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實施,這些車購稅政策你知道嗎?

交通 設計 法律 摩托車 鎮江稅務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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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實施,這些車購稅政策你知道嗎?

5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以下簡稱71號公告)。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的配套文件,71號公告對計稅依據、組成計稅價格、自產自用、銷售退回等方面做了進一步明確。

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與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相比,車輛購置稅法和71號公告在應稅車輛範圍以及計稅價格等方面有不少重要變化。相關納稅人應關注政策變化,把握政策細節,防範稅務合規風險。

7月1日起實施,這些車購稅政策你知道嗎?

資料圖 / 新華社圖片

免稅車輛包括哪些

哪些車輛屬於車輛購置稅免稅範圍?對此,71號公告作了明確規定。

車輛購置稅法第一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對此,71號公告第一條明確,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於應稅車輛。

71號公告還明確了免徵情況下,具體城市公交企業的定義。

車輛購置稅法第九條規定,5種情況的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3)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5)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71號公告發布之前,不少納稅人對“城市公交企業”如何界定存在困惑。對此,71號公告第五條明確,城市公交企業,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並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的企業。

同時,71號公告也明確了可以免稅的公共汽電車輛的概念——公共汽電車輛為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營運,用於公共交通服務,為運輸乘客設計和製造的車輛,具體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71號公告將納稅人購買、進口、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具體計稅價格進行了明確。

總體來說,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需要注意的是,計稅價格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託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舉例來說,甲企業生產、銷售汽車,不含增值稅市場價為10萬元/輛,成本為7萬元/輛。如果甲企業自產自用的車輛,應該繳納車輛購置稅=10×10%=1(萬元);如果該車沒有同類型車銷售價格,假定成本利潤率是15%,則按照組成計算價格計算,甲公司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7×(1+15%)×10%=0.805(萬元)。

應退稅額如何計算

71號公告還進一步明確了因轉讓等原因不再免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納稅額;退回車輛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退稅額等具體細則。

71號公告第七條規定,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生之日。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

舉例來說,乙城市公交企業2019年7月1日購進一輛營運公共汽車,不含增值稅市場價為20萬元,預計可使用年限為10年。2021年8月1日,由於車輛更新,乙企業將已使用2年1個月的車輛賣給丙個體戶。那麼,8月1日,丙個體戶在辦理過戶交易時,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20×(1-2×10%)×10%=1.6(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發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同時,考慮到實務中有退回車輛的情況,71號公告規定,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或銷售企業,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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