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乾坤路路段執勤時,查獲夏某酒後駕駛蒙DUX818小型轎車,經血檢,駕駛人夏某酒精含量為104mg/100ml,實施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夏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交孝南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夏志國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案例十五:2016年2月11日,交警直屬四大隊與新鋪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人飲酒後駕車,民警在新龍線3公里附近路段查獲駕駛人潘某酒後駕駛鄂L1U776小型轎車,經血檢,駕駛人潘某酒精含量為89mg/100ml,實施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孝南區人民法院對潘某危險駕駛罪處以拘役1個月,緩刑3個月,罰款1000元的處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潘某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二次酒駕吊銷駕駛證案例:

案例十六:2017年6月16日晚8時許,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京深線1169公里處執勤時,查獲湯某酒後駕駛鄂K8P057號小型普通客車,經測試,駕駛人湯某酒精含量為44mg/100ml,錄入公安監管系統發現,其為二次飲酒駕駛且其駕駛的車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實施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罰結果:罰款22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日以下拘留。

案例十七:2017年04月20日晚8時30分,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槐蔭大道寶城路路口附近執勤時,查獲石某酒後駕駛鄂AU7S55號小型普通客車,經測試,駕駛人石某酒精含量為74mg/100ml,錄入公安監管系統發現,其為二次飲酒駕駛,實施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罰結果:罰款2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5日。

案例十八:2017年1月3日晚8時50分,交警直屬四大隊民警在乾坤路路段執勤時,查獲顏某酒後駕駛黑JF7507小型普通客車,經測試,駕駛人顏某酒精含量為32mg/100ml,錄入公安監管系統發現,其為二次飲酒駕駛,實施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罰結果:罰款2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5日。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